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1.中交股份安全生产管理规定..................................12.中交股份安全生产分级责任制...............................133.中交股份安全生产考核办法.................................254.中交股份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305.中交股份环境保护管理办法.................................346.中交股份生产安全、环境事故处理办法........................407.中交股份安全生产事故统计管理办法..........................528.中交股份安全生产事故快报制度.............................599.中交股份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管理办法................6310.中交股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办法..........................6711.中交股份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7612.中交股份分包工程、租用船机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办法............8113.中交股份航务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定......................9814.中交股份疏浚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定.........................10615.中交股份勘察测量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11416.中交股份工业生产安全生产管理规定.........................11917.中交股份工程船舶调遣拖航安全管理规定.....................12418.中交股份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13219.中交股份桥梁工程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4220.中交股份隧道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15121.中交股份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检查标准.........................17922.中交股份船舶安全生产检查标准............................19623.中交股份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检查标准.........................203-1-中交股份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坚持科学发展观,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规范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促进生产发展,遵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股份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三条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必须明确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和依靠群众的原则。第四条各级领导和员工必须认真遵守国家及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分级责任制,严禁“三违”现象,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第五条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成立以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为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并制定相应的工作办法。第六条各单位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第七条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项目经理部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并配备专职安全员。第八条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要求须经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九条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必须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分级责任制,通过分级控制、分级把关,达到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杜绝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第十条为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分级责任目标,每年年初由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与股份公司各单位、股份公司直属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签定《安全环保责任书》(见附件)。第十一条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确定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并根据控制指标,制定具体措施,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个部门和岗位,并实行严格考核,以保证安全总体目标的实现。第十二条股份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负责传达、贯彻和落实有关国家、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负责制定股份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全面监督、指导、协调股份公司各单位安全生产-3-工作,研究、解决涉及股份公司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并根据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进行分别指导。(三)组织安全生产经验交流与推广,对安全生产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和处罚。(四)参与重大、特殊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论证、评价工作。(五)参与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十三条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有效落实股份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认真组织落实。(二)各单位主管生产的副职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三)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履行各自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并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四)各单位各级行政负责人、内部的人事劳资、组织、生产、经营、技术、质量、船机设备、财务等各管理职能部门,应对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负责。第十四条各单位各岗位人员对各自岗位的安全生产负责。第十五条各单位基层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职工进行日常安-4-全宣传教育和管理,对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隐患及时进行整改。第十六条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对现场操作人员的违章情况及事故隐患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第四章安全生产措施计划第十七条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结合企业发展规划和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按年度编制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经安委会审定后,由计划部门将安全生产工作计划与生产经营计划同时下达。第十八条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在编制生产、技术、财务基建、环保等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第十九条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要求,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经费。安全措施经费用于企业安全生产措施计划的实施和职工劳动条件的改善。经费在企业年度财务计划中列出,专款专用。第五章施工作业现场管理第二十条各施工单位要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的发生。-5-第二十一条对高空、水上、隧道等风险程度高的工程项目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要制定科学有效的施工技术方案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第二十二条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项目施工现场对作业环境和施工范围内存在的尘、毒、噪声等职业危害和重大危险源要进行辨识、登记和建档,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监控。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对分包队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工程总承包与分包单位各自的安全责任,并签订安全责任书。第二十四条对重大、关键性建筑施工项目应预先进行安全风险评价。第二十五条施工现场使用的船舶、机械、车辆等作业设备,要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和明确的安全操作规程,要有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与维护,消除隐患。第六章安全生产监督和检查第二十六条股份公司依据本规定第三章的有关条款,对股份公司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实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及时通报监督检查情况,督促有关单位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第二十七条各单位的各级安全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对本系统安全生产负有监督责任,监督要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第二十八条员工对事故隐患和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6-有权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或举报。第二十九条各单位除例行的安全检查外,对专业性较强的,采取由专业人员组成检查组对其操作程序、人员和设备进行专门检查;对生产现场和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设施进行专题检查。第三十条各单位要根据季节特点及围绕重大政治活动和节日,开展不同形式和内容的安全检查,确保安全生产。第三十一条各单位的基层单位和项目部对作业现场要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第七章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第三十二条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定期进行安全培训,以逐步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每年接受安全生产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应按照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和完善员工安全教育制度,增强广大员工安全意识、责任心和遵章守纪的自觉性。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教育应在主管负责人领导下,由安全、人事与其他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第三十五条各单位专职安全生产人员要接受行业或当地政府安全主管部门的安全培训教育,每年接受安全生产业务培训-7-的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对新员工(含合同工、临时工、农民工),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即单位(企业)教育、部门(车间、项目部)教育和岗位(班组)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准许上岗操作。第三十七条各单位从事电气、起重、锅炉、压力容器、焊接、登高架设、驾驶、潜水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通过专门的安全操作技术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取得证书后,每年还必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业务培训。第三十八条各单位在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生产新产品以及工人转岗前,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操作规程和岗位安全教育。第三十九条各单位基层单位(车间、项目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班组要结合生产特点进行经常性现场安全教育。第八章事故的应急救援和报告、调查与处理第四十条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的特点,制定预警及应急救援预案。对台风、暴雨、寒潮、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要建立预警预防机制,对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器材和设备,制定现场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8-第四十一条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演练。救援器材和设备要设专人进行维护。第四十二条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快报制度,明确事故报告职责、程序和要求。第四十三条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员工伤亡等生产安全事故时,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及当地县级政府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水上交通事故报当地海事部门);同时根据事故级别以电话、传真等快速方式在规定时间内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时必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和抢救,并按公司有关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统计管理规定进行报告、统计。第四十四条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的事故后,股份公司要及时派人赴现场进行调查,发生一次死亡5人(含5人)以上的事故后,股份公司主要责任人,迅速赶赴现场进行指挥、督查。事故原因调查清楚后,发生事故的单位负责人要及时到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汇报。第四十五条事故单位在事故发生后的30天内,写出事故报告,并与预防事故的防范措施一同上报公司安委办公室。第四十六条各单位要对发生事故的原因进行详细调查,并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对有关事故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第四十七条各单位应将有关安全生产统计报表于每月28日前上报至公司安全质量监督部,每年1月1日前上报上年度报-9-表,并及时进行统计汇总分析,掌握动态。第九章考核与奖惩第四十八条股份公司应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制度,确定考核指标,并与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挂钩。各单位应根据股份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进行分解,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考核制度。第四十九条每年为一个考核期。股份公司安委会办公室结合各单位自行考评情况,同时根据年度安全检查、事故台帐、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