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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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主讲:饶小敏二00九年二月第一章劳动法概述第一节劳动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一、劳动法的概念广义: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劳动法》1995年1月1日施行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一些社会关系。(一)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调整的基本的社会关系1、劳动的含义史尚宽:为基于契约上义务在从属的关系所为之职业上有偿的劳动。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的自我结合形成的劳动不属于劳动法上的劳动。2、劳动关系的含义也称“劳资关系”、“劳雇关系”、“劳使关系”。劳动关系仅指劳动者在实现集体劳动过程中与所在单位之间发生的关系。3、劳动关系的特征(1)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力的使用者)(2)劳动关系必须产生于劳动过程中。(3)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双重性质。(4)劳动关系具有纵向关系和横向关系。(5)劳动关系以劳动的给付为主要内容。4、劳动关系的种类(1)以生产资料所有制为标准进行分类。可划分为全民所有制劳动关系、集体所有制劳动关系、股份制企业劳动关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关系等。(2)以劳动关系确立方式为标准进行的分类。合同劳动关系和非合同劳动关系。(3)以劳动关系所在产业为标准进行分类。可划分为工业、农业、服务业等。(4)以劳动关系的特征为标准进行分类。可划分为标准和非标准劳动关系。5、我国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1)《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第一,各类企业的劳动关系和个体经济组织中形成的劳动关系。第二,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第三,未纳入《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2)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范围的发展。第一,将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有条件地纳入劳动法调整对象。A、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有关工作人员的劳动关系,适用《公务员法》;B、实行聘用制人员的劳动关系,又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C、工勤人员及实行聘任制无特别规定的人员的劳动关系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二,将社会团体的劳动关系基本上都纳入劳动法调整对象。第三,将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其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纳入劳动法调整对象。第四,将劳动力派遣、非全日制用工形成的部分类型的非标准劳动关系纳入劳动法调整对象。第五,用人单位不合格的劳动关系、劳动者不合格的劳动关系已被纳入《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第六,将退休人员重新受聘的劳动关系有条件地纳入劳动法调整对象。第七,将个人承包经营中的劳动关系有条件地纳入劳动法调整对象。第八,《劳动合同法》仍不调整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家庭保姆、自然人用工等性质的劳动关系。6、全球化对中国劳动关系的影响(1)劳动关系的运行更加市场化。(2)劳动关系的范围逐步趋于国际化。(3)劳动关系的主体呈现单极化。(4)劳动关系的冲突表现社会化。7、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1)双方当事人及其关系不同。(2)劳动过程中的关注与要求不同。(3)劳动风险责任承担的主体不同。(4)劳动报酬支付方式不同。2005年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的标准。(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某些关系也是劳动法的调整对象认定标准:(1)是劳动关系发生的前提;(2)是劳动关系发展、变化所产生的直接后果;(3)是劳动关系产生、变更、消灭而附带的。表现为:1、劳动行政关系;2、劳动服务关系;3、劳动团体关系;4、处理劳动争议方面的关系。第二节劳动法的理论基础一、人权理论和人权保障运动是影响劳动法的一种重要力量二、保护劳动者,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是劳动立法的目的三、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劳动法的地位得到进一步的加强第三节劳动法的地位与作用一、劳动法的地位(一)劳动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1、劳动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劳动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2、劳动法有自己特有的基本原则3、劳动法有自己完整的独立体系4、司法实践中劳动法早已被确认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二)劳动法和民法、经济法及行政法的区别1、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1)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2)两者的主体不同。(3)两者调整的原则不完全相同。2、劳动法与行政法的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2)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3)法律关系的产生根据不同。3、劳动法与经济法的区别(1)调整的对象不同。(2)目的不同。4、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2)调整方法不同。二、劳动法的作用(一)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二)合理组织社会劳动,提高劳动生产率(三)规范劳动力市场,完善市场运行的法律保障体系(四)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安定团结第四节劳动法的渊源及其体系架构一、劳动法的渊源(一)宪法(二)法律(三)行政法规(四)部委规章(五)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六)国际劳工公约(七)规范性劳动法律、法规解释(八)其他二、劳动法体系(一)促进就业制度(二)劳动合同制度(三)集体谈判与集体合同制度(四)劳动基准制度(五)社会保险制度(六)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七)劳动监察制度(八)法律责任第二章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第一节劳动法的起源专门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起源于资本主义社会。“劳工法规”是强制工人接受苛刻劳动条件的法律。现代意义上的劳动法是在18世纪产业革命以后。如1802年英国议会通过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是资产阶级“工厂立法”的开端。,是现代意义的劳动法产生的标志。第二节外国劳动立法概况一、资本主义国家的劳动立法(一)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劳动立法1、进一步缩短了劳动时间并扩大了适用范围。2、增加了改善劳动条件的一些规定。3、出现了工资保障法律。(1894年新西兰最低工资法是世界上最低工资立法的开端)4、有了承认工会组织合法地位的法律。5、出现了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成为劳动法的内容是从德国率先开始的)6、出现了解决劳资纠纷的法律。(1890年新西兰通过立法,第一个开始对劳资纠纷实行强制仲裁)(二)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劳动立法特点:第一,劳资关系相对缓和。第二,劳资关系以社会保障体系为基础。第三,经济全球化对劳动法的发展的冲击和挑战。第四,信息化造成结构性影响。二、社会主义国家的劳动立法劳动法典是社会主义国家劳动立法的基本形式,它首先开始于前苏联。1918年通过了第一部《苏俄劳动法典》。1970年通过《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劳动立法纲要》二战以后,东欧各社会主义国家相继颁布了比较完备的劳动法典。阿尔巴尼亚,1947年;匈牙利,1950年;保加尼亚,1951年,捷克、南斯拉夫,1965年;东德,1977年。亚洲:蒙古,1941年;越南,1947年;朝鲜。1946年。第三节中国劳动立法概况一、旧中国的劳动立法(一)中国工人阶级争取劳动立法的斗争1879、1882、1884、1890、1891年都发生罢工斗争。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以后,中国工人阶级的斗争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1922年制定了《劳动法案大纲》,作为争取劳动立法的斗争纲领。(二)北洋政府的劳动立法1923年由农商部公布了《暂行工厂规则》(三)广州、武汉国民政府的劳动法1924年,孙中山以大元帅的名义颁布《工会条例》1926年8月,国民政府公布了《劳工仲裁条例》(四)南京国民政府的劳动立法1929年的《工会法》和《工厂法》,1930年《劳动争议处理法》,1931年的《劳动契约法》,1936年《最低工资法》(五)革命根据地的劳动立法1930年江西省行政委员会制定的《赤色工会组织法》是最早的革命根据地的劳动法规。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工农兵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抗战:《陕甘宁边区劳动保护暂行条例》解放战争:《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成为当时劳动立法的总纲领。二、新中国的劳动立法(一)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劳动立法在保障职工民主权利方面:在救济和安置失业人员方面:在劳动保护方面:在劳动保险方面:在处理劳资争议方面:(二)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的劳动立法1954年政务院《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1956年《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等。(三)我国劳动立法的低谷时期从1957年到1976年是我国劳动立法的低谷时期。(四)改革开放以来的劳动立法1、劳动就业方面。2、工资制度方面。3、劳动保护方面(1995年,40小时工作制)4、劳动保险方面。5、工会与企业民主管理方面。6、职业技能方面。7、劳动纪律方面。8、外商投资企业与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方面。9、劳动争议处理方面。10、劳动监察方面。1994年7月,通过我国第一部《劳动法》。第四节国际劳动立法概况一、国际劳工立法的产生与发展首倡国际劳动法的思想家,主要是英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和法国社会活动家大卫·李格兰。思考:一些学者为什么认为制定国际劳动法律是妨害“契约自由”、“侵犯国家主权”?瑞士是最先同意制定国家劳动法的国家。柏林会议:1900年国际劳动法协会在巴黎成立。1905年通过了两个公约:《关于禁止工厂女工做夜工的公约》和《关于使用白磷的公约》。这二个公约是世界上最早的两个国际劳动公约。二、国际劳工组织的成立与发展(一)国际劳工组织的产生1919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正式宣告成立。1919年10月在华盛顿召开了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它的发展三阶段。1、1919-1939,它是国际联盟的一个带有自治性的附设机构;2、1940-1945,作为独立的国际组织存在;3、1946后,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二)国际劳工组织机构1、国际劳工大会2、理事会3、国际劳工局三、国际劳动立法的原则与内容(一)国际劳工组织的立法原则主要是1919年《国际劳动宪章》九项原则和1944年《费城宣言》的十项原则。(二)国际劳工立法的形式与内容1、国际劳工组织国际劳动立法的形式(1)国际劳工组织章程(2)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3)国际劳工组织的决议和会议结论(4)对《国际劳工组织章程》以及公约的解释和“判例法”2、其他国际劳动立法的形式联合国文件、区域性组织的文件和双边条约等。3、国际劳动立法的内容第一类是关于自由结社与集体谈判的公约;第二类是关于废除强迫劳动的公约;第三类是关于平等杈方面的公约;第四类是关于禁止使用童工方面的公约;我国批准25个国际劳工公约。第三章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是国家在劳动立法中所体现的指导思想和在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时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四个条件: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确认依据:三个方面。宪法依据;基本国情依据;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理论依据。第二节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一、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兼顾用人单位利益相结合的原则二、实行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标准制约相结合的原则三、坚持劳动者平等竞争与特殊劳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四、贯彻按劳分配与公平救助相结合的原则五、坚持法律调节与三方对话相结合的原则第四章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第一节劳动权一、劳动权的概念一权说:劳动权就是就业权;二权说:包括就业权与获得劳动报酬权;多权说:劳动权是一项综合性权利。劳动权是指人们享有从事社会劳动及其劳动保障,以获得生存和发展的权利。首先,劳动权是实现生存权的一项重要的手段性权利。其次,劳动权是一项母体权利,能够派生出诸多子权利及其孙权利。最后,劳动权是指要求从事社会劳动的一项权利。莫尔最早提出有关劳动权思想。二、劳动权是一项基本人权1、权利主体的普遍性2、不可转让性3、地位的基础性人权的劳动权与劳动法上的劳动权的联系与区别:都包含有资格和利益,但各有侧重。前者注重人格因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