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强律师行业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浅谈我国律师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引言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经济体制逐渐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社会经济由此迈入一个飞速发展的阶段,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律师行业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广大律师积极参与经济建设,努力提供优质服务高效的法律服务,促进了社会经济全面发展。与此同时,也推动了律师行业的发展和繁荣。但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有的律师一味地追逐经济效益,背弃了律师行业准则和职业道德操守,先后出现了诸如北京律师李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重庆律师侯杰巨额行贿案等影响恶劣的案件,不仅严重破坏了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而且引发了社会公众对律师的信任危机。这些问题背后的原因值得深思,但更重要的是,如何探索市场经济下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有效方法和途径,这不仅仅是一个管理问题,还涉及到对我国律师的角色定位、律师工作的性质、律师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完善以及律师行业发展的整体思考等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唯有从理论层面认真研究分析,厘清思想认识上的误区,才能从实践层面完善管理制度,创新工作措施,切实解决当前律师行业存在的一些问题,推动律师行业科学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一、市场经济下律师的职能作用市场经济是一种由市场机制来调整配置资源的经济形式,是充2分尊重市场主体的权利和意志,严格遵循市场游戏规则的经济形态,但市场这只“无形的手”必须依靠法制的手段来保障,才能形成一种竞争、有序、公正、合理的经济市场。因此,市场经济也是一种法治经济,一切市场运作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行使,市场经济中发生的问题必须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当今,各行各业都需要法律专业人士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服务,执业律师是最佳人选。近年来,律师作为市场化的法律职业者,在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经济健康有序发展过程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一是通过法律救济实现权利救济。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来保障,特别是当权利受到侵犯时需要律师提供法律帮助,通过法律的武器恢复和救济被侵害的权利。二是提供法律建议实现权利最大化。律师作为市场主体的法律顾问,通过对经济行为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事前防范和规避市场风险,确保市场主体的各种经济行为合乎法律的要求从而获得最充分的权利,实现最大限度的利益。三是通过法律调节维护市场秩序。市场主体的独立性决定了市场秩序的随意性,律师通过法律手段规范市场行为,协调各方的合法权益,调节无序的市场状态,形成公平合理、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律师的作用将日益明显,伴随市场经济发展出现的一些新兴产业,也亟需律师法律服务的跟进和渗透。特别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将更加旺盛。中国法律服务市场将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律师在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同时也孕育和促进了律师行业的发展,广大3律师积极投身经济建设,为市场主体提供法律咨询、担任法律顾问、办理各种诉讼与非诉的法律业务,有力地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推动了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同时也迎来了律师行业蓬勃发展的春天。但是,社会经济在不断发展变化,对法律服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律师服务领域还要不断拓展深化、服务方式还要进一步健全,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还要进一步提高,努力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二、市场经济下律师行业存在的问题市场经济需要法律服务保障护航,同时律师行业也需要市场经济这块赖以生存发展的土壤,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二者互促共赢、相得益彰。但是现实总是不完美的,市场经济如同一把双刃剑,一方面给律师提供了巨大的市场需求和广阔的发展空间,另一方面又给律师制造了投机取巧追逐利益的机会和诱惑,滋生了律师行业的一些不良思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在金钱和利益的诱惑下,有些律师放松了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约束,背离了诚信执业的原则,甚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走上犯罪的道路。律师执业中存在的问题可以大致分为以下几种情形:一是违反法律,伪造证据、妨害作证。以李庄为典型,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庄在代理我市龚刚模涉黑案件过程中,教唆被告人谎称被刑讯逼供,向法庭提供虚假供述,引诱证人作伪证,妨害了司法公正。二是违反规定会见办案人员,向司法人员行贿。如重庆玉鉴律师事务所主任侯杰巨额行贿4案,侯杰在代理一起涉黑刑事案件时,向警方办案的一位负责人奉上了巨额贿赂,以换得警方移交检察院时的“较轻犯罪情节”。三是违反合同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如重庆律师向某接受委托后杳无音讯、不见踪影。四是违反利益冲突原则违规代理,如重庆律师陶某同时为共同犯罪中两名同案犯担任辩护人。五是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收案收费规定,私自收案、私自收费。如重庆律师牟某接案后既不签委托合同,也不出具收费发票。六是通过虚假承诺、夸大宣传等手段不正当竞争。如重庆律师王某称自己与法院有很深、很硬的关系,对案子很有把握。此外,还有律师教唆当事人上访、闹事;违反规定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律师事务所管理混乱到处设点、乱打广告等问题。据不完全统计,近三年来重庆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被投诉的案件就有200多件,特别是近来在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中,我市律师队伍中先后有2名律师因涉黑被判有罪,有4名律师被依法逮捕,还有4名律师涉嫌向法官行贿正在调查核实。原因分析:这些问题影响恶劣、危害极大,必须深刻剖析问题背后的原因和根源,笔者认为,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律师自身的原因,少数律师政治素质低下,业务水平不高,法治意识淡薄,职业道德丧失,缺乏正确的执业理念、诚信观念和道德水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应该是律师安身立命之本,然而很多律师从思想上背弃了这一根本,从行动上违背了执业操守,从5内心深处对律师行业没有心存敬畏,不惜采用各种违纪违规的手段达到目的,功利主义、拜金主义思想严重,最终不仅自毁前程,而且影响了整个律师行业的声誉。二是律师事务所的原因,有些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松散,规章制度不健全,规范化管理意识淡薄,对律师执业活动放任自流,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和管理。三是律师行业协会的原因,行业协会不能对律师进行直接、有效的管理,没有建立健全行业管理制度,如律师考核评价制度、不良信息披露制度、警示教育制度等等,没有形成公平竞争、规范发展的行业规则,缺乏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秩序的有效手段。四是管理部门的原因,尽管在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和律师工作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还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管措施,完善监管制度,强化对律师队伍的思想教育,规范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加大对法律服务市场的规范和整顿。五是执业环境的原因。我国司法体制还不健全,律师政治地位不高,律师执业环境不优,社会公众对律师评价较低,律师和司法人员的关系还有待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权利还要进一步落实。作为律师行业的主管部门,我们不仅要善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还要解决问题,提出完善的措施和对策,从而促进律师行业健康发展。在此,有必要对我国现行律师管理制度进行重新审视。三、我国现行律师管理体制我国律师管理制度的确立应该是始于1949年新中国成立,不仅起步较晚,而且起点较低、基础薄弱、发展缓慢,1957年后由于政治运动律师制度建设被迫中断,直到1979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我6国律师制度才得以真正恢复重建,1980年8月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确立了我国律师管理体制和行政管理模式,1996年5月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律师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将律师管理体制从单一的行政管理模式逐渐向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两结合”的管理模式转变,2007年又修订了《律师法》,增加了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加强管理以及发挥律师协会行业自律作用等内容,为我国律师管理制度的完善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但是客观全面地分析,现行律师管理体制还存在一些不足,需要进一步加以改革和完善。(一)行政管理主导,行业管理疲软尽管新修订的《律师法》进一步拓宽了律师协会行业的职权范围,但是一定程度上还是沿袭了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行政管理仍然占主导地位,行业管理形同虚设。根据《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司法行政机关除了对律师工作进行政策指导以外,还具体负责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照变更、年度考核、执业监督、违纪处罚以及收费管理等一系列工作。而律师协会只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自律”的内容主要是业务培训、总结交流、权利保障等,缺乏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直接有效管理的权利和手段。西方国家律师协会通常是一个自治的组织,与“自律”不同的是,“自治”的权限范围涵盖了律师法规的制订、职业准则的出台、律师资格的考试授予及注册、律师执业机构的设立与撤销以及律师的奖惩等等。总之,西方国家对律师的管理主要是行业自治管理,大多不具有行政色彩。7客观地说,我国律师行政管理体制在律师制度恢复重建时期,对于促进和发展我国律师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行政管理的模式已不适应律师行业发展的需要,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工作管得过细、统得太死,不仅极大地限制了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自主性,而且违背了律师执业的独立性和灵活性制约了律师行业的科学发展。二是管理思想严重,服务理念不强在当前“两结合”的律师管理体制中,不管是行政管理还是行业管理,管理的思想都比较严重,服务的理念不强。行政管理自不必多言,本来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就是加强对律师行业的监管和宏观指导,管理人员没有真正从事律师行业,对律师业务不可能进行实质性的指导,包括现在要求律师代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特别是涉黑案件,司法行政机关必须参与案件的讨论、参加案件的庭审,并进行针对性的指导。然而现实中管理人员不可能精通法律、熟悉案情,因此谈不上对案件提出分析指导意见,只能从政治的角度要求律师依法代理、规范执业。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法治的进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日益增多,管理部门面临人手不足的问题,以致管理方式简单,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不高。再看律师协会,尽管律师协会是律师行业的自律性组织,但律师协会的管理人员大多数都不是律师,执业律师虽然也可以进入律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但由于不是专职的协会工作人员,不具体负责律师的管理,当然也有个别专职律师进入律师协会管理层,但管理的理念比较突出,8服务的举措不多。而且现实中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还有交叉现象,特别是区县一级律协分会,纯粹就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这就形成了“外行人管内行”的局面,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是一个精英的群体,特别是现在从事律师行业都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行业的人员素质越来越高,对律师管理人员的要求相应地也越来越高,不仅要懂得管理知识,还要懂得法律知识、业务知识,熟悉律师执业的程序,思考律师行业发展的需要,才能在管理的同时体现服务,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推动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总之,我国现行律师管理体制主要还是行政管理为主的模式,律师协会没有充分发挥行业管理的作用,而且在“两结合”的管理体制中还存在管理本位思想严重,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不高,管理方式简单,创新举措不多等问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各行各业都需要实行市场化的管理,律师业自然也不例外,我们要正确处理律师管理中行政化与市场化的矛盾,引进市场化的管理理念和管理经验,适应律师行业管理和发展的需要。四、发达国家律师管理制度西方发达国家律师制度起步早,市场化程度比较高,在律师管理方面积累了很多先进的经验,正所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要将视野投向国际,学习借鉴一切先进的管理经验和工作做法,以推动我国律师管理模式的改革和完善,促进我国律师业的发展和繁荣。9(一)英国的律师管理制度英国是典型的英美法系国家,其律师制度已有近千年的历史,对律师行业的管理达到了相当完善的地步,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一是律师协会是管理部门。英国没有专门管理律师的行政部门,而是由法院和律师协会共同管理,律师协会的地位很高,在律师监管中起核心作用。英国的律师协会按司法管理区域分为大律师公会、英格兰—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