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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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检验行为规范(试行)》简介制订目的、实施时间目的:规范委托检验行为,提高工作质量、促进检验机构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实施时间:2010年6月29日颁布实施制订背景委托检验出现了大量问题:沈阳变压器事件海南砒霜门事件陕西渭南奶粉事件沈阳变压器事件沈阳国家变压器中心在接受委托检验工作中,从企业送检的样品验收、确认到取走检验样品等环节,多次出现不执行有关程序文件规定,造成36份检验报告出现两份或两份以上源于同一送检样品。同时,该中心还存在部分检验工作环境条件未按标准规定执行等问题。客观上导致变压器中心的检验报告不能反映企业产品的真实状况,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损害了国家质检中心的形象。国家认监委依据有关规定,对变压器中心做出了暂停以国家中心名义出具检验报告6个月的行政处理决定。渭南奶粉事件2010年2月3日,陕西省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渭南市乐康乳业有限公司“毒奶粉”案件的侦办情况,宣布已将该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案件的3名犯罪嫌疑人依法逮捕。然而,时隔不到一周,购买了问题奶粉做奶糖配料的广东真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向媒体出示了奶粉销售时的检验报告复印件:报告称送检奶粉三聚氰胺项目检验合格。为此,媒体针对这份检验报告,质疑渭南市质监局检测的真实性。海南砒霜们事件2009年11月,海南省海口市工商局发现农夫山泉广东万绿湖有限公司生产的30%混合果蔬(生产日期:2009年6月27日,规格:500毫升/瓶)等饮料中砷成分超标事件。随即发布了消费警示。11月30日下午,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召集全国100多家媒体记者,在杭州召开新闻发布会,质疑“砒霜门”事件。在新闻发布会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表示,11月24日海口市工商局发布的消费警示是一个极端错误。同时向现场的记者出示了由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所涉及两个批次产品作出的检测报告,报告显示总砷含量合格。12月1日晚,海口市工商局从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拿到复检结果,结果显示,农夫山泉和统一企业的3种抽检产品全部合格,这3种抽检产品与此前海口市工商局发布总砷超标消费警示的3种产品为同一批次。海口市工商局认为,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是国家权威检测机构,这一复检结果是最终检验结论,该局连夜向相关企业进行通报,向所属部门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停止产品下架,并“敬请广大消费者放心使用”。至此“砒霜门”转眼变成了“检测门”。适用范围依法设置、依法授权的检验机构开展法定检验之外的委托检验行为包括质检、计量、纤检、特检、检验检疫中心机构等五类检验机构主要内容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检验机构从事委托检验工作的行为,加强对从事委托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由各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依法设置的检验机构开展的委托检验,以及依法授权的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被授权的名称开展的委托检验工作。主要内容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委托检验是指委托方与检验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开展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检验之外的委托检验行为。第四条法律、法规、规章对检验机构开展委托检验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主要内容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五条检验机构开展委托检验应当遵循依法、科学、公正、诚信、独立的原则。检验机构对接受的委托检验行为负责,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六条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验条件和能力。法律法规规定检验机构应当取得授权和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应当取得授权和资质认定,并在授权和资质认定的范围内依法开展委托检验工作。从事委托检验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岗位培训,并按规定具备相应资质。检验机构的仪器设备、设施和环境应当符合委托检验的要求。主要内容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七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指导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直属检验检疫局开展委托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检验机构的委托检验进行监督检查。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置的检验机构和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从事委托检验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各检验检疫机构依法设置的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从事委托检验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内容解读第二章委托检验的实施第八条检验机构在接受委托检验时,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委托检验合同。签订委托检验合同前,检验机构应当对委托方的检验需求、检验依据、样品及其资料、以及检验能力能否满足委托方要求进行评估,确定是否接受委托检验。第九条委托检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委托方信息、对样品的要求、样品的状态、检验项目、检验依据、异议处理、样品处理方式和保存期、双方权利和义务等约定,并注明委托方对样品及其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主要内容解读第二章委托检验的实施第十条检验机构应当对委托方提供的样品(无法提供样品的特种设备除外)是否适宜检验进行验收,做好验收记录,必要时可拍照留存。委托方提供的样品和资料不真实时,检验机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委托方需要检验机构进行抽样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通过双方合同约定进行抽样,填写抽样凭证。主要内容解读第二章委托检验的实施第十一条检验机构应当按规定对样品(无法提供样品的特种设备除外)的标识、储存、流转和处理进行管理,并保存有关记录。对委托方有复检要求的,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本单位工作规范和合同约定,保存备用样品,以备复检。第十二条检验机构应当依据合同开展检验,检验过程应当有可以溯源的记录。主要内容解读第二章委托检验的实施第十三条检验机构必须依据有关标准、合同约定和实际检测数据,客观、公正、准确出具检验结果,检验机构对样品的检验结果的准确性负责。当依据检验项目不能对样品(无法提供样品的特种设备除外)做出综合检验结果时,不得出具综合检验结果。如果委托检验的结果仅能证明样品本身的检验项目与所依据标准的符合情况的,不得出具证明样品所属批次产品的质量报告。主要内容解读第二章委托检验的实施第十四条委托检验结果的报告应当有唯一性标识。委托检验结果的报告应当有样品描述,必要时可附样品图片。当样品的生产者及其他相关信息无法确认时,委托检验结果的报告中不得填写生产者名称及其商标。主要内容解读第二章委托检验的实施第十五条委托检验的原始记录、委托检验结果的报告应当符合有关规定,至少保存2年,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对检验结果的异议和申诉,保存有关记录。主要内容解读第二章委托检验的实施第十七条检验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委托检验自查工作,每年度至少一次,并向隶属的或给予其授权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提交自查报告。第十八条检验机构在委托检验工作中发现带有区域性、普遍性以及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信息时,应当向有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报告。主要内容解读第二章委托检验的实施第十九条检验机构开展委托检验,不得有以下行为:(一)超资质认定范围开展委托检验工作,超资质认定范围使用资质认定标识;(二)强制企业委托检验;(三)不签订委托检验合同;(四)伪造数据,出具虚假检验结果;(五)参与或默认委托方在检验样品或资料上弄虚作假;(六)泄露委托方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主要内容解读第三章委托检验的监督第二十条各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对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检验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检查的内容可以包括:(一)是否存在超资质认定范围检验情况,是否存在超资质认定范围使用资质认定标识;(二)是否签订委托检验合同;(三)检验记录是否完整并可溯源;(四)检验结果的报告是否规范;(五)检验设备、设施和环境是否符合要求;(六)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信息是否报告;(七)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主要内容解读第三章委托检验的监督第二十一条监督检查可采取现场检查、委托方问卷调查、委托检验相关方座谈会等方式进行。第二十二条发现检验机构在委托检验工作中,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直至撤销检验机构的资质。对委托检验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对委托检验活动中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举报,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主要内容解读主要内容解读主要内容解读主要内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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