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合同法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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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组长:袁海苑组员:温琳琳邵海娇周嫣红劳动合同的解除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经济性裁员•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劳动合同的终止•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的区别•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作为劳动关系消灭的两种情形,从法律效果上来看,其结果都是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具有一定相同性,但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毕竟是两种使劳动关系归于消灭的不同方式,二者在成就条件、程序、法律后果等诸多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并直接导致劳动者在遇到这两种情形时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差别,采取维权手段的差别。一、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是否由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不同•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因出现法定的情形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情形,一方单方通知或双方协商提前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终止则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因出现某种法定的事实,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自动归于消灭,或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继续履行成为不可能而不得不消灭的情形。二、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不同•(一)劳动合同解除情形•1、意定解除•2、劳动者30日提前通知解除•3、劳动者单方被迫随时通知解除•4、用人单位单方随时通知解除•5、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解除•(二)劳动合同终止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三、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是否需要履行法定程序不同•劳动合同解除根据不同情形,需要履行不同的法律程序,如果未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可能会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违法,从而不能出现当事人预想达到的解除效果,甚至事与愿违地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而对于劳动合同终止是否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以及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法律后果,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从而导致实践中对于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履行提前通知义务,以及需要提前多长时间通知,各地掌握的尺度不尽一致,相对比较混乱。四、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起点不同•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我国《劳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除了对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未做明确规定外,对于劳动合同的其他解除情形,对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对于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劳动合同法》之前的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自动终止的,用人单位是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案例分析•北京某公司与小王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08年3月10日至2009年3月9日,试用期为一个月。一个月很快过去了,小王表现平平,公司认为小王欠缺市场开拓能力,不符合录用条件,遂于2008年4月12日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书。小王则认为试用期满了,证明自己符合录用条件,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为此小王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依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支持了小王的仲裁请求。•本案中,且不说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是否充分,仅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和时间就足以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为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试用期为一个月,即到2008年4月9日期满,而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书是在4月12日,此时已超过试用期3天,不属于试用期内,也就不能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了。Thank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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