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员:刘蒙蒙2011502012胡桂容2011502013向永刚2011502014主要内容一、故意伤害罪的概念二、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三、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四、相关概念的区别五、若干问题探讨一、概念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刑法第234条二、构成要件四要件说(通说)二、构成要件(一)、客体——他人的身体健康权1、身体健康权:指己身以外的自然人对于保持其肢体、器官、组织的完整性和正常机能的权利。2、本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3、如果虽以他人身体为侵害对象,但只造成一定程度的肉体疼痛(如一般殴打),则不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二、构成要件(二)、客观方面——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1、行为须是违法的(排除正当事由)2、须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在刑法中,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损害的行为有多种,如绑架、拐卖妇女儿童、暴力取证、抢劫等。只要刑法对此另有规定,则不能以伤害罪论处二、构成要件(二)、客观方面——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3、通说认为,本罪的损害结果包括轻伤害、重伤害、伤害致死三种,也就是说,不包括轻微伤害(指损伤程度明显轻微,不足以造成人身健康明显伤害,也不会遗留器官功能障碍的损伤)4、确定伤害程度,一般应以伤害当时的情况结合审判时的治疗和恢复情况综合认定二、构成要件(三)、主体——一般主体1、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主体为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致人轻伤的,主体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二、构成要件(四)、主观方面——故意1、故意伤害致死,行为人对伤害结果处于故意,而对死亡结果则必须是过失的心理态度,即属于复杂罪过的情况2、在间接故意伤害时,只能是放任对他人身体健康损害结果的发生,而不能是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否则,应构成故意杀人罪3、动机不影响本罪构成,只是量刑情节三、刑事责任刑法第234条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2、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3、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4、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三、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95条的规定(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重伤三、刑事责任特别残忍手段指采取朝人面部泼镪水、用力划伤面部等方法毁人容貌,挖人眼睛,砍掉双脚等特别残忍手段。相关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利用摘除节育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分子的联合通知》:以牟利为目的私自为育龄妇女摘除节育环,方法粗野,伤害妇女身体的,依照刑法规定的伤害罪惩处相关司法解释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立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199·12·31法释〔1997〕11号〕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相关司法解释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10.20法释〔1999)18号)第四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为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相关司法解释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1999.10。27法〔19991217号)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四、相关概念的区别(一)、故意伤害VS一般殴打行为1、故意伤害,是指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对人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一种是对人体器官机能的损害。2、一般的殴打行为,通常只造成人体暂时性的疼痛或神经轻微刺激,并不伤及人体的健康。四、相关概念的区别(二)、轻伤害VS重伤害1、凡是损伤伴有轻度器官功能障碍,受伤当时或治疗过程中对生命均无危险,或治疗后只使劳动能力有轻度下降的,都属于轻伤2、凡是损伤仅仅引起机体暂时和轻微的反应,基本不影响器官功能,一般均能自行修复的,就属于轻微伤害(表皮擦伤、剥脱、小范围的皮下血肿以及一些极轻微的骨折等)四、相关概念的区别(三)、故意伤害(致死)罪VS(间接)故意杀人罪1、客体:他人的身体健康权VS他人的生命2、客观方面:非法损害他人健康VS非法剥夺他人生命3、主观方面:(1)故意伤害(致死)罪:故意(伤害)+过失(死亡)(2)(间接)故意杀人罪:行为人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持放任的态度,既不积极追求也不反对,而是听之任之。四、相关概念的区别(四)、故意伤害VS故意杀人(未遂)1、主观都是故意2、故意内容不同损害他人身体健康VS剥夺他人生命四、相关概念的区别(五)、故意伤害致死VS过失致死1、前者: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但对死亡的结果是过失,属于复杂罪过2、后者:行为人主观上只对死亡结果有过失,主观上并无伤害的故意3、区分的关键在于:主观上有无伤害的故意五、若干问题探讨(一)、对故意伤害未遂刑事责任的认识1、案例:甲(女)想与乙(男)解除恋爱关系,乙不肯,怀恨在心的乙遂举起一瓶硫酸欲向甲面部泼去,被旁人及时制止五、若干问题探讨(一)、对故意伤害未遂刑事责任的认识2、观点:(1)行为人并未造成严重的损害结果,不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2)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通说)A.对于那些对自己可能造成的伤害结果无明确、肯定认识,而其行为又具有两种可能性:既可能致人重伤,也可能致人轻伤的,一般应采取就低原则。B.对于行为人的行为明显不能造成伤害或者只能造成轻微伤害的,不能以罪论处五、若干问题探讨(二)、罪行法定原则下故意伤害胎儿行为的定性1、侵犯夫妻生育权说,可请求民事赔偿2、增设新罪说,切实保护胎儿利益3、故意伤害罪说4、整体说(孕妇&胎儿)5、二分说(活着出生OR丧失生命)五、若干问题讨论(二)、罪行法定原则下故意伤害胎儿行为的定性我们赞同:1、在出于一个同样的伤害母亲和胎儿的情况下,属于想象竞合形态,定一个故意伤害罪2、如果对母亲与胎儿出于不同的故意,也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3、如果只是伤害母亲或者胎儿一方,就单独定罪五、若干问题探讨(三)、故意伤害致特异体质人死亡1、特异体质含义:指与健康人不同,体内患有潜在疾病,在外因作用下易发病死亡的体质特征:有别于身体健康人、体内潜藏某种致命疾病、潜在疾病不易被感知、外界因素诱发疾病、疾病与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五、若干问题探讨2、定性A.行为人有伤害故意→实施了伤害行为→被害人病态器官损害→死亡→故意伤害(致死)罪B.行为人有伤害故意→实施了伤害行为→被害人情绪激动、奔跑、用力等→疾病发作→死亡→过失致人死亡罪3、量刑时,被害人的特异体质应考虑在内五、若干问题探讨(四)、连续伤害1、行为人连续伤害多人的,是认定为连续犯以一罪论处?还是认定为同种数罪,?在认定为同种数罪的情况下是否并罚?五、若干问题探讨2、张明楷观点——同种数罪对于连续伤害他人的,即使法益是同种的,但只要不是同一的,认定为同种数罪不存在疑问。况且,这种现象属于多次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按照罪数的区分标准,也完全成立数罪。另外,刑法也没有对多次伤害他人或者伤害多人的规定较重法定刑。因此,将连续伤害他人的行为认定为同种数罪,并不违反刑法的原则与精神。五、若干问题探讨3、应否并罚?——张明楷A.对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同种数罪的,原则上应以一罪论处B.但是,在以一罪论处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时,应当实行并罚。(如:行为人3次造成3人轻伤并情节严重)五、若干问题探讨(五)、不具有共同伤害故意的多人同时伤害他人1、由于我国刑法强调共同犯罪的犯罪故意的完全共同性,需要具有意思联络,因此,同时伤害行为不是共同犯罪,所以不能按照共同犯罪“一部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进行处理2、这种刑法理论上所谓的同时犯只不过是同时实施的两个以上的单独正犯,对于各自的行为,各人都按正犯承担责任,即在各行为人的每个实行行为的范围内承担刑事责任五、若干问题探讨(六)、损害他人健康是否包括“精神损害”1、单纯思想心理范畴的精神伤害→在实质上并未损害身体健康→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2、生理范畴的精神伤害→以故意伤害罪论处五、若干问题探讨(七)以故意传染普通性病或者其他疾病的方法伤害他人行为的定性1、特定对象&不具有高传播率&能够治愈→故意伤害罪2、高传播率OR不特定的多数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3、无法治愈&明知故犯→故意杀人罪五、若干问题探讨(八)盗取他人体内活体器官或人体血液的行为的定性1、盗窃罪?2、故意伤害罪?3、我们认为:盗窃罪&故意伤害罪→想像竞合犯→“从一重罪处断”→以故意伤害罪论处五、若干问题探讨(九)被害人同意的故意伤害行为通说认为:1、在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若被害人有权处分的法益被侵害,则可因被害人的同意而阻却违法(个人法益)2、若危及社会法益这种被害人无权处分的公共利益时,才符合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合理性(社会法益)五、若干问题探讨(十)相关条文的适用根据刑法第238条、第247条、第248条、第292条、第333条的规定: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刑讯逼供或者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致人伤残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非法组织或者强迫他人出卖血液造成伤害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五、若干问题探讨(十)相关条文的适用上述条文是特别规定OR注意规定1、特别规定:指即使某种行为不符合相关规定,但在特殊条件下也必须按相关规定论处2、注意规定:指在刑法已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五、若干问题探讨(十)相关条文的适用上述条文是特别规定OR注意规定张明楷观点:上述条文均属于特别规定。因为上述条文规定之罪不仅具有多发性,而且具有严重性,而刑法对这些犯罪规定的法定刑却较轻(如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罪的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为了有效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为了避免对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处罚过轻,对行为人实施刑讯逼供等行为造成他人伤残的,即使没有伤害的故意也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