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税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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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附件:浙江省地税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类别序号违法行为执法依据适用条件裁量标准税务登记类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在限改期限内办理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拒不办理税务登记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2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3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4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5纳税人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9帐簿和凭证管理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在限改期限内办理的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在限改期限内不办理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等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7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在限改期限内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提供虚假备查资料等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8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限改期限届满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9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且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且在限改期限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故意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10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在限改期限内办理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限改期限届满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10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等等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11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首次发现并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在限改期限内未改正的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12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未造成税款流失的没收违法所得,处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下罚款。造成税款流失的没收违法所得,处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纳税申报13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催报2次以上拒不改正或有其他情节严重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税款征收14偷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首次发生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5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查处2次以上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15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首次发生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11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条第二款5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查处2次以上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16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17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限改期限内改正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罚款。限改期限内未改正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18纳税人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19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20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逾期未缴责令限期缴纳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1221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能主动配合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或在责令追缴期限内及时、足额入库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扣缴义务人未能在追缴期限内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导致税款未能及时、足额入库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22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责令退还收取的财物,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23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纳税担保24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25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26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处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发票管理27非法印制发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28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1329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30未按照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发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单位和个人在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地税发票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二)向他人提供发票或者借用他人发票的;(三)单联填开发票(不包括单联式发票)或上下联金额内容不一致的;(四)开具作废发票的;(五)以开具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的;(六)扩大专业发票开具范围的;(七)自行填开发票入账的;(八)丢失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七日内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以500元为处罚基数,每份加收罚款50元,累计罚款最高金额不超过10000元。1431未按照规定开具、取得、保管发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取得、保管地税发票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应开具发票而未开具的;(二)填开发票项目不齐的;(三)发票涂改的;(四)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的;(五)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的;(六)不按时间顺序填开发票的;(七)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的;(八)取得发票不符合规定的;(九)损(撕)毁发票或者未按规定缴销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七日内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每份罚款50元,累计罚款最高金额不超过10000元。1532未按照规定开具、取得发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单位和个人开具或取得普通发票及专业发票时,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的:(一)虚构经营业务活动,有虚开行为的;(二)开具票物不符的;(三)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单位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等内容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七日内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每份100元至500元的罚款,累计罚款最高金额不超过10000元。33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有代开发票行为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七日内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每份200元至500元的罚款,累计罚款最高金额不超过10000元。1634未按照规定开具、保管发票及接受税务机关发票检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的;(二)未按规定设置发票登记簿的;(三)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的;(四)未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的;(五)拒绝、刁难、阻挠地方税务人员检查的;(六)拒绝接受《发票换票证》以及拒绝接受有关发票问题询问的;(七)拒绝提供有关纳税资料、隐瞒真实情况的;(八)拒绝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确认的证明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七日内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5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35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5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1736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37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没收非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38扣缴义务人损失票证的《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处1000元以下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