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事指南(试行)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本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许可决定、送达与公开。二、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事项代码:0503三、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或者管线工程;(二)需要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大修工程;(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的房屋立面改造工程。第三十五条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二)办理权限《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市、区(县)分工实施意见》(一)历史文化风貌区内建设项目和优秀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大修工程;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内,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中心城历史文化风貌区范围内,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二)黄浦江和苏州河两岸(中心城内区段)、淀山湖风景区内的建设项目;(三)世博会规划红线范围内建设项目;(四)全市性、系统性的市政建设工程;(五)保密工程、军事工程等建设工程;(六)人民政府制定的其他建设工程。前款规定范围以外建设工程,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区(县)受理点、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及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三)审批内容建设项目位置、建设用地面积、建设用地性质、建设工程性质、规模、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建筑高度、建筑间距、退界及其它规划条件。(四)法律效力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的内容施工。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五)审批对象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或者管线工程;(二)需要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大修工程;(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的房屋立面改造工程。五、审批条件(一)本审批事项准予批准的条件:1)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核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2)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村庄规划;3)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规划管理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4)在历史文化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历史文化风貌区建设控制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和下列规定。(二)本审批事项不予批准的情形:1)建设项目不符合核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2)建设项目不符合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村庄规划;3)建设项目不符合规划管理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的。六、审批数量无限制条件。七、申请材料(一)申请单位条件以核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规划条件文件确认的申请人为准。(二)申请材料目录序号提交资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备注1《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纸质申请单位盖章2建设项目承诺书原件1纸质申请单位盖章31/500或1/1000建筑施工总平面图以及1/500或1/1000(郊区1/2000)地形图原件图纸四份电子文件一份市局审批三份电子和纸质总平面图上应标明以下内容并盖章:建设基地用地界限;周边地形;各项规划控制线;拟建建筑位置(包括地下和地上建筑)、建筑物角点轴线标号;基地内外的建筑间距、建筑退界距离、后退建筑控制线距离、建筑物层数、绿化、车位、道路交通等;图纸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施工图出图标准,并加盖建筑设计单位“工程施工图设计出图”专用章和设计负责人、注册建筑师印章、施工图审查公司审核章;总平面图需在有市测绘院提供的电子地形图上划示,标注单位为米,坐标系为上海城市坐标系4建筑施工图(平、立、剖面图和图纸目录)原件纸质三套电子文件一套电子和纸质图纸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施工图出图标准,并加盖设计单位“工程施工图设计出图”专用章和设计负责人、注册建筑师印章、施工图审查公司审核章5建筑面积分层面积表原件2纸质须加盖设计单位图章6基础施工平面图、基础详图及桩位平面布置图原件纸质二套电子文件一套电子和纸质图纸须加盖设计单位“工程施工图设计出图”专用章和设计负责人、注册结构工程师印章、施工图审查公司审核章7用于项目公示的建设工程平面图示意图原件3电子和纸质8按有关规定加送有相应资质部门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原件2电子和纸质属高层建筑项目,周边有住宅文教卫生建筑的9公建配套协议原件1纸质属住宅建设项目的10建筑工程概预算书原件及复印件1纸质11批准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或其他计划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纸质12《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批复》及附图复印件1纸质13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意见和审图合格书原件各1纸质14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三)申请文书名称1、申请单位可通过局受理窗口或者局机关网站了解事项办理基本要求,并免费获取、下载《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2、申请单位按要求准备有关材料,填写申请表并盖申请单位印章;3、申请单位应当填写送达方式约定单,约定亲自领取的,申请单位代理人应当在接到规土局通知后,自行到受理窗口领取;约定快递送达的,在文书送达时收取快递费。4、申请单位代理人准备好单位介绍信。八、审批期限受理期限: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办理期限:二十个工作日,逾期视作同意。九、审批证件(一)批准的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件样本附后。证件有效期六个月。内容:建设单位(个人)、建设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2、在批准同意发证的地形图和总平面设计施工图上分别加盖“规划管理业务专用章”,并在建筑施工图(平、立、剖面图及基础结构图)上加盖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3、《建设工程开工复验灰线申请表》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各一份。4、如建设工程需要订立道路规划红线界桩的,附《订界通知单》一份。(二)不批准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包括建设项目名称、申请许可日期、不批准的理由)十、收费依据及标准本行政审批事项不收费。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我局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我局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3、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我局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我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4、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我局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我局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我局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改正;5、我局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6、对依法需要听证、专家评审和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7、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我局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我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休整诉讼的权利;8、我局实施行政许可,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或者我局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向申请人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投诉或者举报;9、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我局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由此对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给予补偿;(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我局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我局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局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3、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经我局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4、我局对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十二、申请接收方式(一)接收方式1、窗口接收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受理窗口接收地址:黄浦区北京西路89号2楼综合业务受理大厅10号窗口2、网上接收一书两证:电子报建:(二)接受时间接收时间:周一至周四9:30-16:30周五9:30-11:30十三、咨询途径(一)窗口咨询黄浦区北京西路89号2楼综合业务受理大厅(二)电话咨询(021)63193188*20004十四、投诉渠道(一)窗口投诉黄浦区北京西路99号(二)电话投诉(021)63193431(三)网上投诉(四)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局信访办通讯地址:上海市北京西路99号邮政编码:200003十五、办理方式(一)新办本事项办理采用一般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审批事项由受理窗口受理后,移交市政处审核规划控制线,不属于市政处审理的项目再移交行政许可处、风貌保护处审理,审理实行承办、审核、决定三级审批制,审批决定由受理窗口送达。本审批事项审查方式有实地核查、书面审查、会办等(二)依申请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1、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发生变更的;2、《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批复》调整的;3、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4、法律法规修改的。(三)延续申请单位可以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届满前30日内申请延续。申请单位在有效期内已经完成开工复验的无需延期,自动有效。(四)补证申请单位遗失《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证书尚有效的,可以申请补发证件。(五)依申请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