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WK2230社區工作L8:社會行動黃洪1香港中文大學社會工作學系2003/2004上學期SWK2230社區工作講座八:如何進行社會行動1.為什麼要進行社會行動(價值):1.1新/舊社會行動的異同同異行動的目標基本制度的改變;權力及資源的再分配舊:著重制度、權力與資源的改變新:一種感性行動,人們受到不公平對待,在建制內不能獲得適當的回應時,因而採取更直接的行動對社會結構及社會問的理解弱勢社群被不公平、不公義,孤立的對待新:建立新的,較平等的權力關係基本轉變的策略將問題/事件焦點化動員群眾對壓迫者進行反抗行動舊:非主流群體,資源及力量不足,要依靠輿論去加強社會壓力新:群眾是行動的主體,群眾有足夠的空間去參與去表逹,並且有份參與決策。改變策略的特徵對立或衝突舊:討價還價新:直接施加壓力改變的媒介群眾組織政治過程舊:有秩序及和平,以受害者姿勢博取同情和大眾傳媒報導SWK2230社區工作L8:社會行動黃洪2新:反對以受害者姿態出現,發展直接壓力,減低對傳媒的依賴對權力結構的理解受害者可對不公義的當權者起來攻擊或推翻的舊:不平等現象存在於資源分配上新:不平等現象存在於人性尊嚴與保護上工作員的角色倡導者、鼓動者舊:組織者多退居二線成為策劃及倡導者,在背後推動新:社工與居民是戰友與伙伴關係,是平等及共同負責的2.認識常見的社會行動(知識)2.1如何進行行動:□你的行動是否有趣?是否真的有力量支持?□你的隊伍中所有成員是否對計劃均感合意?行動是否成員們已有的經驗?□行動是否對象沒有的經驗?會否在正規渠道外進行?□你的要求是否簡單清楚?□你有否一些可以放棄的要求作談判之用?□你有否約見對象□你有否預先熟習場地,及繪出平面圖□有否選出代表去表達要求及意見?代表們有否適當的準備?□有否選出發言人去應付傳媒?□有否為發言人及參加者作最後綵排?SWK2230社區工作L8:社會行動黃洪3□你有否計算如何展視你的實力?你會否帶一些象徵(信件,道具)□有否召集及發動計劃,如最後的電話提醒?□如你希望傳媒報導,它們有否知會?□有否選出代表紀錄有關行動,及向對象發出最後有關的要求□你知否誰會在事後向參加者分享有關行動,分享在什麼地方進行2.2如何選取事件(Issue)要進行社會行動,選擇/分析一件“好”的事件至為重要好的事件通常要符合以下大部的條件2.2.1可以對人的生活有真正的改善2.2.2令人能有自己權力的感覺2.2.3能改變現有的權力關係2.2.4有價值2.2.5能夠勝利2.2.6能廣泛感受到2.2.7能深刻感受到2.2.8能夠容易被明白2.2.9能有清晰的對象2.2.10能有可完成的及清楚的時間表2.2.11不會做成分化2.2.12能建立領袖2.2.13令所建立的組織能進行下次的運動2.2.14能令群眾省錢或增加收入2.2.15能夠籌到錢2.2.16與你的價值及視野必須一致3.如何開展社會行動SWK2230社區工作L8:社會行動黃洪43.1遊行,請願,集會示威請願ABC香港人權監察夏博義著這本小冊子對我有甚麼用處?這本小冊子以淺白的文字,介紹有關公眾集會、遊行及示威的法例,為你解釋甚麼活動是法律容許的、甚麼是禁止的。希望這本小冊子,可以協助市民明暸本身的權利,令市民有較大的信心,就一些他們有強烈感覺的事,組織或參與集會、遊行或示威。本冊子所述的法律,是九七年七月一日前有效的法律。示威請願,與我何干?香港是個自由社會,不平則鳴,示威請願已是香港文化的一部分,亦是市民參與公共事務的重要途徑。如果你見到不平的事,希望喚起公眾關注,爭取改善,無論是促進社會公義,還是維護個人權益,甚至袛是想一訴冤屈,都可能要示威請願:市民受奸商所騙,為官員欺壓,被政府不公對待,反對公共事業無理加價,以至爭取老人福利、維護兒童權益、支持環保主張、爭取民主、捍衛人權自由、停車場加價、樓盤爛尾…都是市民示威請願的題目。其中很多事都與你息息相關,或許有一天,你也要為其中一些事而示威請願。示威請願破壞社會安定繁榮,有甚麼好處?表達自由,是開放社會的重要基石,是促進和平改革的正常渠道。高壓下的社會似乎安定,但各種問題依然存在,依然有人受苦,這種安定,是表面的,是暫時的。問題積累不予解決,當權者腐化不予制衡,袛會加劇社會矛盾,催化非正常渠道的抗爭,社會更不安定,積怨最終爆發,引起大亂,代價更大。在問題開始或不太嚴重時,示威請願會將它們暴露天下,令當權者有及時改善的機會。表達反對意見,很多時都是推動社會前進的力量,政府有過則改之,無則嘉勉,反而有助社會真正安定。東歐「穩定」了半個世紀,積重難返,積怨爆發令政府倒台,社會安定了嗎?經常進行遊行示威的國度,反而沒有這個問題。不過,示威請願會阻塞交通,寫信給報館足矣,何必還要示威請願呢?投稿,報館未必刊登;開記者會,記者未必到來;來了,編輯也未必落稿;致電電台,也未必有機會播放出街;訊息能否得以廣泛傳播,全仗他人。相反,示威請願是直接表達強烈感受的方式,也容許更多人參與,展示團結和力量。很多時,傳媒亦因為這些社會行動是動態的而樂於報導,這些示威請願的特點,很難由其他方式替代,加上前面提到的各項社會功能,所以自由開放的社SWK2230社區工作L8:社會行動黃洪5會,都很重視這種表達自由,一時的交通不便,很多時也是值得的,何況更有各種辦法,減輕不便。在法律上,我有沒有示威請願的權利?有!示威請願的權利,是你「集會自由」的一部分,而「集會自由」是受到國際人權法及香港人權法保障的。中國收回香港後,我仍會有示威請願的權利嗎?有。中國收回香港後,《基本法》生效,它亦有條文保障示威請願的自由。不過,中方打算修改《公安條例》,可能影響到九七年七月一日後的示威請願權利。無論現在或將來,示威請願總不免有些困難和限制吧?對,困難還真的不少呢!不過,理論上,人權自由袛能以法律加以限制;這些法律的規限,又必須詳細列明在哪種情況下才適用;而且要由政府提出充分的證據,證明這些限制符合國際人權標準,是一個民主開放社會所必須的;政府更要證明已將限制的影響減至最低,保證市民最大限度地享用他們的權利。否則,法庭有責任宣佈這些法律規限無效,不予執行。現實上又如何?這本小冊子會盡量告訴你現時的法律,避免你惹上麻煩。法律上甚麼是示威請願?其實法律上沒有用「示威」「請願」這些字眼,示威請願活動可分為「公眾遊行」及「公眾集會」兩種。甚麼是「公眾集會」?「公眾集會」,是為了討論公眾事務,或為了對公眾事務表達意見,而在公眾地方舉行的集會。凡是有這些性質的聚會,無論是事先組織,還是臨時湊合,不論是傾談、開會,還是收集簽名,也不管有否主持人或組織者,都算是「公眾集會」。私人物業不算是「公眾地方」吧?不一定。袛要公眾人士可以進入的地方,無論是否需要繳費,都算是「公眾地方」。因此商場、馬場、戲院、酒樓等私人物業,都算「公眾地方」,在這些地方舉行的「公眾集會」,也有可能受到警方管制。所有的示威活動,是否都受同樣的限制?SWK2230社區工作L8:社會行動黃洪6集會和遊行所受的限制,有相同的地方,也有不同之處,其中以遊行的管制較嚴。有哪些相同的限制?為了公眾安全或公共秩序,警方在有充分理由時,可以用一些適當的方法,去管制和指示「公眾遊行」及「公眾集會」的進行。例如警方在毆鬥在即之時,有權下命令,去分隔會場內兩幫快要動武的人士。為了公眾安全或公共秩序,警方是否就有權去管制及指示任何「公眾遊行」及「公眾集會」的進行?對,警方以公眾安全或公共秩序的理由,可以行使很廣泛的管制權力,指令任何遊行或集會按他們的指示進行,因此令人擔憂警權過大。此外,如果警方有充分理由,亦可用合適的方式,管制和指示任何在「公眾地方」或向「公眾地方」播放的音響,以消除對公眾安全或公共秩序的逼切威脅。不同的地方,又在哪處?在通知制度的要求,以及隨通知制度而來的附帶管制。通知制度?先介紹「公眾集會」的通知制度吧,好嗎?好。請問是否舉辦任何的「公眾集會」,都要事前通知警方?非也!不是全部,而是有些「公眾集會」,事前需要通知警方,並受通知制度帶來的其他管制約束,但下列性質的集會屬例外,不必通知警方,亦可免受通知制度的附加限制:(i)不多於五十人的集會;(ii)在私人物業內舉行(無論集會是否開放給公眾參與),參加者不超過五百人的集會;(iii)學校或學院的團體會社在校內舉行的集會。那就是說,只有那些在公眾地方舉行,並且有超過五十人參加的集會,才需要事前通知警方,並受附帶的其他管制約束,對嗎?對了。不過,正如先前所介紹,警方有權為了公眾安全或公共秩序,用一些它覺得合適的方式,去管制任何「公眾集會」的進行,亦有權在公眾安全或公共秩序受到逼切威脅時,管制任何以公眾為對象的音響播放,因此,即使某個「公眾集會」屬於不必事先通知警方的類別,也可能受到這些管制。SWK2230社區工作L8:社會行動黃洪7很多時很難估計參加人數,不知要否事前通知警方,我該怎麼辦?為穩妥計,你最好當作須要事前通知,到時參加的人數少了,不是問題,除非你刻意浪費警力,明知最多只有三、四十人,也誇張為三、四千人。如你盡了力去估計,又無刻意浪費警力,有相當大的誤差也不成問題。如何事前通知警方?你最少要在集會前七天的上午十一時前,用書面通知任何警署的負責人︰如你要在下週三舉辦活動,就必須在今個星期三早上十一時前通知警方;假如本週三是公眾假期,通知就必須在假期前最後一個工作天的十一時前發出。但如情況明顯地不容許,警方或會接受較短的通知期,也可能要求你解釋未能如期通知的原因。記著,給警方的通知必須以書面作出。習慣上,警方也接受傳真(28662530或28650973)到警察牌照課的書面通知。通知警方時需要提供甚麼資料?如果你舉辦公眾集會,應確保警方得到下列的書面資料:(i)主辦人的姓名、地址及電話號碼;(ii)有關團體的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iii)如果主辦人不能出席整個集會而由另一人出席主辦,該人的姓名、地址及電話號碼;(iv)集會的目的和主題;(v)集會的日期、地點、開始時間及所需時間;(vi)主辦人預期可能出席的人數。警方必須以書面確認收到上述資料。如果方便的話,你可以給警方一個傳呼及傳真號碼,方便聯絡和文件往來,但法律並無要求你提供這些號碼。事先通知了警方,就可以安寢無憂?如果集會是須要事先通知警方(見上文),警務處長有權禁止集會舉行。他亦有權就集會的進行,訂出條件。即是說警方可以隨意禁止集會?不是。警務處長要禁止公眾集會,必須遵守一些嚴格的規定:他要有充分的理由,認為集會會危害公眾安全或公共秩序。警務處長決定禁止集會後,必須以書面通知主辦者或公眾人士(例如在SWK2230社區工作L8:社會行動黃洪8原定集會的地點貼出通告)。通知上必須解釋禁止集會的理由,以及警務處長支持該些理由的論據。那就是說,警方可以在集會前最後一刻發出通告,使集會變成非法?不是。法例規定警方最遲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前發出禁止集會的通告。如果警方接受你遲交的集會通知,而通知又夠七十二小時的話,他們最遲應於二十四小時前發出禁止通告。若時限已過,他們就無權發出禁令。關於警方禁止集會的權力,還有甚麼規限?有的,如果對集會訂出某些限制條件,就可以保障公眾安全和公共秩序,警務處長便不能禁止集會。如果警方違反這些規限,我們可以怎樣?如你認為警方有違這些規限,你可以立即書面向「公眾聚會與遊行上訴委員會」上訴。上訴的程序如何?警方禁止你集會,會以書面發出通知,並附上「公眾聚會與遊行上訴委員會」秘書的姓名及地址。萬一通告上沒有這些資料,我們現在便把資料列出。「公眾聚會與遊行上訴委員會」秘書的地址是「香港中環下亞厘畢道政府合署中翼保安科」,電話號碼是2810-2747,傳真號碼是2810-7702。「公眾聚會與遊行上訴委員會」可以在短時間內召開會議來處理上訴。我是否必須請律師代表出席「公眾聚會與遊行上訴委員會」?法例並沒有規定上訴人必須由律師代表,但你要請律師也可以,有律師代表,上訴成功的機會或會較大。如果可以的話,你在上訴前應尋求法律意見。律師或可告訴你成功的機會,替你省卻時間和精力。記著要給律師所有資料,他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