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国际刑事法院中文模拟法庭比赛程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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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yinternationaljusticewithoutChineseparticipationwillnotbeatrueglobaleffort.”1程序规则2018年国际刑事法院中文模拟法庭比赛2017年11月北京海牙第一章一般规则第一条竞赛目的国际刑事法院中文模拟法庭比赛(InternationalCriminalCourtChineseMoot,下称“中文赛”)旨在通过虚拟案件模拟国际刑事法院(下称“法院”)的审判活动:1.鼓励国际法、刑法和其他学科的学生以及业界更好地了解国际法尤其是国际刑法的理论与实践以及法院的职能和规则;2.促进高校与法院以及其他国际法庭、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之间建立更密切的联系;3.在中文语境中传播国际刑法以及国际司法机构的价值,并以此助推国际法法律人共同体的形成;4.推动国际刑法和国际法法理的发展;5.提高学生的书状撰写能力和庭审抗辩技巧。第二条比赛组织(一)中文赛由中国国际刑法青年学者联盟(下称“主办方”)与中国人民大学共同组织。国际刑事法院对中文赛的举办提供协助。(二)中文赛分为正赛、半决赛与决赛三个阶段,其中正赛与半决赛在北京举行,决赛在海牙举行。第三条规则适用(一)中文赛的全部比赛阶段均受到本《程序规则》的规制。所有参赛队伍应遵守《程序规则》。(二)所有参加中文赛的参赛队伍被推定知晓《程序规则》的内容。(三)组委会应该谨慎、严格的按照《程序规则》开展工作,做出各项决定与安排。(四)如果赛队于组委会的决定与安排有异议,且该决定与安排有可能对赛队构成显失公平,组委会可以召集由奇数名资深的法官组成的临时仲裁庭考虑赛队的复议请求。赛队的复议请求必须在组委会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并且列明复议理由与诉求。组委会将该复议请求连同组委会的决定一同交由临时仲裁庭进行裁定。临时仲裁庭所作出的裁定为最终决定,各方均应予以尊重并遵守。第四条规则的解释与修订(一)主办方有权对《程序规则》作合理解释。(二)主办方有权对《程序规则》做出进一步修改。主办方做出此种修改之前,应与法院妥为会商,并应在修改做出之后通知有关参赛队伍。第五条规则的公布《程序规则》最迟将于首次庭辩开始之日前4个月在主办方网站以及微信平台CIICJ(下同)上公布。第六条参赛资格(一)代表各高校参赛的选手须为在读的本科生或硕士研究生。交换、联合培养的学生可以代表东道学校参赛。博士研究生经书面请求,主办方保留做出例外决定的权利。(二)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如具有相应的法学知识,也可以参赛。每支参赛队伍应保证其队员具有相应的知识储备以应对竞赛的需要。(三)参赛时年满32周岁的学生不再具有参赛资格。但经书面请求,主办方保留做出例外决定的权利。(四)参赛队伍需要以院校的名义参赛,不能个人组队参赛。一所学校原则上只能有一支队伍参赛,需要派出超过一支队伍以上的学校可以单独向组委会提出申请,组委会酌情考虑后有权决定是否同意。组委会在收到申请以后要求学校内部协调共同组队。如果学校内部协调失败,组委会将出题要求相关参赛队进行书面论述,由组委会根据论述质量决定相关队伍的参赛资格。(五)任何情况下,一所学校派出的参赛队伍不得超出两支;在一所学校两支队伍参赛的情况下队伍之间应彼此保持完全独立,不得以任何形式做出有损比赛公平的行为。对于参赛队的赛前交流行为,需以联合书面邮件的方式向组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组委会判断不影响比赛实质公平后方可进行。否则如发现未经组委会允许进行了上述行为,组委会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予以处罚,甚至取消该赛队的参赛资格。第六条之二跨校组队(一)在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之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符合第六条要求的学生可以在当地自由组队参赛,不以学籍为限。(二)跨校参赛队伍的组织和队员安排,原则上由该赛队自行决定。(三)有意参赛的个人、或人数不足的团体可以与主办方联络。主办方将尽可能为该参赛队伍的组成提供协助。(四)《程序规则》中的相关条款加以必要的变通,对跨校参赛队伍适用。规则不明的,由主办方进行解释。第七条参赛队伍组成(一)每支参赛队伍必须包括3位庭辩人。此外,各赛队还可以有2位研究员与2位教练。(二)每支参赛队伍注册人数最多不得超过7人。其中,研究员与教练可以少于规定人数,但庭辩人不得少于3人。在极特殊的情况下,经书面请求,主办方保留允许2名庭辩人组队参赛的权利。(三)教练由一名主教练及助理教练组成,不得参与赛题的实质性研究和出庭辩论,但其有责任为其参赛队伍提供(学术)指导。第六条中所规定的参赛资格限制不适用于教练。(四)研究员负责与庭辩人共同对赛题进行研究,协助撰写书状并进行庭辩训练,可以出庭但不得发言辩论。(五)注册完成后,队员组成如发生变动,须在北京时间2018年3月16日之前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告知主办方。之后,原则上主办方不再接受队员组成的变更。但根据实际情况或公平竞赛的需要,主办方保留在规定期限就届满后允许参赛队伍变更队员组成的权利。提交书状后,队员不允许进行变更,否则将处以罚分。罚分细则参见《程序规则》第五章。第七条之二辅助训练(一)为第一条所述目的,主办方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向所有参赛队伍提供模拟训练题目、范本书状等资料,以辅助各赛队的训练,保证竞赛的整体水平。(二)无注册教练或首次参赛的赛队可以向主办方提出申请,经主办方核准后获得额外的训练协助。1.主办方尽量为该赛队安排有经验的个人,协助该赛队的训练工作;2.无论在训练中的参与程度如何,上述个人不应再担任同届比赛中的书状审阅人或庭审法官。3.在无法安排上述训练时,主办方将根据届时的客观条件和情况,为该赛队提供更为详尽的基础资料,协助其展开训练、准备比赛。第八条语言中文赛的竞赛语言为中文。书状采用中文简体,庭辩采用汉语普通话(即“国语”、“华语”)。第二章管理规则第九条赛队注册(一)中文赛主办方于2017年11月13日起接受报名注册。(二)参赛队伍可以在主办方网站上下载注册表。填写后将注册表与其他资料的扫描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寄给主办方,以完成报名注册。(三)报名截止时间为2018年1月13日。(四)报名时间截止以后将不再接受注册,但经书面请求,主办方保留做出例外决定的权利。第十条注册费(一)参赛队伍是否需要交纳注册费、以及交纳多少注册费,由主办方视当年情况决定。2018年注册费共650元,用于支付比赛组织和进行过程中志愿者的相关费用。(二)若需交纳注册费,注册费应在赛前报到时以现金方式交纳,未交纳者视为退出比赛。(三)如有特别困难情况,参赛队伍可以书面请求减少或免除注册费。减免注册费的参赛队伍以主办方正式电子邮件答复/确认函为准。(四)注册费一旦交纳,不因竞赛结果、赛队退出或任何其他原因而返还。第十一条赛队识别(一)为确保竞赛的公正客观,主办方会在各参赛队伍依据第九条完成注册后,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分别为各赛队分配一个号码。(二)该号码为该赛队在中文赛全程中身份识别的唯一依据。比赛过程中任何比赛队伍不应向法官披露其学校名称,否则罚分细则予以处罚。第十二条赛题公布与答疑(一)作为中文赛竞赛内容的虚拟案件(下称“赛题”)将于2017年11月13日公布。主办方应将赛题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给完成注册的参赛队伍,并同时将赛题在主办方网站上公布。(二)赛题公布之时起至2017年12月29日止,各赛队可以向主办方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就赛题提出问题。(三)主办方与赛题作者会审阅所有提问,并就其认为具有相关性的问题作出回答。答疑结果将于2018年1月9日在主办方网站统一公布。逾期提出的问题一律不予回答。第三章赛制第十三条正赛(一)中文赛正赛将于2018年4月20日至4月21日在北京举行。(二)正赛由书状和庭辩两个单元构成,法官将对两个单元独立打分。(三)每支参赛队伍以政府律师、检察官办公室律师(下称“检方律师”)和被害人法律代理人(下称“被害人代理人”)的身份各进行一次申辩,即每队须提交3份书状,参加3场庭辩。(四)如果参赛队伍超过27支的,主办方将根据书状评分情况,决定由排名前二十七的参赛队伍参加正赛。未能获得参加正赛资格的参赛队伍,可以向主办方申请作为观摩队伍参加正赛和半决赛。(五)各参赛队伍应在书状和庭辩中表现出对于法院规则、案例以及国际刑法的熟练掌握。第十四条半决赛和决赛(一)中文赛半决赛将于2018年4月22日在北京举行。正赛阶段书状和庭辩得分相加总分排名前六的参赛队伍将有资格参加半决赛。在半决赛阶段,每支参赛队伍应当分别参加两场比赛,其中一场可视情况以同声传译(中文翻译为英文)的方式进行。两场半决赛庭辩分数相加,总分前三的参赛队伍将有资格进入中文赛决赛。(二)决赛将在位于荷兰海牙的国际刑事法院内实地举行,由三支参赛队伍共同参与一轮庭辩,以同声传译的方式,由国际刑事法院法官和法律官员组成的审判庭裁判。时间另行通知。(三)半决赛和决赛的庭辩角色分配由抽签决定。各赛队可以选择赛队中任一名庭辩人出场,不以此人在正赛中的角色为限。审判庭将对3支参赛队伍的陈词内容和表现水平进行评估并评定最终名次。在决赛阶段得分最高的参赛队伍即为中文赛的最终获胜赛队。第四章书状规则第十五条书状提交(一)所有参赛队伍均应在北京时间2018年3月16日17时之前,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主办方提交3份书状。(二)任何一份书状提交迟延将被处以每份扣减10分的处罚,之后每延迟1天扣减5分。(三)延迟提交书状超过14天将被视为放弃比赛资格。第十六条赛队识别(一)所有参赛队伍严禁在其书状任何位置涉及以下内容:1.赛队队员或教练姓名;2.学校名称及所在地域。(二)违反本条的行为将被组委会处以扣减20至40分的处罚。第十七条内容顺序(一)每份书状应按照如下顺序编排:1.封面;2.标题页;3.目录;4.缩略语列表;5.引证文献索引(文献来源列表);6.案件事实陈述;7.争议问题;8.论点总结;9.书面论点;10.法律意见;11.封底。(二)任何与本条所规定不完全相符的行为将被处以扣减2分的处罚。第十八条书状格式(一)每份书状应为一式两份的Word2010文档和PDF文档。页面为A4大小。每页页边距不少于2厘米。(二)书状内容要求如下:1.中文采简体、宋体,小四号字;2.英文采TimesNewRoman,12号字;3.1.5倍行距,两端对齐;4.标题与副标题超过一行的,采单倍行距;5.脚注采宋体,小五号字和TimesNewRoman,10号字;单倍行距,段后0.5行,两端对齐;6.除封面、封底之外,连续标注页码。(三)书状封面、封底颜色因角色而异:1.政府律师:蓝色;2.检方律师:绿色;3.被害人代理人:红色。(四)每份书状封面应包括以下内容:1.赛队号码;2.角色(政府律师、检方律师或被害人代理人);3.竞赛名称:“国际刑事法院中文模拟法庭比赛”;4.年份;5.第十九条所称“字数”之统计。(五)每项违反本条前四项规定内容的行为将被处以每项扣减1分的处罚。因违反本条而受到的处罚总计不超过5分(含本数)。第十九条字数限制(一)每份书状之中,“案件事实陈述”、“争议问题”、“论点总结”、“书面论点”和“法律意见”内容总计不得超过12000字(含脚注)。字数以中文字符数和非中文单词数之总和为准。(二)超过字数限制的,每750字扣减5分。超过部分不足750字的,以750字计。第二十条引注规范(一)引注方法不设具体规范。但每份书状应在引注方法上实现内部统一。被援引的文献应当能够根据引注被轻易、准确找到。(二)所有在脚注中援引的对象都应罗列于“引证文献索引”之中。(三)脚注中不得出现任何除文献引注之外的内容,例如对文献的评论、对正文的阐释等。(四)脚注中允许出现缩略语。该缩略语必须在脚注中已有说明,或已纳入了“缩略语列表”之中。(五)每项违反本条前四项规定内容的行为将被处以每项扣减1分的处罚。因违反本条而受到的处罚总计不超过5分(含本数)。第二十一条评分规则(一)每份书状总分100分。(二)总分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分配:1.案件事实与法律原则的掌握和运用:20分;2.说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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