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职权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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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浙江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职权分解表行政执法主体:浙江省司法厅执法类别序号法定职权执法机构执法要求和流程执法责任—2—行政许可1公证员执业审批公证管理处一、执法要求:1.根据公证机构的设置情况和公证业务的需要确定公证员的配备数量,并编制和核定公证员配备方案报司法部备案。2.应当自收到报审材料后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和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审核意见,填制公证员任职报审表,报请司法部任命;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不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3.期限为:自收到报审材料之日起20日内。4.应当自收到司法部下达的公证员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并书面通知其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5.对报请司法部予以任命、免职或者经核准变更执业机构的公证员,应当在收到任免决定或者作出准予变更决定后20日内,在省级报刊上予以公告。二、执法流程:1.经办人在收到报审材料10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规定条件和公证员配备方案的,提出同意担任公证员的审核建议,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公证员配备方案的,提出不同意担任公证员的审核建议,并提交处长。2.处长在5日内审查完毕,报分管厅长审签。3.经办人对同意担任的,报请司法部任命;不同意担任的,书面通知申请人。4.经办人在接到司法部任命决定10日内颁发执业证书,并在20日内予以公告。5.收到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的材料,按照公证员执业审批的流程办理变更核准手续,准予变更的,换发公证员执业证书,并在变更决定作出后20日内在省级报刊上予以公告。1.《行政许可法》第72、73、74、75、76条。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35条。—3—2法律执业资格认可审查国家司法考试处一、执法要求:1.对市司法局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申请材料完整、符合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条件的,报司法部审核颁发证书。不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作出不予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并报司法部备案。2.期限为:自收到市司法局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二、执法流程:1.经办人员对地市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材料不齐全的,要求补正材料;材料齐全的,6个工作日内复审完毕,提出是否符合申领条件的复审建议,并提交处长。2.处长在2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报分管厅长审签。3.经办人员对符合申领条件的,报司法部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报司法部备案。《行政许可法》第72、73、74、75、76条。3律师执业审核律师管理处一、执法要求:1.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执业的决定,并颁发律师执业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执业的决定,并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2.期限为: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二、执法流程:1.经办人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不完整、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材料齐全的,10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准予执业的审核建议,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准予执业的审核建议,并提交处长。2.处长在10日内审查完毕,报分管厅长审签。3.经办人对准予执业的,颁发证书;不准予执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1.《行政许可法》第72、73、74、75、76条。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4—4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登记律师管理处一、执法要求:1.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书后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2.期限为: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二、执法流程:1.经办人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不完整、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材料齐全的,10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准予登记的审核建议,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予登记的审核建议,并提交处长。2.处长在10日内审查完毕,报分管厅长审签。3.经办人对准予登记的,颁发证书;不准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4.收到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章程、住所、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等材料,按照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流程办理变更登记手续。5.收到律师事务所注销申请材料或者依法予以注销的,按照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流程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被注销后,收回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公章以及所属律师的执业证书。表机构管理办法》第32、33条。3.《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第24条。—5—5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核登记律师管理处一、执法要求:1.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后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颁发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2.将准予或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报送的司法局和提出申请的律师事务所,并抄送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3.颁发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的同时将派驻分所律师的执业证书更换为分所住所地的律师执业证书。4.期限为: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二、执法流程:1.经办人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不完整、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材料齐全的,10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准予登记的审核建议,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予登记的审核建议,并提交处长。2.处长在10日内审查完毕,报分管厅长审签。3.经办人对准予登记的,颁发证书;不准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4.收到律师事务所变更分所登记事项材料,按照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核流程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在报刊上公告。5.收到律师事务所分所注销申请材料或者依法予以注销的,按照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核流程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被注销后,收回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分所公章以及所属律师的执业证书,并在报刊上公告。4.《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32、33条。5.《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6—6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审核初审律师管理处一、执法要求:1.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司法部审核。2.收到代表机构变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司法部。3.收到代表机构注销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司法部核准。二、执法流程:1.经办人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不完整、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材料齐全的,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准予设立的初审建议,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予设立的初审建议,并提交处长。2.处长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报分管厅长审签。3.经办人将初审意见报司法部审批。4、收到代表机构变更申请材料,按照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审核流程出具审查意见报司法部核准后,办理变更手续(其中,申请在原住所地城市内变更办公地址的,按照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审核流程办理变更手续后,报司法部备案)。5.收到代表机构注销的申请材料或者依职权撤销执业许可证,按照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审核流程出具审查意见报司法部核准后,予以公告。师职业管理办法》第18条。6.《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19条。7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代表执业核准初审律师管理处一、执法要求: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送司法部审核。二、执法流程:1、经办人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不完整、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材料齐全的,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准予执业的初审建议,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予执业的初审建议,并提交处长。2、处长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报分管厅长审签。3、经办人将初审意见报司法部审批。4、司法部撤销代表执业证的,收回其执业证书,注销其执业注册,并予公告。—7—8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律师管理处一、执法要求:1.应当自收到申请人联营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联营的决定,颁发联营许可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准予联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2.期限为: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3.应当自颁发联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联营的批件及有关材料报司法部备案。二、执法流程:1.经办人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不完整、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材料齐全的,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准予联营的审核建议,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予联营的审核建议,并提交处长。2.处长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报分管厅长审签。3.经办人对准予联营的,颁发联营许可证,并将批件及有关材料报司法部备案;不准予联营的,书面通知申请人。4.终止联营的,按照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流程办理注销手续。—8—9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执业核准律师管理处一、执法要求:1.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书后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的决定,并颁发律师执业证书。2.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期限为: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二、执法流程:1.经办人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不完整、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材料齐全的,10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准予执业的审核建议,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予执业的审核建议,并提交处长。2.处长在10日内审查完毕,报分管厅长审签。3.经办人对准予执业的,颁发证书;不准予执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10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律师管理处一、执法要求:1.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颁发香港、澳门法律顾问证;不符合条件的,不准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拟聘其担任法律顾问的内地律师事务所;2.期限为: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3.准予登记的,在颁发香港、澳门法律顾问证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登记材料及审核意见报司法部备案。二、执法流程:1.经办人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不完整、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材料齐全的,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准予登记的审核建议,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予登记的审核建议,并提交处长。2.处长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报分管厅长审签。3.经办人对准予登记的,颁发香港、澳门法律顾问证,并将有关登记材料及审核意见报司法部备案;不准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拟聘其担任法律顾问的内地律师事务所。—9—11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设立审核初审律师管理处律师管理处一、执法要求: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送司法部审核。二、执法流程:1.经办人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不完整、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材料齐全的,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准予许可的初审建议,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予许可的初审建议,并提交处长。2.处长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报分管厅长审签。3.经办人将初审意见报司法部审批。4.收到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及其代表变更材料,按照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设立审核和代表执业核准流程出具审查意见报司法部核准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5.司法部撤销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及其代表执业许可并收回其执业证书后,办理注销其执业注册。12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代表执业核准初审—10—13考核授予律师资格认可审查律师管理处一、执法要求:1.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对申请人进行有关法律专业知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则的考核,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司法部审批。2.期限为: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二、执法流程:1.经办人收到申请材料后在2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提出批准授予的初审建议,对不符合条件的,提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