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以及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资格(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第三条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统一证书、分级负责原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指导、监督全国煤矿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省级考核发证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第二章考试机构第四条总局考试机构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确定,承担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工作。—2—省级考试机构由省级考核发证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确定,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工作。市(地)级考试机构设置及职责,由省级考核发证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考试机构应当按照高效便民原则,合理设置考试点。考试机构不得从事与所承担考试任务有关的培训活动。第五条总局考试机构职责是:(一)制定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相关工作制度;(二)承担考核标准的研究、起草以及国家级题库的开发、管理与维护工作;(三)承担国家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建设和信息管理工作;(四)指导监督省级考试机构工作;(五)承担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六)其他有关工作。第六条省级考试机构职责是:(一)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相关工作制度;(二)承担省级题库的开发、管理与维护工作;(三)承担本地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建设和信息管理工作;(四)指导监督考试点工作;(五)承担省级考核发证部门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安全生—3—产资格考试工作;(六)其他有关工作。第七条考试点职责是:(一)承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二)负责计算机网络、考试设施和器材的建设和维护工作;(三)承担考试机构安排的其他有关工作。第三章考试方式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考试和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资格考试在考试点进行,实行计算机考试,特殊情况经考试机构同意可采用计算机生成的纸质试卷考试。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试分为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际操作考试。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在考试点进行,实行计算机考试,特殊情况经考试机构同意可采用计算机生成的纸质试卷考试。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实际操作考试应当在具备实际操作考试条件的考试点,采取现场实际操作或者仿真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第十条考试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12个月。—4—第四章考务管理第十一条考试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制定考试计划,并严格按照考试计划组织实施考试。第十二条考试机构应当将报名所需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并根据考试计划做好报名组织工作。第十三条报考人员报名时,须携带相关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第十四条考试机构应当对报考人员资格进行审查,确保其考试资格符合有关规定。第十五条考试期间,考试机构应当安排监考人员对所负责的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进行现场监考;实际操作考试还应当安排考评人员进行现场评分。第十六条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填写考场记录,交考试机构存档;采用纸质试卷考试的,应当将试卷密封,交考试机构。第十七条考试点应当对考试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录像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第五章考试试题第十八条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应当使用全国统一考试题库。全国统一考试题库分为国家级题库和省级题库,应当按照考核标准的规定要求建设。省级题库应当结合本地区安全生产实际进行命题,重点突出地方性法规和区域安全生产特点,并由省级考试机构报总局—5—考试机构备案。第十九条总局考试机构统一制定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试题组卷规则。考试试卷应当按照组卷规则,由计算机在考试题库中随机生成。对参加初次取证考试的,试卷中国家级题库试题比例应当保持在80%以上;对参加复审或者延续复审考试的,试卷中国家级题库试题比例应当保持在50%以上。第二十条对国家级题库尚未建立的安全生产资格类别,省级考试机构可使用省级题库组织考试。第六章考试违纪处理第二十一条考生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考试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的处理。第二十二条监考人员和考评人员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第二十三条处理违纪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第二十四条考生、监考人员和考评人员对违纪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考试机构申请复核。第七章证书管理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6—后,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资格证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并符合安全资格准入学历、专业工作经历等条件的,可以向考核发证部门申领相应类别的安全资格证书。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是证书持有人从事相应工作的资格凭证,其式样和编号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和省级以上考核发证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安全生产资格证书遗失,应当向原考核发证部门提出补发安全生产资格证书的申请。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可以向原考核发证部门申请换发证书。换发安全生产资格证书的,原证书收回。补发、换发安全生产资格证书的,其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并应当备注说明。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6年,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或者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换证的,应当在期满—7—60日前,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部门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办理手续。第八章信息管理第二十九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建设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和证书管理系统,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信息共享,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使用和查询。第三十条考试机构应当使用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进行考试组织管理。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投入使用前已建成省级考试平台的,要与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实现对接。第三十一条考试机构和考试点采集的考试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完整。第三十二条考核发证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加大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的信息化建设资金投入,加快考试点建设。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三条考核发证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向当地政府或者同级财政、物价部门申请本地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专项经费或者确定收费标准。第三十四条省级考核发证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备案。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解释。—8—附件:1.考试实施程序2.监考人员、考评人员的职责及要求3.考试违纪处理规定4.考试题库命题工作规则5.考试点建设标准—9—附件1考试实施程序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考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资格考试的实施程序(一)考试机构依照相关规定制定考试计划,并于考试5个工作日前将考试计划派发到考试点。(二)负责考试报名工作的机构,根据考试计划组织考试报名,对申请参加考试人员(以下称考生)进行报考资格审查,并编排考场,发放准考证。(三)考试点应当提前对考场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确保设备设施完好。(四)考试试卷应当从考试题库中随机生成。采用纸质试卷考试的,应当制定严格的保密制度,采取切实的保密措施,确保考试公平公正。(五)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到指定考试点参加考试。(六)考试机构安排监考人员执行监考任务。监考人员对考生进行身份核对后,按照考试时间安排,宣布开始考试。(七)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填写考场记录并签名,连同考试成绩一起封入档案袋,交考试机构存档;采用纸质试卷考试的,监考人员将考试试卷密封后,交考试机构组织阅卷。二、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考试的实施程序—10—(一)考试机构通知考试点根据考生类别准备相应的考试场所、设备、工具和辅材。(二)考试机构选派相应的监考人员和考评人员。(三)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到指定考试点参加考试。(四)考试试题应从考试题库中随机抽取选定。(五)监考人员对考生进行身份核对后,按照考试时间安排,宣布开始考试。(六)考评人员现场评判考生的考试成绩。(七)考试结束后,考评人员将考试成绩登入考试成绩表,经监考人员核对后,连同考场记录一起封入档案袋,交考试机构存档。—11—附件2监考人员、考评人员的职责及要求一、监考人员(一)负责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监考工作,由考试机构选派;监考时,佩带统一制发的工作证件。(二)严格执行考试实施程序,严肃考场纪律,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并报告考试机构。(三)严格核查考生准考证及规定的其他证件。(四)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宣读考试注意事项。(五)监督考生按规定考试,制止考试违纪行为。(六)严格遵守监考有关纪律和规定。(七)考试结束,组织核对和整理考试情况。二、考评人员(一)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考试评分工作,由考试机构选派;考评时,佩带统一制发的工作证件。(二)具有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技师以上资格,实际从事相应专业和岗位5年以上,熟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三)严格执行考试有关规定,对考试场地、设备、工具和辅材等进行核查和检验。(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分,填写考评记录,具有独立的考核评分权力。(五)严格遵守考试有关纪律和规定。—12—附件3考试违纪处理规定一、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其提出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可宣布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责令离开考场:(一)携带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进入考场的;(二)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者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三)未在规定座位上答题或者在规定不得离开考场的时限内,未经允许离开考场的;(四)考试期间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其他一般的考场违纪行为。二、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宣布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责令离开考场,并由考试机构作出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的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告,不得报名参加考试的期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算:(一)以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或者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二)通过考场内外串通获取或者试图获取试题答案的;(三)使用具有无线信号接收功能的电子设备,以及具有信息存储、读取功能的电子产品的;(四)夹带、查看与考试有关资料,或者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同意、默许、帮助他人抄袭的;(五)其他严重的违纪行为。—13—三、监考人员、考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参与考试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处分,直至开除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改变考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