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法记忆笔记1国际法部分一、导论1.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条约:条约原则上只约束缔约国,现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法律渊源国际习惯:国际习惯一旦形成,约束所有国际法主体一般法律原则:辅助资料包括司法判例、各国国际法权威学者的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2.国际条约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是否采用书面形式不为要件)(1)缔约主体具有缔约能力和缔约权:缔约能力是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拥有的合法缔约能力,如国家、政府间的国际组织,自然人、法人不是国际法主体。缔约权是拥有缔约能力的主体,根据其内部的规则赋予某个机关或个人对外缔结条约的权限。全权证书是一国主管当局颁发,指派一人或数人代表该国谈判,议定或认证条约约文,表示该国完全同意受条约的约束,或完全与条约有关的任何其他行为的文件。谈判代表要有缔约权,要出示全权证书。无须全权证书的五种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国家向国际组织或会议派遣的代表(议定在该会议、组织或机关中的条约约文)。(2)自由同意《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不能被认为是自由同意的情形:错误、欺诈和贿赂、强迫(3)符合强行法规则条约的保留:双边条约不存在保留的问题,多边条约存在保留的问题。(1)保留范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提出保留:该项保留为条约所禁止(如《联合国宪章》、《WTO多边协议》);条约仅准特定的保留而有关保留不在其内;该项保留与条约的目的及宗旨不符。条约保留的接受和效力图示:条约允许的保留——无须接受自然生效数目和宗旨表明须全体接受——全体接受方有效保留的接受和效力(如三国订立的约定)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即有效其他情形——条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保留因接受与否效力不同保留国按保留范围改变保留所涉规定在两国相应条约条款之间视为不存在接受保留国反对保留国(不反对条约生效)适用条约规定条约的效力:条约必须遵守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图示:设定义务:书面明示接受才有效设定权利:不反对即有效权利义务取消:原则上须经第三国同意“同意”的形式:义务——不反对权利——书面形式三国法记忆笔记2条约的适用:条约冲突解决图示:条约本身规定(如《联合国宪章》,无论其在此之前或之后,宪章的义务应优先)当事国完全相同:后约取代先约条约无有效规定当事国不完全相同:个案处理例:先约后约后约生效后:在乙丙两国适用后约;在甲乙、甲丙适用先约;在乙丙、乙丁适用后约;在甲丁之间没有约定。条约解释:条约解释图示:一般规则:上下文和通常含义、目的和宗旨、善意解释两种以上文字文本的理解:以作准文本解释,有分歧适用一般规则善意解释:应做有效解释;若第三方解释要求中立,若缔约国解释则只能做利于对方不利于己方。以作准文本解释,不能以参考文本解释。合同解释以达成一致为目标;条约解释不以达成一致为目标,以利冲突解决。条约在中国适用实践图示:(我国宪法无规定)民商事领域的条约直接并优先适用WTO协议规则必须经国内法“转化”适用其他条约如何适用尚无定论《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中国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3.国际法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不得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善意地履行国际义务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只严格适用于殖民地民族的独立。对于殖民地统治下的民族,民族自决原则高于国家主权原则,对于非殖民统治民族,民族自决原则服从国家主权原则。二、国际法律责任1.国际法主体:主权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某些特定的民族解放组织(如巴勒斯坦民族解放组织)国家的构成:定居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主权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管辖权管辖权: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性惯性、普遍性管辖国家主权豁免:指非经一国同意,国家(不包括国有企业)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或免收他国管辖(他国法院)。是主权国家独立权和平等权的体现。国家主权豁免的放弃:国家可以自愿地就其某种特定的行为或不行为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放弃必须是:自愿、特定和明确的。国家主权豁免放弃包括明示放弃和默示放弃:明示放弃如条约、合同、其他正式文件或声明甲乙丙乙丙丁三国法记忆笔记3默示放弃如作为原告起诉、正式出庭应诉、提起反诉或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特定诉讼。限制豁免主义在19世纪末出现,主张国家行为分为商业行为和非商业行为。认为国家的商业行为不应享有豁免权。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1991年提交联大审议的《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条款草案》也采取了限制豁免主义的立场,但未生效。目前,传统的主权绝对豁免原则仍然被认为是一项有效地国际习惯法规则。国家主权豁免制度图示:基本含义:行为和财产不受他国管辖例外:主权豁免的放弃(自愿、特定、明确)管辖豁免放弃不意味着知性豁免的放弃限制豁免主义理论的产生(多数国家的认同)传统的主权绝对豁免作为国际习惯法仍然具有普遍拘束力国际法上的承认:承认的主体: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承认的对象:新国家、新政府(区别二者:对承认对象是否发生领土变更,而非承认者的措辞。)、民族解放组织及交战团体、叛乱团体。某些领土情势、国际情势和条约。承认是一种单方行为承认的表示形式:明示承认默示承认(与承认对象建立正式外交关系、与承认对象缔结正式的政治性条约、正式接受领事或正式投票支持参加仅对国家开放的国际组织的行为)如联合国;WTO仅对国家和单独关税区开放。国际法上的继承:条约的继承:与领土有关的“非人身性条约”属于继承范围;“人身性条约”以及政治性条约一般不予继承(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领土)。国家财产的继承:一个标准两个原则一个标准:被转属的国家财产与领土之间有关联。两个原则:一是随领土转移原则,特别是针对不动产;实际生存原则,主要是针对动产。国家档案的继承:有协议的从协议,无协议的,领土实际生存原则。国家债务的继承:国家债务时指一国(中央机关)对他国、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的任何财政义务。国家债务包括国债和地方化债务。恶债是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或违背继承国根本利益所负之债,原则上不予继承。国家继承制度图示:领土条约:继承条约继承:约定无约定人身条约:不继承不动产:随领土一并转属继承非条约继承财产继承动产:领土实际生存原则国家继承档案继承:协议无协议,领土实际生存原则合并:全部转属继承债务继承分离、分立:协议无协议,公平的按比例独立:不予继承,除非另有协议(此独立仅指殖民地)国家非恶债2.联合国联合国主要机关:联大:安理会:安理会是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负主要责任的机关,也是联合国中唯一有权采取三国法记忆笔记4行动的机关。《联合国宪章》:对于程序事项决议的表决采取9个同意票即可通过;非程序事项(实质性事项)的决议表决采取大国一致原则(全体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同意票)。根据联合国宪章,有关和平解决争端的决议、向大会推荐新会员和秘书长的决议、终止会员国权利义务的决议为当然的实质性决议。3.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最显著的特点:其成立及活动主要是由各相关国家的国内法加以规范。4.国际法律责任传统国际法律责任:传统国家法律责任称为国家责任构成:(1)行为归因于国家国家机关的行为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行为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正在组成新国家的叛乱运动的行为)一个行为可以归因于几个国家时,相关国家对于各相关的行为承担单独或共同的责任。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的行为不是国家行为,但对于某些特定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外交使节,对于他们在国外以私人身份从事的不法行为,国家一般也承担相关责任。(2)违背国际义务: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罪行排除行为不当性的情况:同意对抗与自卫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为难或紧急状态责任形式:终止不当行为恢复原状赔偿道歉保证不再重犯限制主权:对别国进行武装侵略、破坏国际和平与安全新发展:国际刑事责任问题——在战争罪下,将国际责任主体扩大到个人国际赔偿责任问题——国际环保、外空行为国家责任制度双重责及任制度(国家补充赔偿责任)营运人赔偿三、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1.领土领土构成及各部分法律制度图示:领陆:边界和边境制度河流制度湖泊领水内海海洋法详述领海领空:民用航空法底土:深度到地心(享有完全主权)2.边境制度三国法记忆笔记5允许边境上的各种便利性安排;边境活动不能损害相邻权。界标被移动、损坏或灭失,若一方发现界标出现上述情况,应尽速通知另一方,在双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修复或重建。3.河流制度内河界河:界河分属沿岸国家的部分为该国的领土,处于该国的主权之下。界河可以突破:一国船舶可以在对方航道上航行,但不得靠舶;界河上修建任何设施均需对方许可。河流制度图示:内河:完全主权界河:以主航道或河道中心线为界分属沿岸国,使用时不得损害邻国权益河流多国河流:对沿岸国船舶开放,分段属沿岸国,沿岸国协议管辖、利用国际河流:依条约对所有国家开放,非军用船舶有无害通过权,条约约定管理等事项国际运河:地位和航行制度由约定确定,一般对所有国家开放4.民用航空法律制度民用航空法律制度图示:领空主权原则国籍制度:登记主义原则基本制度:《芝加哥公约》定期:经许可航班飞行不定期:不经许可多数国家保留我国要求均须经许可或依协议民事责任制度:《华沙公约》推定过失责任(客)和不完全过失责任(货)安全制度:三个反劫机公约(东京、海牙、蒙特利尔)劫机为可引渡罪行,但各国无强制引渡的义务,但不引渡需要在国内按严重的刑事案件起诉并惩处。“飞行中”:(劫机罪)是指航空器从装卸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以便卸载时为止。关门—开门“使用中”:指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人员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后24小时止。5.领土取得领土的取得方式图示:先占:无主地;有效占领(主客观)——合法传统方式时效:有争议,现基本不适用(50年,我国不承认)添附:合法征服:以战争合法性为基础,现已基本废弃领土取得方式非强制——合法割让强制——非法新方式殖民地独立公民投票(条约或国内法有规定)6.海洋水域的划分及法律制度《海洋法公约》将海洋水域划分为:内海、领海、毗连区、转属经济区和公海三国法记忆笔记6内海:内海与国家的陆地领土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国家对其行使完全的、排他的主权,外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驶入一国内海。历史性海湾是指海岸属于一国,其湾口宽度虽然超过24海里,但历史上一向被承认是沿海内海的海湾,例如我国的渤海海湾。内海海峡,即处于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峡,如我国琼州海峡。进出港口:外籍船入港应在其预定到港前一周向我国有关机构办理申请手续。如获准入港,须在抵港前24小时报告其预到港时间及船体前后吃水情况。管辖权:在刑事管辖方面,通常只有对扰乱港口安宁、受害者为沿岸国或其国民、案情重大或船旗国领事或船长提出请求时沿岸国才予以管辖。领海:领海的法律地位:现代国际法确认领海是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沿海国对其领海的主权受无害通过这个国际习惯的限制。无害通过需要满足的条件:对于军用船舶是否享有无害通过权,各国的实践并不一致(我国不允许);通过必须是连续不停迅速通过,不得停泊或下锚,除非不可抗力、遇难和求助;潜水艇或其他潜水器通过领海须浮出水面并展示国旗(我国只允许非军用);通过必须是无害的。毗连区:毗连区法律地位:《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可在毗连区行使下列管制: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法律和规章;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1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在毗连区内,为防止和惩处在其陆地领土、内水或者领海内违反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境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使管制权。转属经济区:转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沿海国家的权利主要体现在对该区域内以开发自然资源为目的的活动拥有排他性的主权权利和与此相关的某些管辖权。在对于外国船舶违法行为采取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