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检验的要求二、委托检验的适用范围三、委托方及受托方的职责四、委托检验的流程及关键控制点第二百一十七条质量控制实验室的人员、设施、设备应当与产品性质和生产规模相适应。企业通常不得进行委托检验,确需委托检验的,应当按照第十一章中委托检验部分的规定,委托外部实验室进行检验,但应当在检验报告中予以说明。第二百七十八条为确保委托生产产品的质量和委托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规定各方责任、委托生产或委托检验的内容及相关的技术事项。第二百七十九条委托生产或委托检验的所有活动,包括在技术或其他方面拟采取的任何变更,均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许可和注册的有关要求。第二百八十条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进行评估,对受托方的条件、技术水平、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现场考核,确认其具有完成受托工作的能力,并能保证符合本规范的要求。第二百八十一条委托方应当向受托方提供所有必要的资料,以使受托方能够按照药品注册和其他法定要求正确实施所委托的操作。委托方应当使受托方充分了解与产品或操作相关的各种问题,包括产品或操作对受托方的环境、厂房、设备、人员及其他物料或产品可能造成的危害。第二百八十二条委托方应当对受托生产或检验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第二百八十三条委托方应当确保物料和产品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第二百八十四条受托方必须具备足够的厂房、设备、知识和经验以及人员,满足委托方所委托的生产或检验工作的要求。第二百八十五条受托方应当确保所收到委托方提供的物料、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适用于预定用途。第二百八十六条受托方不得从事对委托生产或检验的产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活动。第二百八十七条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应当详细规定各自的产品生产和控制职责,其中的技术性条款应当由具有制药技术、检验专业知识和熟悉本规范的主管人员拟订。委托生产及检验的各项工作必须符合药品生产许可和药品注册的有关要求并经双方同意。第二百八十八条合同应当详细规定质量受权人批准放行每批药品的程序确保每批产品都已按照药品注册的要求完成生产和检验。第二百八十九条合同应当规定何方负责物料的采购、检验、放行、生产和质量控制(包括中间控制),还应当规定何方负责取样和检验。在委托检验的情况下,合同应当规定受托方是否在委托方的厂房内取样。第二百九十条合同应当规定由受托方保存的生产、检验和发运记录及样品,委托方应当能够随时调阅或检查;出现投诉、怀疑产品有质量缺陷或召回时,委托方应当能够方便地查阅所有与评价产品质量相关的记录。第二百九十一条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委托方可以对受托方进行检查或现场质量审计。第二百九十二条委托检验合同应当明确受托方有义务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委托检验必须根据现行法规要求进行管理。委托检验必须明确界定检验内容和职责,经双方同意并严格控制,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规定各方的职责。合同必须明确说明质量受权人在批准放行销售每一批产品时,如何履行其全部职责。药品生产企业对本企业放行出厂的产品(包括制剂和原料药)必须按药品标准项下的规定,自行完成或由其所委托的合同契约单位执行所有检验项目。委托方有责任保证受托方的检验行动符合现行法规和GMP的要求。委托检验的所有活动,包括在技术或其他方面拟采取的任何变更,均应符合有关药品注册批准的要求及合同要求。受托方应及时通知委托方相关变更并经委托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变更。对于委托方提供质量标准的检验,如果检验方法不是药典等收载的通用方法,应该评估是否需要方法转移。药品生产企业委托检验,应保持受托方相对稳定,委托检验(包括变更受托方)应按相关规定在药品监督部门备案。只有合同生效期内所作的委托检验结果是有效的,此结果还必须经委托方确认认可。委托检验适用范围应遵照相应法规执行,例如由于实验室条件(能力容量,仪器、试剂的短缺)及人员资格的限制,或仪器发生故障不能满足正常工作时,可以考虑对原辅料、包装材料、放行产品、稳定性实验等实验项目进行委托检验。委托检验的受托方可以是国家或地方药品检验所,或第三方具有相应检验资质的机构或企业。主要考虑其检验仪器是否经过计量校验(包括国家强制要求执行的),是否处于良好工作状态,人员是否具备要求的技术水平,质量管理水平是否符合GMP法规要求等。所有实验样品均可根据法规要求进行委托检验,其中包括原辅料检验,放行产品的动物试验,包装材料检验,稳定性产品贮存及检验等等。应负责对受托方进行评估,包括资质、实验室条件、仪器设备的计量校验、人员技术水平、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详细考察,确认其具备完成委托工作的能力,确认采用委托检验的方式仍能保证遵照执行本规范阐述的原则和要求。委托方应向受托方提供所有必要的资料,例如,实验方法和操作指南,样品贮存和运输条件,试剂的规格,标准品来源及储存条件等等,以使受托方能够按所要求的标准和其他法定要求正确实施所委托的操作,委托方应让受托方充分了解与产品和检验相关的各种问题,包括产品或操作有可能对受托方的分析设备、人员及其他造成的危害。委托方,必要的时候应对受托方进行方法转移,并在检验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委托方应确保受托方接到的所有实验样品,均按照既定的、合理的取样规则取样,确保样品具有代表性。委托方应确保按照所要求的条件储存和运输样品。如对记录格式有特别需求,委托方必须向受托方提供所要求的记录格式模板。4.1选定受托方4.2合同签署4.3合同实施4.4结果评估4.5实验后样品处理A.资格筛选委托方应根据实验需求,挑选有资质的实验室,此实验室应至少能承担委托实验的相关项目,满足GMP实验室的要求并能满足如下要求,有能力承担以下职责:(1)必须具备足够的实验室空间,相应的分析设备,具备相应知识和经验的人员,以确保完成委托方所委托的检验工作;(2)如需要,受托方亦可按合同要求,依据合理的取样原则取样,保证样品具有代表性;(3)应能确保所有收到的实验样品(包括初始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和标准品/试剂按要求妥善保管,并用于预定用途;(4)不得从事任何可能对委托方检验的产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活动;(5)对于检验过程中出现的不符合规定的结果,有义务按合同要求及时通知委托方,并进行相应的调查,同时将调査结果反馈委托方;(6)对于合同实施过程中,出现其他偏离合同要求的情况,应按要求通知委托方,并作相应的调查;(7)有义务接受委托方的审计;(8)应对委托方提供的内控检验方法及数据实施保密措施,不得泄露或作其他用途;(9)对实验剩余的样品及其测试材料应按照合同要求适当处理或退还给委托方,不得挪为他用。B.现场考察对初步确定的委托方,由质量部门组织进行现场考察,其中包括实验室的组织结构,资质证书,实验条件,仪器管理现状,校验/使用历史,人员资质和培训,试剂管理和标准品溶液的管理等。审计之前,须就审计计划达成一致(现场审计计划见实例分析8-2)。审计时,需注意现场的操作与批准生效的管理程序的一致性。根据审计结果出具现场审计报告,并由质量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批准(现场审计议程和审计报告见实例分析8_3)。C.细节探讨就实验方案的细节,委托方应同候选的合同实验室进行交流探讨,尤其是技术方面,以确定它具有条件按质按量完成检验。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应签订合同(包括商业条款及质量协议),详细规定各自的职责,其中的技术性条款应由具有检验技术知识和熟悉本规范的主管人员拟定,委托检验的各项工作必须符合质量标准的要求并应双方同意(质量协议见实例分析8-1)。合同应详细规定质量受权人批准放行的方式,确保每批产品都已按约定的质量标准的要求或合同规定完成检验。合同应阐明何方负责试剂、标准品的采购,批准放行使用,同时也应明确何方负责取样。在委托检验的情况下,合同应阐明受托方是否在委托方的厂房内取样,或由委托方送样。原始记录及数据的保存,样品的返回及报废程序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在委托方质量缺陷处理或药品召回处理的操作规程中应详细规定,出现投诉或怀疑有缺陷时,委托方必须能够方便的查阅所有与评价产品质量相关的记录。合同应允许委托方对受托方进行检査或质量审计(定期或随机)。委托检验合同应明确受托方同意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委托检验合同应由质量部负责人、企业相关负责人批准。方法转移:如果委托方提供检验方法不是药典或其他国家法定标准收载的通用的实验方法均需进行方法转移,以确认受托方完全有能力独立完成检验。方法转移应按照双方签署的转移草案执行,并出具方法转移报告。只有方法转移成功后才能进行合同检验。方法确认:对于药典和国标收载的通用的试验方法,应进行方法确认,接受标准由双方共同建立确认。如为受托方提供标准和方法,应获得委托方的确认和批准。样品的准备和运输:样品应按要求准备,运输时应保证运输条件符合规定,如为温度/湿度等因素敏感产品,应实施运输条件的监控,其数据应附于分析报告中作为参考。样品的储存:受托方应按照要求储存接收到的样品。对于温湿度敏感产品,其储存条件的数据也需要提供给委托方作为结果的一部分。实验:受托方应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和如实/及时填写实验记录,如使用电子系统进行公式计算,需提前进行公式验证,并有文件记录及批准。实验报告:受托方应按要求向委托方出具实验报告,报告应加盖检验公章,其原始数据应按法规或合同要求由任一方保留。为便于委托方査阅或GMP检査审核,在双方认可的基础上,建议由委托方保留原始记录,受托方保留原始记录复印件。异常情况处理:合同实施的过程中,如出现任何偏离合同要求的情况,受托方应及时通知委托方,共同进行相应的调查及后续可能的合同修订。受托方一旦发现超出质量标准或异常的分析结果,必须及时通知委托方,共同进行实验室调查,并按要求提供调查报告给委托方。受托方检验结果与法定抽样结果或复核结果不一致时,应双方协商解决。所有实验后的样品应按照合同要求处理。对于有特殊安全需要的样品,按照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