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2/141第二节支付方式汇付托收信用证国际保理银行保函2020/2/142导读案例王老板做批发生意,他与某地的张先生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按照合同要求,王老板在收到张先生的汇款后,应在汇款通知单到达两小时内向张先生发出货物。结果,王老板非常守信,收到邮局送来的汇款通知单后,便按立即办理了发货手续。可谁知,第二天他去邮局取款时,却被告知汇款方已经于汇款当日下午把汇款撤销了。再联系张先生,手机已经关机,王老板这时才知道上当受骗。2020/2/143案例评析按照邮局的规定,在取款人未领取汇款前,汇款人凭身份证可以申请撤销汇款,所以在履行使用汇款结算的供货合同时,必须在收到汇款通知单,并去邮局支取后,方能办理发货事宜。另外,结算资金,应尽量要求对方采用同一系统银行的实时汇兑,这样,资金可以在几分钟内到账,而银行汇款一旦进入了收款人的账户,对方就不能撤单了;如果还是不放心,可以立即将这笔汇款支取或转入其它账户,这样就能确保万无一失了。2020/2/144(一)、汇付的含义及当事人指付款人主动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将款项汇给收款人。汇款人——进口商或债务人收款人——出口商或债权人汇出行——进口地银行汇入行——出口地银行一、汇付小提示:汇付支付方式中,银行只提供服务而不提供信用,所以汇付属于商业信用。2020/2/145二、汇付的种类及流转程序(一)信/电汇(M/T,T/T)②交款、付费、提交信(电)汇委托书汇款人(进口商)收款人(出口商)汇入行汇出行③委托付款通知④汇款通知⑤收据⑥付款①进出口合同⑦付讫借记通知2020/2/146案例思考我国某公司与香港某商社首次达成一宗交易,规定以T/T方式付款。我方同意在收到对方汇款传真后再发货。我方第二天就收到了对方发来的汇款凭证传真件,经银行审核签证无误。同时由于我方港口及运输部门多次催促装箱装船,外贸公司有关人员认为货款既已汇出,就不必等款到再发货了,于是及时发运了货物并向港商发了装船电文。发货后一个月仍未见款项汇到,经财务人员查询才知,港商不过是在银行买了一张有银行签字的汇票传真给我方以作为汇款的凭证,但收到发货电文之后,便把本应寄给我外贸公司的汇票退回给了银行,撤销了这笔汇款。港商的欺诈行为致使我方损失惨重。2020/2/147案例分析采用电汇方式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卖方必须注意应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汇款到达的时限,注意须与交货期衔接。如果使用汇票,应待收妥票据款项后方可发货,至少是要收到有效的银行即期汇票之后才发货。防止由于伪造票据或其他原因而蒙受汇款不到的损失。2020/2/148(二)票汇(RemittancebyBanker’sDemandDraft,D/D)②交款、付费提交票汇委托书汇款人(进口商)收款人(出口商)汇入行汇出行④委托付款通知⑥提示付款⑦付款①进出口合同⑧付讫借记通知⑤寄银行即期汇票③即期汇票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代汇款人开立的以其分行或代理行为付款行的银行即期汇票,支付一定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2020/2/149案例思考出口合同规定的支付条款为装运月前15天D/D付款,买方延至装运月中开始从邮局寄来银行汇票一纸,为保证按期交货,出口企业于收到该汇票次日即将货物托运,同时委托银行代收票款。1个月后,接银行通知,因该汇票系伪造,已被退票。此时,货已抵达目的港,并已买方凭出口企业自行寄去的单据提走。事后追偿,对方早已人去楼空。对此损失,我方的主要教训是什么?2020/2/1410案例分析票汇业务中存在票据伪造的风险,因此卖方收到汇票后,不要急于发货,应首先核对票据的真伪,最后收妥款项后再发货。2020/2/1411二、托收(一)托收的含义是指由接到委托指示的银行办理金融票据和/或商业单据以便取得承兑或付款,或凭承兑或付款交出商业单据,或凭其他条件交出单据。(URC522)是指由卖方(债权人)开立汇票,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在国外的分行或代理行,向买方(债务人)收取货款或劳务费用的一种结算方式。(通俗的说法)托收性质:商业信用2020/2/1412(二)托收的当事人委托人——出口商托收行——出口地银行代收行——进口地银行付款人——进口商提示行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代理关系2020/2/1413(三)、托收的性质与特点商业信用:银行只以委托人的代理人行事,并无检查单据及保证付款的责任;如遭进口商拒付,除非另有规定,银行无提货和代为保管货物的义务;卖方先发货,后收款,有一定风险买方可以得到卖方资金融通的便利2020/2/1414案例思考国内某公司以D/P付款交单方式出口,并委托国内甲银行将单证寄由第三国乙银行转给进口国丙银行托收。后来得知丙银行破产收不到货款,该公司要求退回有关单证却毫无结果,请问:托收银行应负什么责任?2020/2/1415案例分析在托收方式下,银行只作为卖方的受托人行事。单据和托收委托书可直接或间接通过别的银行寄给代收行。但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于任何文电、信件、或单据等在寄送途中的延误和丢失所造成的后果,或由于电报、电传或电子通讯系统在传递中的延误、残缺和其他错误,以及由于不可抗力、暴动、内乱、战争或其他所不能控制的其他任何原因致使业务中断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义务或责任。本案中,托收银行只要尽到“遵守信用,谨慎从事”的义务,对托收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非自身所能控制的差错,包括代收行倒闭致使委托人货款无法收回且单据也无法收回,不负任何法律责任。2020/2/1416(四)、托收的种类及流转程序托收光票托收跟单托收付款交单承兑交单远期付款交单即期付款交单2020/2/14171、即期付款交单(D/Patsight)委托人(出口商)付款人(进口商)托收行代收行/提示行①进出口合同③托收申请书、开立即期汇票和提交货运单据④托收委托书、传递单据⑤付款提示⑥支付货款⑧转账⑨支付货款②交付货物⑦交付单据2020/2/1418案例思考我国某外贸公司受国内用户委托,以外贸公司的名义作为买方与外国一家公司(卖方)签订了一项进口某种商品的合同,支付条件为:“即期付款交单”。在履行合同时,卖方未经该外贸公司同意,就直接将货物连同全套单据都交给了国内的用户,但该国内用户在收到货物后遇财务困难,无力支付货款。在这种情况下,国外卖方认为,我国外贸公司作为合同的当事人——买方,根据买卖合同的支付条款,要求我外贸公司支付货款。试问:我外贸公司是否有义务支付货款?理由是什么?2020/2/1419我外贸公司无付款义务。理由是:合同的支付条款是采用即期付款交单方式,它要求卖方应按合同规定向买方交单,买方才有义务凭单付款。在此案例中,由于卖方没有按合同规定向合同中的买方——我外贸公司交单,而是向国内用户交了单据,所以,外贸公司作为买方,就没有义务付款。2020/2/14202、远期付款交单(D/Paftersight)委托人(出口商)付款人(进口商)托收行代收行/提示行①进出口合同③托收申请书、开立远期汇票和提交货运单据④托收委托书、传递单据⑤承兑提示⑥承兑⑩转账⑾支付货款②交付货物⑦付款提示⑧付款⑨交单2020/2/1421案例分析:我某公司向日商以D/P即期方式推销某商品,对方答复若我方接受D/P90天付款,并通过他指定的A银行代收可接受。问:日商为何提出此要求?提问:D/Patsight与D/Paftersight有何异同?2020/2/1422思考:在远期付款交单的情况下,如果付款期限晚于到货期限,买方为抓住有利时机转售货物,可以采取哪些方法?提前付款赎单凭信托收据(T/R)借单是代收银行自己向进口人提供的信用便利,与出口人和托收银行无关。如果代收银行借出货运单据后,发生汇票到期不能收到货款,代收银行应对出口人和托收银行负全部责任。2020/2/1423案例思考北京某出口公司向美国出口一批货,付款方式为D/P60天,汇票及货运单据通过托收行寄到国外代收行后进行了承兑。货物运到目的地后,恰巧该产品市场价格上涨,进口方为了抓住有利时机便出具信托收据向银行借取单证,先行提货。但货售出后买方倒闭。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汇票到期能否收回货款?为什么?2020/2/1424在采用D/Paftersight方式进行结算时,会出现付款日期晚于货到日期,为了减少货物在港时间长带来的费用和损失,买方往往采用凭信托收据借单,该案例就属于此种情况。银行私自借单给进口人非出口人的指示,属于代收行自己向进口人提供的信用便利,则代收行借出单据后汇票到期不能收到货款,代收行应对委托人(本案中的我方)负全部责任,向我方支付汇票上的货款。2020/2/1425案例思考上海A公司与美国B公司以CIF术语、D/PAT45DAYSAFTERSIGHT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美国B公司要求指定纽约D银行为代收行,我方同意了对方的要求。A公司按合同规定准时装运货物,并通过上海C银行为托收行办理托收业务。货到美国后由于汇票还没有到期,B公司出具T/R(信托收据)把全套单据从代收行借出并顺利提货。待汇票期满提示B公司付款时,B公司已经宣布破产,导致A公司货款没能收回。在此案例中D银行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我方在办理托收环节是否存在过失?根据本案例分析出口方采用远期付款交单结算的风险。2020/2/1426案例分析D银行作为代收行有责任,因为采用的结算方式为D/P,银行交出单据的前提是必须要收到货款,但是其没有收到货款就放出单据,是导致最后没有收回货款的直接原因。我方办理托收环节存在过失,出口方在托收业务中不应该由对方指定代收行,而应该由我方托收行指定。远期付款交单对于出口方的风险主要有:由于托收属于商业信用,卖方收款依赖于进口方的信用,存在不能收回、延迟收回货款的风险;若买方拒绝付款赎单,货物则面临就地变卖、运回,途中出现损失或者完全灭失的风险;国外有一些银行对于远期D/P采用D/A的处理方法,即对方承兑后即交出单据,或者凭进口方出具的信托收据或者保函就可以借出单据,从而提走货物,对出口方收款带来很大不确定性。2020/2/14273、承兑交单(documentsagainstacceptance,D/A)委托人(出口商)付款人(进口商)托收行代收行/提示行①进出口合同③托收申请书、开立远期汇票和提交货运单据④托收委托书、传递单据⑤承兑提示⑥承兑⑩转账⑾支付货款②交付货物⑧付款提示⑨付款⑦交单对出口方而言,承担的风险由大到小依次为:D/AD/PaftersightD/Patsight2020/2/1428案例思考某外贸公司与某美籍华人客商做了几笔顺利的小额交易后,付款方式为预付。后来客人称销路已经打开,要求增加数量,可是,由于数量太多,资金要是周转不开,最好将付款方式该为D/PATSIGHT。当时我方考虑到D/PATSIGHT的情况下,如果对方不去付款赎单,就拿不到单据,货物的所有权归我方所有。结果,未对客户的资信进行全面调查,就以此种方式发出了一个40’货柜的货物,金额为3万美元。后来,事情发展极为不顺。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客户借口资金紧张,迟迟不去赎单。10天后,各种费用相继发生。考虑到这批货物的花色品种为客户特别指定,拉回来也是库存,便被迫改为D/A30天。可是,客户将货提出之后,就再也没有音信。此案给你什么启示?2020/2/1429案例分析出口公司要从中吸取教训,以下几点引起重视:1.如下现象应引起注意,客户在开始时往往付款及时,后来突然增加数量,要求出口方给予优惠的付款条件如D/P、D/A。如果出口公司答应客户条件,为以后的纠纷埋下了隐患。2.出口公司在接受客户D/P条件后,客户没有付款赎单,反而提出D/A30天。出口应考虑到D/A的风险和后果。2020/2/1430三、信用证(letterofcredit,L/C)(一)L/C的含义进口商出口商银行申请开证有条件支付承诺:出口商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简言之: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保证付款的书面文件。2020/2/1431L/C的特点信用证支付方式的性质为银行信用。具有如下特点:付款人只能是银行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以外的另一种契约。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