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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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密级UDC____编号法律硕士学位论文论文题目: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研究学科、专业:08级在职法律硕士作者姓名:金鹤指导教师:赵敏燕答辩日期:学位授权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此处所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在东北财经大学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成果。据本人所知,论文中除已注明部分外不包含他人已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注明。本声明的法律结果将完全由本人承担。作者签名:日期:年月日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使用授权书《》系本人在东北财经大学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在导师指导下完成的硕士学位论文。本论文的研究成果归东北财经大学所有,本论文的研究内容不得以其他单位的名义发表。本人完全了解东北财经大学关于保存、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并向有关部门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本,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东北财经大学,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他复制手段保存论文,可以公布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作者签名:日期:年月日导师签名:日期:年月日摘要劳动教养是我国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对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但不够或不需要刑事处罚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矫治的一种行政措施。作为一种非司法性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制度,在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教育和挽救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随着历史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我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不仅民主和法治早已成为国家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而且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意识也空前高涨,劳动教养制度愈来愈暴露出许多问题和弊端。劳动教养制度虽然存在很多突出问题,但是其还有存在的必要性。对劳动教养制度的批评绝不意味着要彻底否定过去,而是为了更好地面向未来。把立法滞后和司法异化的弊端归结为劳动教养制度本身,进而否定其理论根基的正确性,主张取消劳动教养是不可取的。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和现实,理论和实践充分证明这一制度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必然性。但是,另一方面,劳动教养的立法、司法和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又使这一制度的合法性面临危机。研究解决劳动教养制度中存在的一些基础性问题,在此基础上对劳动教养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使我国对公民人身权利的剥夺和限制,在整体上和结构上纳入法治化、司法化和司法程序化的轨道,从而进一步改善我国公民权利特别是人身权利的法治保障状况,这在当今国际人权斗争越来越激烈的前提下,己经成为摆在中国社会政治文明和法治建设进程中十分迫切的重要任务,具有特殊的意义。这涉及到对我国法律制度和其他一系列重大问题的不同认识以及各种重大价值的平衡和取舍。这一制度的合法性面临着危机。随着刑法、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与完善,立法法行政处罚法的颁布与实施,以及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提出,存废之争演进到白热化程度。理性地回答这一问题非但十分必要,而且十分迫切,因为存废问题不解决,其他问题均无从谈起。对现行的劳动教养制度进行必要的改革,是中国司法制度与国际接轨,迈向21世纪的必由之路,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事关我们社会主义国家长治久安的大事。加快劳动教养改革和完善是非常必要的。本文试图对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现况进行研究,正确分析劳动教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通过与国外相关制度的比较,提出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思路。关键词:劳动教养立法司法Abstract……………………Keywords:小四号黑体所在页末行小四号宋体关键词一般为3——5个小四号TimesNewRoman加粗所在页末行小四号TimesNewRoman小四号TimesNewRoman内容与中文摘要相应三号TimesNewRoman加粗居中目录一、劳动教养制度概述…………………………………………………………1(一)劳动教养制度的概念和特征…………………………………………1.劳动教养制度的概念………………………………………………2.劳动教养制度的特征………………………………………………(二)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沿革…………………………………………1.创办阶段(1955年—1957年)…………………………………………2.发展阶段(1957年—1966年)…………………………………………3.停办阶段(1966年—1976年)…………………………………………4.恢复发展阶段(1976年至今)…………………………………………(三)劳动教养制度继续存在的理由和依据……………………………………1.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理论层面分析……………………………………2.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价值层面分析……………………………………3.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事实层面分析……………………………………二、国外相关制度的考察…………………………………………………(一)前苏联劳动教养院(所)及劳动教养营………………………………(二)美国劳动教养制度………………………………………………(三)中外劳动教养制度之比较………………………………………………三、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劳动教养制度在立法上存在的问题……………………………1.劳动教养法律地位上的问题……………………………2.劳动教养法律依据上的问题……………………………3.劳动教养制度与我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不符………………………(二)劳动教养制度在实体上存在的问题……………………………………1.劳动教养的性质缺乏明确的界定……………………………………2.劳动教养制度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3.劳动教养制度违背了处分法定原则………………………………4.劳动教养制度违背了现代公法领域中的“比例性原则”…………(三)劳动教养制度在程序上存在的问题………………………………1.证据法上的缺陷分析…………………………………………2.审批权限上的缺陷分析…………………………………………页码:小四号3.审批程序上的缺陷分析…………………………………………四、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思路……………………………………(一)改革劳动教养制度的立法…………………………………………1.我国劳动教养立法的必要性……………………………………2.劳动教养立法应注意的问题……………………………………(二)改革劳动教养制度的司法程序…………………………………………1.决定劳动教养必须引入司法程序的原因……………………2.完善劳动教养程序上的构想…………………………………………(三)劳动教养执行部分的改革…………………………………………1.改革劳动教养执行模式的总体构想………………………………2.劳动教养制度执行的具体内容…………………………………………参考文献……………………………………………………………………致谢…………………………………………………………………………劳动教养自1955年提出,1957年8月1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实施以来,这项制度己建立50多年。回顾历史,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创建和发展,在维护国家政治和社会稳定、预防和减少社会违法犯罪、挽救违法犯罪青少年、保障社会主义经济文化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如何改革和完善劳动教养制度,适应我国批准国际人权两个公约和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学者们开出了许多良方。学术界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保留劳动教养制度;二是废除劳动教养制度;三是把劳动教养制度改造为保安处分等类似制度。劳动教养作为一种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施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处罚措施,自1957年创建以来,先后收容改造了300多万人,教育挽救了那些“大法不犯,小法常犯”即刑罚管不到,治安处罚又管不了的人,为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的稳定,发挥了积极的用,得到了党和政府的充分肯定。实践证明,劳动教养制度已经成为中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重要补充手段,是符合中国国情的一种不可替代的法律制度,是中国矫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挽救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而又符合劳动教养者的有效方法,同时也是预防和减少违法治理措施体系的重要一环。但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结构也由过去一元化的政治社会逐步向二元化的政治社会和市民社会演变,国家和公民的关系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政府根据宪法关于公民义务的规范来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合法性受到质疑。在行政法方面,《行政处罚法》、特别是《立法法》的颁布实施,引发了劳动教养制度在立法主体方面的合法性危机。除此之外,劳动教养制度以防卫社会为逻辑起点,以人身危险性为评判标准,普遍存在对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犯罪分子施以比部分刑罚还要严厉的处罚,也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因此,如何使我国已经不适应现实要求的劳动教养制度焕发出新的生命力,就需要在劳动教养制度的立法、司法和程序上进行进一步的改革与完善。一、劳动教养制度概述(一)劳动教养制度的概念和特征1.劳动教养制度的概念所谓劳动教养,是指行为人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尚不够刑事处罚,或行为人己经犯罪,但犯罪情节较轻微不够或不需刑事处罚的,收容于劳动教养场所,实行强制性教育的一种措施。欲对我国劳动教养制度有个比较全面的认识,我们有必要对该制度的发展演变进行回顾和研究,总结经验,吸取教训,这对做好新时期的劳动教养工作及立法研究是大有裨益的。2.劳动教养制度的特征小四号宋体行间距3mm(20磅)劳动教养作为我国的一项重要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主要有以下特征:(1)行政性。劳动教养适用的法律是行政法,决定劳动教养的国家机关是治安行政机关。所以,劳动教养具有鲜明的行政性。(2)强制性。国家采用强制手段,对劳动教养人员进行收容,在规定的劳动教养期间内,限制人身自由。(3)教育改造性。劳动教养的根本任务是要通过教育感化,使劳动教养人员转变思想,矫正恶习。(二)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沿革1.创办阶段(1955年—1957年)1949年10月1日新中国宣告成立后,为了巩固新生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打击各种敌对势力的破坏和捣乱,1950年3月18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开始了轰轰烈烈的“镇反”运动。1951年2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正式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镇反”运动经过了三个阶段,到1953年,大量地消灭了地痞、恶霸、特务、反动党团、反动会道门等五个方面的反革命骨干分子,充分发挥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巨大威力,巩固了新生的政权。1955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又发出了《关于彻底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明确规定:“对这次运动中清查出来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除判处死刑和因为罪状较轻、坦白彻底或因为立功而继续留用的以外,分两种办法处理。一种办法,是判刑后劳动改造。另一种办法,是不够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用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会增加失业的,则进行劳动教养,就是虽不够判刑,虽不完全失去自由,但亦应集中起来,替国家做工,由国家发给一定的工资。”这是党中央提出的第一个关于劳动教养的指示。采取劳动教养这一新的、介乎开除和判刑之间的处置方式,既不像对待罪犯那样完全剥夺其人身自由,但也对其采取一定的强制手段,使其在丧失一定自由的情况下,参加劳动,接受教育。这为处理那些尚不够判刑的“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找到了一条崭新的出路,既达到对这些人员加以有效管教从而巩固政权的目的,又能体现“惩办和宽大相结合”的政策。随着肃反运动的发展,1956年1月10日,党中央发布了《关于各省市应立即筹办劳动教养机构的指示》,要求各省、市立即筹办相当规模的劳动教养机构,并对劳动教养的性质、任务、指导思想、审批权限、领导和管理等问题,作了原则的规定。根据党中央这两个指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陆续建立了劳动教养机构,办起了劳动教养。由此,劳动教养作为我国的一项法律制度便诞生了。2.发展阶段(1957年—1966年)这个阶段是从1957年8月,经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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