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完善街面协同机制的实施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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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完善街面协同机制的实施方案为了切实做好我县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巩固创建省级文明城市成果,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进一步加强我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和完善街面协同机制,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一、指导思想以X大精神为指导,贯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切实维护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以创新社会管理为核心、建立部门协作机制,积极开展救助、帮扶、教育、医治安置相结合的全方位救助工作,促进全县社会和谐、文明进步。二、工作原则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救助保护和教育矫治并重原则、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原则、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原则。加大主动救助力度,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生活和安全,维护其权益,尤其要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强化思想、道德、文化和法制教育,强化心得疏导和行为矫治;坚持落实社会保障和扶贫开发等政策,强化家庭、学校、社会共同责任,防止外出流浪;坚持政府主导和部门参与,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社区作用,协调各方面力量形成救助管理工作合力,最大限度减少流浪乞讨现象发生,坚决杜绝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冻死、饿死等极端安全事故发生。三、职责分工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行各负其责属地管理,县、镇(办)两级政府组织实施,并承担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主体责任。(一)各镇(办):主导建立本辖区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部门协作长效机制,督促、检查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明确辖区重点区域、明确救助工作职责,明确主要责任人,充分调动、集合辖区村(社区)等工作力量,组织联合排查,切实保障辖区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和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二)民政局:加强街头救助,做好街面管理和兜底救助工作。1.加大主动救助管理工作力度。加强对重点区域的巡查工作,对城区繁华地段、车站广场、桥梁涵洞、工地、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进行集中排查,与沿街店铺、公共交通、环卫工作者、出租车公司达成合作,共同宣传救助管理政策,及时提供求助线索,在城区醒目位置引导牌,公开24小时救助热线电话和求助路线,方便救助对象和社会力量及时报求助线索。2.配合公安等部门做好拐卖、拐骗、胁迫、唆使利用残疾人、未成年人进行乞讨获利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对公安护送来站的;在相关责任人详实填写《公安机关护送流浪乞讨人员交接表》后妥善接待安置;对于新入站、无法确认身份的流浪乞讨人员,必须在24小时内通过“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推送到“全国救助寻亲网”并展寻亲,对7个工作日内仍无法确认身份的,必须书面报请公安机关免费采集DNA血样,建立数字档案。3.做好返乡与安置工作。对于已查找到地址、无力自行返回的,由救助管理站接回或护送;对于查不清地址的、在站不超过3个月的流浪乞讨人员,只要救助管理站内相关分区有床位,要优先开展站内照料;对于安置长期滞留流浪乞讨人员的机构,要建立定期检查、随时暗访、派遣专人常驻托养机构等制度,确保站外托养安全规范。4.组织、指导、监督救助管理机构做好街头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滋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公共设施和市容环境的,要及时向公安、城管部门报告。5.探索开展社工干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教育培训,帮助流浪乞讨人员回归家庭和社会。(三)公安局:强化街头管理和打击解救工作力度,协助民政、城管、卫计部门做好街面救助工作。1.做好接、报警工作。接到群众报线索,要快速出警、及时处理,坚持解救与打击并重的原则,凡接到举报发现拐卖、拐骗、胁迫、利用未成年人、残疾人进行乞讨或组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要及时出警予以打击,对构成违返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涉嫌犯罪的,坚决立案侦查。2.加强街面巡查力度。110巡警、辖区派出所要加强对繁华路段、边站广场、景点、桥梁涵洞、城乡结合部等流浪乞讨人员集中活动和露宿场所的巡查,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要告知其向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要护送至救助管理站。发现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有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要会同民政、卫计部门护送至定点医疗接受救治,发现利用婴幼儿或未成年人乞讨的,要现场取证、调查盘问、无对血缘关系、来历不明和疑似被拐卖、拐骗、组织、胁迫、诈骗、利用乞讨的,要控制犯罪嫌疑人,解救未成年人。3.依法从重从快打击虐待和伤害流浪未成年人,以及拐卖、拐骗、组织、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牟利或进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和团伙。认定是被拐卖、拐骗的未成年,要立即解救,尽快护送到其监护人身边。对于暂时找不到其监护人的,要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并继续协助民政部门查找其监护人。对解救的未成年人进行血液和DNA采集,录入全国打拐数据库。4.做好有害乞讨行为的管理工作。对乞讨人员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开秩序、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依法处置。属于救助对象的,送到救助管理机构。5.在救助管理机构内设置警务室或警务联络员,并接入失踪人口信息库、全国人口信息查询等系统。协助民政部门维护救助管理机构治安秩序,协助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和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对聚众闹事、截获冲击、围攻救助管理机构的依法处置,确保救助机构人员安全和维护正常工作秩序。(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组织对城区主干道、繁华地段、广场车站等重点区域的严格管控、引导求助和安全护送。对巡查重点区域过程中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及时劝离并告知、引导到救助管理机构,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或行动不便人员应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对其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应立即协助民政部门联系卫计部门实施救治;其中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立即报警处置。(五)卫计局: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按照“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救治工作,协助民政、公安、城管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工作,定点医院要开辟绿色通道,确保患病流浪乞讨人员及时得到救治。(六)财政局:负责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及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的经费保障工作。应由政府承担的流浪乞讨人员日常救助管理、分类施救以及解救、保护流浪未成年人的工作经费,分别列入相关部门预算给予保障。四、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办)及县级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思想统一到全县城市治理、文明城市创建的部署上来,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成立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二)密切协作,实行整体管控。各镇(办)和县级相关部门要共商救助措施,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各部门既要根据职责分工认真做好各自工作,又要互相配合,形成齐抓共管,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三)标本兼治,建立长效机制。要坚持把集中整治和日常监管相结合,建立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的救助保护工作机制,健全接送机制和部门合作机制。(四)加强宣传,接受社会监督。县流浪乞讨救助站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及时发布工作信息,公布热线电话,宣传政策法规,介绍工作经验,引导社会各界关注、关爱流浪乞讨人员。要认真处理群众求助线索与求助诉求,耐心解答工作问题,宣传国家惠民政策,让群众真正理解并支持救助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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