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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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安装和维修电气设备线路,必须由电工按《电力设备技术规范》进行操作,安装接电时须向用电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电工负责施工。第二条动用明火需到消防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施工。第三条对批准使用的明火施工区域,由用电管理部门和消防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进行现场监督,并做好消防安全保障工作,禁止在营业期间施工。第四条公众聚集场所、教学、宿舍、食堂、行政办公等防火重点部位,严禁私设使用电热器具(如:电炉子、电热褥子、电熨斗、热得快等)。第五条电器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工作时不得擅离岗位,并对设备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电工修理,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做到人走电断。第六条电工对本单位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经常检查维修,同时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绝缘遥测,发现短路或绝缘不良,应及时维修。第七条易燃易爆车间、仓库的电器设备、线路必须符合防暴要求。第八条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电源,然后组织扑救。第九条对消防有电的检查和管理要有专人负责,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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