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法律法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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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法律法规解读2011.5.24目录我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体系一反洗钱一法四令具体条款解读三反洗钱一法四令的主要内容二一、我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立法预防性立法《刑法修正案(六)》对191条洗钱罪的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一)刑事立法洗钱行为191条洗钱罪对非法所得进行清洗满足一定构成要件的洗钱行为洗钱行为不一定要追究刑事责任(一)刑事立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明知”和“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进行了解释。一、我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立法预防性立法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与反洗钱相关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增加了反洗钱职责:人民银行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反洗钱法》颁布前最重要的反洗钱预防性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立法宗旨: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其相关犯罪——我国反洗钱法制建设的一座重要里程碑《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要求开户业务必须使用实名制的规定对于反洗钱“了解你的客户”的要求具有重要意义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基本操作规章与《反洗钱法》一起称之为反洗钱一法四令123一、我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体系重要指导作用的反洗钱文件反洗钱条款的解释文件履职的具体操作文件反洗钱规范性文件人民银行1.《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银发【2007】158号2.《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银发【2007】175号)3.《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银发【2007】254号……….金融机构1.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数据报送接口规范银发【2008】248号2.信托公司等六类金融机构数据报送接口规范银发【2008】155号3.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数据报送接口规范银发【2008】156号……….1.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2008】391号)2.关于明确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48号)3.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银办发【2006】160号)4.中国人民银行执行外交部关于执行安理会有关决议的通知(银发【2010】165号)——是金融系统第一个专门针对涉恐资产冻结的规范性文件………..批复……...局函………一、我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立法预防性立法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与反洗钱相关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二、反洗钱一法四令的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反洗钱监督管理第三章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第四章反洗钱调查第五章反洗钱国际合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反洗钱法》目录对反洗钱法的基本规定提纲挈领对监督管理的基本职责概括性规定规定了金融机构应履行的基本义务规定了反洗钱调查的基本程序、方法赋予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反洗钱国际合作权限对反洗钱监管主体、反洗钱义务主体违规情况进行处罚规定对反洗钱法适用主体范围进行补充性规定(一)(二)(三)(四)反洗钱组织架构人民银行反洗钱职责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法律责任二、反洗钱一法四令的主要内容被监管机构反洗钱监管部门反洗钱司法部门行业自律组织——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银行业协会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保险业协会——侦查机关检查机关审判机关——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组织架构(一)反洗钱组织架构《反洗钱法》第四条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反洗钱法》第四条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银行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反洗钱法》第三条规定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指导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制定本行业的反洗钱工作指引(二)人民银行反洗钱职责人民银行反洗钱职责《反洗钱法》法律依据1.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第八条2.制定或者会同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第八条3.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其履行反洗钱义务和对其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第三十五条4.会同海关总署规定应当通报的金额标准第十二条5.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第八条6.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情况第八条√√√√√√(二)人民银行反洗钱职责人民银行反洗钱职责《反洗钱法》法律依据7.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第八条8.接受单位和个人对洗钱活动的举报并保密第七条9.定期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第十一条10.及时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第十三条11.根据国务院授权,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第二十八条12.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反洗钱职责第八条√√√√√√《反洗钱法》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法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06年1号令第八条: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1.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三)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反洗钱内控制度?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规定,应涵盖但不限于以下制度:1.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依据:《反洗钱法》第16条、06年1号令第9条、07年2号令第4条2.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保存制度依据:《反洗钱法》第19条、07年2号令第4条3.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依据:06年2号令第5条4.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档案保密制度依据:《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第28条5.风险等级划分标准依据:07年2号令第18条2.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机构(三)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专人负责对下属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开展反洗钱内部审计《反洗钱法》第15条06年1号令第8条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06年2号令第5条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07年2号令第4条金融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第6条金融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向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交易数据、工作报告以及内部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06年2号令第5条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属分支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07年2号令第5条金融机构应当对其分支机构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07年2号令第4条金融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评估内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局函【2007】439号“定期”没有强制性的时间期限要求,建议不超过一年。(三)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三大核心义务4.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义务5.履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3.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反洗钱法》16条06年1号令第9条07年2号令《反洗钱法》19条06年1号令第10条07年2号令《反洗钱法》20条06年1号令第11条06年2号令最核心义务6.配合反洗钱行政调查(三)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8.履行反恐怖融资义务10.按规定报送有关报表、材料11.其他义务9.履行反洗钱保密义务7.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1.《反洗钱法》第23条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省一级派出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进行调查,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2.06年1号令第21-23条3.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办公室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反馈反洗钱调查结果资料的通知(渝银办法【2009】17号)《反洗钱法》第22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1.《反洗钱法》第36条对涉嫌恐怖活动资金的监控适用本法2.07年1号令详细规定了反恐怖融资义务。1.《反洗钱法》第5条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单位和个人提供。2.06年1号令第15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金融机构每季、每年报送非现场监管信息银行机构每月报送大额现金交易数据金融机构每季报送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情况06年1号令第17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以及稽核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四)法律责任第31条第32条第30条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规定进行检查、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二)泄露因反洗钱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三)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反洗钱法》第30条——33条第33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三)未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反洗钱培训的。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义务(一)履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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