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七年七月八日•5月30日中央纪委下发《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适用的要件•1、国家工作人员(四种人)•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职权、制约)•3、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合法、非法)•原则:一是受贿的权钱交易本质,二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一、关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数额按交易时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差额计算。事先设定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不属于受贿。二、关于收受干股问题•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股权转让登记或者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实际获利数额认定。三、关于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为请托人给国家工作人员的出资额。•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以受贿论处。四、关于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受贿数额以“收益”额计算•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受贿数额,以“收益”额与出资应得收益额的差额计算。五、关于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的认定问题•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构成受贿。实践中应注意区分贿赂与赌博活动、娱乐活动的界限。结合以下因素判断:(1)赌博的背景、场合、时间、次数;(2)赌资来源;•(3)其他赌博参与者有无事先通谋;(4)输赢钱物的具体情况和金额大小。六、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与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有区别)关于“特定关系人”的范围•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七、关于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问题•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共犯论处。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八、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认定以房屋、汽车等物品的受贿,应注意与借用的区分:(1)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2)是否实际使用;(3)借用时间的长短;(4)有无归还的条件;(5)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物权法上的合法所有的认定标准不完全一样九、关于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问题•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受贿数额。十、关于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11-20商业贿赂罪涉及刑法八种罪名(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3)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4)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5)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6)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7)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8)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主体: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主体:临时机构人员•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中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国有单位的代表以受贿罪定罪处罚。主体:“其他单位”,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医疗机构人员受贿罪•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采购活动中,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教育机构人员受贿罪•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采购等活动中,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处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处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处罚。财物的范围扩大•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收受银行卡数额确定•收受银行卡的,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使用银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给予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透支数额也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界定•在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贿赂与馈赠的界限•(1)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2)往来财物的价值;(3)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4)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共同犯罪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共同犯罪:(1)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2)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3)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分清主从犯的,可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