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洪工发[2012]16号关于转发《关于认真做好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县经济开发区工会,各乡镇工会,县直各系统、基层工会:现将江苏省总工会(苏工法[2012]8号)关于认真做好《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贯彻和学习,为了便于了解和及时汇总上报学习贯彻情况,望各基层工会将学习宣传情况于6月10日前报县总法工部。联系人:李锋,联系电话:86222574,电子邮箱:shxzgh@163.com。泗洪县总工会2012年5月17日2江苏省总工会苏工法[2012]8号关于认真做好《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总工会,省各产业(厅、局、公司)工会:《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已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现就认真做好《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实施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是法律赋予工会组织的一项重要职责。省人大制定出台的《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对立法宗旨、组织设立、监督内容、工作流程、履职保护、监督支持以及法律责任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与《江苏省实施〈工会法〉办法》、《劳动合同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工资支付条例》、《集体合同条例》、《安全生产条例》、《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等法规,相互配套衔接,形成了对职工合法权益全3方位、多层次、立体式的保护,为新形势下工会组织依法履行维护职能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规范和保障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推动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制度化;对于有效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纠纷,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对于工会更好地参与社会管理,促进职工队伍和社会大局稳定,将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各级工会要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把学习宣传贯彻好《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会工作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实抓好,全面履行工会各项职能,更好地发挥工会组织在推动科学发展、建设美好江苏进程中的积极作用。二、认真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宣传活动全省各级工会组织要把5月份作为“《条例》学习宣传月”,通过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宣传活动,迅速在全省掀起一个学习《条例》、宣传《条例》、贯彻《条例》的热潮。工会干部要带头学习宣传好《条例》。各级工会领导机关的同志特别是从事职工维权工作的同志,要率先学习《条例》,深刻领会《条例》的基本精神、全面把握《条例》的具体内容。市县工会要把《条例》的学习宣传,纳入工会“六五”普法规划之中,作为工会干部培训的必备课程,通过办班辅导、专题宣讲、送法到企业等形式,使广大工会干部充分了解《条例》的立法宗旨、监督的主要内容和工作流程。4要认真做好对职工群众的宣传工作。采取生动形象、职工易于接受的方式,向职工群众宣传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目的意义,引导他们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自觉地通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等组织,理性表达利益诉求,依法解决利益矛盾。要主动做好向企业经营者的宣传工作。从企业实际出发,通过举案说法等方式,向企业经营者宣传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积极作用,让他们认识到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是为了推动企业依法用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从而理解和支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要发挥新闻媒体在宣传中的主阵地作用。充分利用新闻媒体覆盖面广、影响力大的优势,借助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宣传各地学习贯彻《条例》的经验做法,为贯彻实施《条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三、采取切实措施推动《条例》的贯彻落实全省各级工会组织要充分把握《条例》颁布实施给工会工作带来的新机遇,积极主动地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工作,依法履行好工会的维护职能。要大力推进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建设。地方各级总工会、产业(行业)工会、区域工会以及会员25人以上的基层工会,要普遍建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会员不足25人的基层工会,5要设立劳动法律监督员,负责所在单位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2012年底,市县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建制率要达到100%,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建制率要达到60%。同时,按照《条例》要求,做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的推选、培训和发证工作,做到持证上岗,依法履行监督职责。要定期组织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活动。针对当前职工普遍关心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和安全生产等重点难点问题,对用人单位贯彻实施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提醒、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纠正,从源头上妥善化解各类劳动争议纠纷。市县工会每年都要有重点地选择一些企业,开展有针对性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进一步推动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要加强与劳动行政等部门的配合和协作。主动加强与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对接、工作联动机制,形成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有效支持。利用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平台,及时通报劳动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定期会商、共同研究解决劳动法律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配合人民法院,做好特邀调解员的重新选聘和劳动争议的诉前调解工作,形成劳动法律监督与劳动争议调解的有机衔接,充分发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在预防化解劳动争议、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作用。6要加大对监督工作的考核评选表彰力度。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列入工会重点工作的考核内容,作为评选和表彰“模范职工之家”、“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的重要条件,加大考核力度,进一步推进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注重选树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加强宣传,扩大影响,充分发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各市、县(市、区)总工会,省各产业(厅、局、公司)工会要结合实际,制定计划,认真组织好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内《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并请于6月20日前将学习宣传贯彻计划和“《条例》学习宣传月”的有关情况(含图片资料)报省总工会法律工作部。江苏省总工会2012年4月28日7《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学习宣传月”情况统计表序号活动内容数量一开设宣传咨询站、点(处)参加宣传咨询工作人员(人)接待职工人数(人)发放各种宣传材料(册、份)二举办讲座、培训班(次)参加人数(人)三举办知识竞赛(场)参赛人数(人)四送法到企业、工地(家)赠送《条例》读本及资料(册、份)五制作宣传电视专题片或报道(部)六与劳动行政等部门联合发文(件)七开展劳动法律监督活动(次)检查用人单位(家)督促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份)督促用人单位补发工资(万元)督促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万元)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提出修改意见(家)主题词:法律工作条例学习宣传通知江苏省总工会法律工作部2012年4月28日印发拟稿:蒋蕊核稿:何应洋(共印180份)8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组织第三章监督的实施第四章监督的支持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况进行的监督。9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总工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产业(行业)工会、区域工会负责指导、协调和实施本产业(行业)、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基层工会在所在单位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支持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公安、司法行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与同级工会建立劳动法律监督协作机制。第六条劳动行政部门、总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应当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重大问题。第七条对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工会组织和个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总工会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监督组织第八条工会设立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在同级工会领导下承担劳动法律监督的具体工作。10地方各级总工会、产业(行业)工会、区域工会设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基层工会设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基层工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设立劳动法律监督员。第九条地方各级总工会、产业(行业)工会、区域工会的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二)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组织调查,向同级工会提出处理建议;(三)向同级工会和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报告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重要情况;(四)参与本区域、本产业(行业)内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的调查;(五)办理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交办的事项,指导和支持下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开展工作。第十条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宣传,对所在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二)接受对所在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情况反映,进行调查,向同级工会提出处理建议;(三)向同级工会和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报告所在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重要情况;11(四)办理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交办的事项。不设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由劳动法律监督员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第十一条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成员和劳动法律监督员(以下统称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由同级工会在会员中推选产生,其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任期相同。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社会有关方面代表和专家担任顾问。第十二条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应当热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业务能力。地方各级总工会应当向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发放《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证》,并组织培训。第十三条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应当奉公守法、清正廉洁,不得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不得泄露在履职过程中知悉的个人信息和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履行职责所需的工作条件。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履行职责需要占用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同意,并不得以占用工作时间等为由扣减其工资福利。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在任期内,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调动其工作岗位、降低职级、免除职务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其劳动合同期限短于12任期的,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个人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等行为、退休或者本人不愿延长的除外。第三章监督的实施第十五条工会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一)平等就业情况;(二)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情况;(三)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四)工资报酬分配、支付和福利待遇落实情况;(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执行情况;(六)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护等劳动安全卫生情况;(七)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情况;(八)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情况;(九)职工教育培训开展及其经费的提取、使用情况;(十)劳动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和执行情况;(十一)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工会应当对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进行监督。13第十六条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应当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经常性监督,并公布工作地点和电话等联系方式,接受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反映。第十七条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接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