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规范试题(2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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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图曼2015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试题专业:姓名:分数:…………………………………………………………………………………………………………………………………………………一、填空题:1、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2、裙房: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的附属建筑。3、重要公共建筑: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4、商业服务网点: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5、高架仓库:货架高度大于且采用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6、半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且不大于者。7、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者。8、明火地点:室内外有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9、耐火极限: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至失去、或时止所用时间,用表示。10、防火隔墙:建筑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要求的墙体。11、防火墙: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相邻水平防火分区且耐火极限不低于的墙体。12、避难层(间):建筑内用于人员暂时及其的楼层(房间)。13、避难走道:采取防烟措施且两侧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防火隔墙,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14、闪点: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可燃性液体或固体表面产生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液体或固体的(采用闭杯法测定)。15、防火间距:防止着火建筑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便于的间隔距离。16、防火分区: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楼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17、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类。18、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19、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级。20、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防火隔墙和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防火门。21、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其承重结构宜采用或、排架结构。民用建筑部分:(重点)22、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和。23、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可分为、、、级。24、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25、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26、请填写出下表中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成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构件名称耐火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墙防火墙不燃性3.00不燃性3.00不燃性3.00不燃性3.00承重墙不燃性3.00不燃性2.50不燃性2.00难燃性0.50非承重外墙不燃性1.00不燃性1.00不燃性0.50可燃性楼梯间和前室的墙电梯井的墙住宅建筑单元之间的墙和分户墙不燃性2.00不燃性2.00不燃性1.50难燃性0.50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不燃性1.00不燃性1.00不燃性0.50难燃性0.25房间隔断不燃性0.75不燃性0.50不燃性0.50难燃性0.25柱不燃性3.00不燃性2.50不燃性2.00难燃性0.50梁不燃性2.00不燃性1.50不燃性1.00难燃性0.50楼板不燃性1.50不燃性1.00不燃性0.50可燃性屋顶承重构件不燃性1.50不燃性1.00不燃性0.50可燃性疏散楼梯不燃性1.50不燃性1.00不燃性0.50可燃性吊顶(包括吊顶搁栅)不燃性0.50不燃性0.25不燃性0.15可燃性27、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下表的规定,请填写出各建筑的正确防火距离(m)建筑类别高层民用建筑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一、二级一、二级三级四级高层民用建筑一、二级1391114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一、二级9679三级117810四级149101228、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m。29、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m。30、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有关室外变、配电站的规定,但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变电站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5.2.2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31、除高层民用建筑外,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或办公建筑,当建筑物的占地面积总和不大于2500m2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的条的规定。32、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分隔,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符合本规范第条的规定。33、民用建筑的平面布置应结合建筑的、火灾危险性、使用功能和等因素合理布局。34、请填写出下列表格中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名称耐火等级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备注高层民用建筑一、二级按本规范第5.1.1条规定1500对于体育馆、剧场的观众厅,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单、多层民用建筑一、二级按本规范第5.1.1条规定2500三级5层1200四级2层600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一级—500设备用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235、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和火灾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m2;2设置在单层建筑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m2;3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m2。36、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m2的区域。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并应符合本规范第条的规定;2防火隔间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h的防火隔墙,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4.13条的规定;3避难走道应符合本规范第条的规定;4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37、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且步行街两侧的建筑需利用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步行街两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2步行街两侧建筑相对面的最近距离均不应小于本规范对相应高度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且不应小于m。步行街的端部在各层均不宜封闭,确需封闭时,应在外墙上设置可开启的门窗,且可开启门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部位外墙面积的一半。步行街的长度不宜大于m;3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h的防火隔墙,每间商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m2。38、商店建筑、展览建筑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层。营业厅、展览厅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或;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营业厅、展览厅不应设置在地下及以下楼层。地下或半地下营业厅、展览厅不应经营、储存和展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39、托儿所、幼儿园的儿重用房,老年人活动场所和儿董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2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3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4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和疏散楼梯;5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40、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或。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医院和疗荞院的病房楼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h的防火隔墙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防火门,设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门应采用防火门。41、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或;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42、剧场、电影院、礼堂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至少应设置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2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观众厅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确需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个,且每个观众厅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3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及以上楼层。4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5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等自动灭火系统。43、建筑内的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宜布置在、。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及以上楼层。确需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其他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个,且建筑面积不宜大于m2;2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3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44、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和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45、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相互分隔,当每个分隔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00m2时,该层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每个分隔单元内的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本规范表中有关多层其他建筑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46、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确需贴邻民用建筑布置时,应采用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该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设置装置。(防火墙)(二级)(火灾报警)47、高层民用建筑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设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028的规定。(靠外墙)(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安全疏散和避难48、民用建筑应根据其建筑高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