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概述一、营业税的概念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属于流转税的范畴。二、营业税的特点和作用营业税的特点和作用主要表现在:(一)征税范围广。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经营行为,涉及到国民经济中第三产业这一广泛的领域,直接关系着城乡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因而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有利于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二)按行业设置税目、税率、税负低。营业税的税目、税率基本上是按行业设置的,而且多数税目的税率在3%-5%之间,这样,行业相同,税率相同;行业不同,税率不同。从而有利于公平竞争,促进各行业服务项目社会化、专业化水平的提高,促进市场经济的发育和第三产业的发展。概述征税范围征收管理对象规定免征点和起征点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一、营业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含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是指所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具有下列情形:1.所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即应税劳务的使用环节和使用地发生在境内;2.在境内运载旅客或货物出境;3.在境内组织旅客出境旅游;4.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所谓“使用”包括将该项无形资产应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将该项无形资产再转让,以及受让者将该项无形资产用于其他用途;5.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6.境内保险机构提供的除出口货物险和出口信用险外的保险劳务,所谓“境内保险机构”是指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保险机构,包括中资保险机构、外资保险机构和中外合资保险机构;7.境外保险机构以境内的物品为标的提供的保险劳务。从上述规定,我们不难看出,营业税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定义亦即税收管辖权的确定,采取了属地主义原则和属人主义原则相结合,并以属地主义原则为主的做法。上述七种情形除第六种情形外,都是按照属地主义原则即仅对来源于或存在于我国境内的收入征税的原则确定的;而第六种情形则是按照属人主义原则即只要是境内的保险机构,无论其收入来源于境内还是来源于境外,都要按营业税的规定征税。(二)“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含义“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所谓“有偿”,是指从受让方(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同时,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的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视同销售不动产。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应税劳务,不包括在内。确定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否为应税行为,主要注意两点:第一,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是否属于有偿或视同有偿;第二,是否转让了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动产的所有权。只有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应税行为才成立,应缴纳营业税;否则,应税行为不成立,不需缴纳营业税。(三)“应税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含义1.应税劳务,是指税法规定的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税范围内的劳务。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非应税劳务)。对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业务,以及金融机构的货物期货的买卖,不征收营业税。2.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征收营业税的无形资产是指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中所规定的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3.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或构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二、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具体规定(一)交通运输业的征税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务的,为“交通运输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具体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装卸搬运。1.陆路运输的征税范围,包括铁路运输、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1)铁路运输的具体征税范围是:中央铁路运营业务、中央地方合资铁路运营业务、地方铁路的运营业务、中央新建铁路的临时运营业务。(2)公路运输的具体征税范围是:①运输企业和个体运输户经营客运、货运、邮运和其他运输业务。②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及其他个人对外承揽运输的业务。(3)公共运输的具体征税范围是:①公共汽车公司、电车公司、地铁公司、缆车和索道经营企业经营的客运、货运和其他运输业务。②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及其他个人所拥有的公共汽车、电车、地铁、缆车、索道对外承揽的客运、货运和其他运输业务。2.水路运输的征税范围包括:(1)运输企业和个体运输户经营客运、货运、邮运和其他运输业务。(2)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及其他个人对外承揽运输的业务。打捞比照水路运输征税。这是因为,第一,打捞业务都是运输企业开展的一项业务,在开展此项业务时,一般都要使用运输工具,将要打捞的人或物拖离水面,因而它具有交通运输的基本特征。第二,打捞是一种公益事业,对其按“交通运输业”依3%税率征税,也是一种照顾。3.航空运输的征税范围是:(1)航空运输企业、其他单位及个人经营客运、货运、邮运、专包机运输业务和通用航空业务。专包机运输业务,是指航空公司和其他单位及个人应货主或乘客的特殊要求,提供的专用飞机或包租飞机的业务。通用航空,是指为专业工作提供飞行服务的业务。如航空摄影、航空探矿、航空护林、航空吊挂、航空降雨等。(2)飞机场、航空公司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民航管理局、航站(包括地区、市、县航站)经营的地面服务业务。地面服务业务是指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局、航站向在我国境内航行或在我国停留的国内、外飞机或其他飞行器提供导航等劳务性地面服务的业务,如起降服务、飞机停场服务等。航空公司出租飞机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征税,不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税。4.管道运输的征税范围是:(1)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管道局所属管理局(公司、处,下同)经营的管道运输业务。(2)其他企业和单位的管道对外运输业务。5.装卸搬运的征税范围是:(1)铁路运输中的货物装卸业务、小件搬运业务、行包装卸业务。(2)公路运输、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中的装卸搬运业务。(3)单位和个人从事的装卸搬运业务。搬家业务,亦属装卸搬运的征税范围。此外,交通运输业的征税范围还包括交通运输企业开展与运输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的收费,如铁路部门的行包保管费、贵宾室使用费,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局、航站的飞机起降服务费、飞机清洁费、水路运输部门的引航员交通费、货物港务费等都是交通运输业的征税范围。这是因为这些服务业务是交通运输的一个有机的组成部分,因此,必须将其纳入交通运输业的征税范围而不能按服务业征税。(二)建筑业的征税范围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包括: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1.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以及窑炉及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2.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施工作业。3.安装,是指对各种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4.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5.其他工程作业,是指建筑、修缮、安装、装饰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水利工程、道路修建、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等。此外,自建自售建筑物也属于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房地产业的经营情况发生了一些变化,这些变化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经营方式和过去有所不同。原来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一般不辖施工队伍。其建造建筑物的任务由建筑安装企业完成,而现在有不少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有自己的施工队伍,具备了自行施工的能力,自己直接建造建筑物销售。第二,经营房地产开发的企业范围扩大了。原来经营房地产的只有房地产开发公司,现在有一些建筑安装企业也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权,可以直接从事房地产的开发。房地产经营的两种情况,其共同特点是自建自售建筑物。因此,新的营业税政策规定,该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应该征收建筑业的营业税。因为如果对自建自售建筑物不征收建筑业的营业税,而对采用发包方式给建筑企业征收营业税,就出现了税负不平衡的情况,这不利于房地产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展开竞争,所以,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对自建自售建筑物除了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外,还应征收一道“建筑业”营业税。(三)金融保险业的征税范围1.金融业的征税范围。尽管金融业务的范围很广,但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的范围,并不涵盖所有的金融业务,其中存款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贵金属期货、商品期货征收增值税。目前纳入营业税征税范围的,仅限于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的转让、金融经纪业、其他金融业务。(1)贷款,是指将货币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从税收角度看,按照贷款资金的来源,将贷款分为两种,一种是转贷,即将借来的货币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转贷业务仅限于转贷外汇业务。转贷外汇业务是指金融企业直接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然后再贷洽国内企业。另一种是自有资金贷款,是指将自有资本金或吸收的单位、个人的存款贷与他人使用。但是,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业的贷款不征收营业税。因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其基本职能是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检查。因而,它对金融企业的贷款是执行货币政策,进行宏观调控的政策工具,而不是出于商业目的。中国人民银行向金融企业的贷款,行使的是政府职能,因此,不征收营业税。但对中国人民银行向金融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贷款或委托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不属于行使政府职能的范围,应征收营业税。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企业的贷款业务指的是中国人民银行直接向金融企业贷款,不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接受委托方委托向金融企业的贷款。(2)融资租赁。融资租赁也称金融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对待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融资和赁业务的单位,或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都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开展的融资和租赁业务,按融资和赁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从事融资和赁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征收营业税。(3)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所有权的行为。但对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不征营业税。(4)金融经纪业,指受托代他人经营金融活动的业务,如委托贷款、代理收付款项、代理买卖有价证券等。(5)其他金融业,指上述业务以外的各项金融业务,如金融机构利用业务专长,为客户提供的结算、信用担保等。此外,金融机构销售支票等金融物品,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征收营业税。单位或个人发生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因对方延期付款而取得的资金占用费或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实际上是价外费用。对此项收费应根据应税行为的性质确定适用税目,不能一律按“金融业”征收营业税,只有因提供金融劳务而收取的类似费用才应按金融业征税。对于非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劳务如主管部门将资金借给其所属企业使用,企业与企业之间相互占用资金以及农村合作基金会将其自有的资本金、吸收的股金及其他资金投放给其他入股会员、其他单位或个人,如果收取资金占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