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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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意见书××(非诉)意字(志友)第号前言本所接受济南志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志友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及济南市人民政府有关政策的规定,就香港顺兴电力及输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济南志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11月26日签订的《认购增资协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声明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金钟公司已向本所作出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笔款项有关文件、协议、财务帐簿和其他有关资料都是真实、完整的,无重大遗漏;所有书面材料的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2、本意见仅供金钟公司清产核资申报损失及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审核之目的使用,除法律要求和经本所事先同意外,不得被任何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本法律意见如下:正文项目名称2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证据及其证明的事实法律分析与评述鉴证结论意见股权转让协议转让方(以下称甲方):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经七路纬二路152号。法定代表人:魏篁,主任。受让方(以下称乙方):香港顺兴电力及输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99号中环中心6806-6809室。法定代表人:冼纬中,总裁。3目标企业(以下称丙方):济南志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西二环路259号。法定代表人:孟庆堂,董事长。释义除非本协议条文或本协议附件条文另有规定,下属词语需具有下文所注释的含义及意义;1.“改制后企业”:是指本次股权转让经批准后,丙方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目标股权”:是指甲方依法持有的、本次将转让给乙方的国家股股权。3.“本次股权转让”:指甲方将其持有的对丙方的全部国家股股权转让给乙方的行为。4.“《评估报告》”:指中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2005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的《济南志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中审评字[2006]第9012号),且本协议三方共同确认。5.“基础价格”:指目标股权对应的经营性净资产的评估值。6.“转让价格”:指甲乙双方依据基础价格并综合其他因素确定的实际股权交易价格。7.“审计账目”:指丙方及其附属公司于2006年10月431日经审计备考之丙方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所有附注。8.“本协议签署日”:指本协议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的日期。9.“计量货币”:人民币本协议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并不影响本协议条款内容的解释。鉴于:1.丙方是1993年设立的国有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截止本协议签订前总股本7508.72万股。其中:国家股3547.50万股,占总股本的47.25%;法人股681.10万股,占总股本的9.07%;自然人股3280.12万股,占总股本的43.68%。甲方持有3547.50万股国家股。2.甲乙双方就乙方受让甲方持有的对丙方的全部国家股的相关事宜已充分协商,丙方的《济南志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改制方案》已经甲方批复同意。在此基础上,《济南志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并购职工安置方案》已报甲方和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及经丙方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3.乙丙之间签订了《认购增资协议》,且该协议的生效是本协议生效的前提之一。4.丙方的整体资产经山东正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和中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了清产核资和审计评估,中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2005年12月315日为基准日出具了《评估报告》,甲方对该评估报告的结果按法律规定进行公示,并出具了《关于对济南志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资产评估项目予以核准的函》(济国资产权[2006]39号)。根据国家关于深化企业国有产权改革的有关规定和济南市加快推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精神,经平等协商,甲乙双方同意由乙方受让甲方持有的对丙方的全部国家股股权。为依法转让该等股权,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及济南市人民政府有关政策的规定,就本次股权转让事宜遵循平等、自愿、合作、诚信的原则已进行了充分沟通和磋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股权转让的目的及改制后企业发展目标1.1乙方是从事电力变压器及相关设备贸易的企业,在变压器及相关设备的市场营销方面具有很强的竞争优势,丙方是电力变压器的专业生产企业,在变压器制造方面具有优势,乙丙双方愿意通过资源整合实现优势互补的战略合作。1.2改制后丙方的企业发展目标:初步规划,乙方向丙方增资2亿元后,受让甲方对丙方的全部股权,丙方实施技术改造,进一步提升产品技术,扩大丙方产销规模,力争3-5年内丙方年主营业务收入由现在的5亿元提高到10亿元以上,跻身国内行业前列。6第二条股权转让的基本原则2.1坚持国有资本从竞争性领域中小企业有效退出,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利于转换企业机制与企业发展的原则。2.2坚持科学评估股权价值,同股同权,依法转让国有股权的原则;2.3坚持按照职工就业安置跟着资产业务走的原则,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持企业和职工队伍的稳定。第三条目标股权转让方式3.1甲方同意将所持有的对丙方的3547.5万股国家股股权,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方式转让给乙方。3.2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方式,依法受让甲方所持有的对丙方的3547.5万股国家股股权并支付相应转让价款。第四条关于职工就业安置保障4.1作为本次股权转让的法定处置事项,丙方的职工安置方案经甲方及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和丙方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各方应严格执行该方案,均保证不会有任何有碍该方案实施的行为。4.2职工安置方案对改制后企业及其全体股东均具有约束力,乙方承诺确保改制后企业严格按职工安置方案对职工履行相应的义务。7第五条目标股权的转让价款5.1目标股权基础价格的确定5.1.1丙方净资产23568.52万元根据中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甲乙双方认可,截止2005年12月31日,丙方的净资产为23568.52万元。5.1.2丙方的经营性净资产22928.10万元经审计界定,丙方的净资产中需剥离的非经营性资产为现有职工购房款和尚未处置的职工宿舍等,经评估及甲乙双方确认该部分需剥离的非经营性资产价值640.42万元。即丙方的经营性净资产为22928.10万元(丙方净资产23568.52万元-需剥离的非经营性资产640.42万元)。该部分需剥离的资产由改制后企业继续管理使用,并按有关规定处置及承担相关费用。5.1.3丙方的有效经营性净资产20379.2万元经审计界定,丙方资本公积中甲方独享的资本公积为2548.9万元(包括返还东厂区土地出让金1143万元,历年财政拨款1034.1万元,食堂综合楼等非经营性资产371.8万元),该国有独享资本公积一并纳入目标股权资产范围。因此,丙方全体股东共享的丙方有效经营性净资产为20379.2万元(丙方净资产23568.52万元-需剥离的非经营性资产640.42万元-国有独享资本公积2548.9万元)。即8丙方每股的有效经营性净资产为2.714元(丙方有效经营性净资产20379.2万元÷丙方股本总数7508.72万股)。5.1.4目标股权的基础价格12176.815万元基于国有独享资本公积一并纳入目标股权资产范围,目标股权基础价格为对应的丙方有效经营性净资产和国有独享资本公积之和,即目标股权基础价格为12176.815万元(丙方每股有效经营性净资产2.714元×目标股权数额3547.5万股+国有独享资本公积2548.9万元)。5.2转让价格的确定根据现行政策和股权定价应考虑的因素,以基础价格12176.815万元作为转让价格定价基础,甲方综合考虑改制后企业承接丙方全部债权债务、承接安置全部职工、丙方目前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引进投资等情况,依法公示及经甲方核准后,甲乙双方协商确定转让价格。5.2.1甲方提留职工安置费用1640万元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为切实维护改制后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支持改制后企业的发展,保证职工安置方案的实施和落实职工安置费用。依据丙方制定并经甲方确认的《职工就业安置保障费用汇总表》所列的费用总额,甲方同意从目标股权基础价格中提留职工安置费1640万元。提留该费用后,乙方必须严格按照丙方职代会审议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甲方对此不再承担连带相关责9任。5.2.2甲方提留处置历史遗留问题和或有负债费用908.9万元乙方尽职调查反映的丙方审计评估确认范围之外的或有负债及潜在权益风险因素,均由改制后企业承担并负责处置。该处置方式为一揽子处置方式,无论或有负债的实际情况如何,甲方不再承担对丙方任何或有负债损失和其他连带责任。但甲方或丙方在乙方尽职调查过程中有重大遗漏事项导致乙方损失的除外,双方另行协商解决。综合以上因素,甲方总计提留费用2548.9万元。因此,目标股权转让价格为9627.915万元(目标股权基础价格-提留费用)。5.3目标股权转让价款9627.915万元。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同意按目标股权转让价格9627.915万元作为本协议项下目标股权的转让价款。第六条股权交易与支付方式6.1乙方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3个月内向甲方支付全部转让价款96279150元。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支付,经审批机关批准后,乙方应自改制后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支付全部转让款的60%(即5776.7490万元)以上,余款(即3851.166万元)在改制后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110年内分期向甲方支付。乙方如延期付款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甲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6.2本协议自生效日起,乙方应根据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第七条费用承担7.1乙方将承担按本协议规定支付转让价款所产生的银行及汇率的费用。7.2与目标股权转让有关的工商登记等行政费用由甲方承担。7.3因目标股权转让而发生的印花税等全部税费由甲方承担。第八条甲方声明与保证8.1甲方为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市属企业国有股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特设机构,其合法持有对丙方的国家股股权。8.2甲方保证其合法持有目标股权,对该股权享有完全的处分权,目标股权未设置任何质押,未涉及任何针对该目标股权的争议,仲裁及诉讼,甲方享有合法转让目标股权的主体资格,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手续,有权签署履行本协议。8.3甲方保证代表甲方签署本协议书的签字人为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人。118.4甲方保证在本协议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备齐全部的报批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决议、变更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书、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本股权转让协议、丙方上一财政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乙方的注册登记证明和资信证明文件、丙方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丙方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丙方的职工安置方案、资产评估报告书等)并向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报送。8.5甲方保证在获得审批机关的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备齐办理变更登记的全部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变更登记申请书、本股权转让协议、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乙方的注册登记证明、修改后的董事会名单和任职文件等)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8.6甲方保证就本次股权转让所提供予乙方的涉及丙方及其附属公司的基本情况、土地及房产情况、债权债务情况、对外担保情况、财务数据、业务运作、知识产权及相关诉讼等的文件资料和陈述的事实的真实性、全面性和合法性。以上文件资料和陈述的事实均全面和真实的反映丙方的经营运作情况,不存在任何隐瞒和遗漏,也不存在影响乙方作出受让股权决定的情况。第九条乙方声明与保证129.1乙方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法律行为,有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9.2乙方保证按本协议约定条件和时间支付本次国有股权转让价款,并积极配合甲方取得本次股权转让所需的有关批准文件。但乙方在本协议约定的付款条件成就前或期限届满前有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