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园林绿化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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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园林绿化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颁布日期】1992-05-27【实施日期】1992-05-27【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6347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城字第313号城市园林绿化是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和城市环境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在建设领域中重点支持的产业之一。为保证这一政策的实施,按照《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和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26gt;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我们制定了《城市园林绿化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园林部门、有关专家的意见,并做了修改。城市园林绿化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城市园林绿化作为城市基础设施,是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和城市环境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园林绿化是以丰富的园林植物,完整的绿地系统,优美的景观和完备的设施发挥改善城市生态,美化城市环境的作用,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休息、游览,开展科学文化活动的园地,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同时还承担着保护、繁殖、研究珍稀、濒危物种的任务。优美的园林景观和良好的城市环境又是吸引投资、发展旅游事业的基础条件。城市园林绿化关系到每一个居民,渗透各行各业,覆盖全社会。园林绿化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系统的健康和活力,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园林绿化事业的地位和社会需求将不断提高。分析其内部结构,大致由以下几方面组成:1.公共绿地管理:包括各级、各类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其它公共绿地及城市道路绿化管理。2.专用绿地管理:包括防护绿地,居住小区绿地,工厂、机关、学校、部队等单位的附属绿地。3.园林绿化建设、养护管理:包括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养护管理单位和队伍。4.园林绿化材料生产:包括为城市园林绿化服务的苗圃、草圃、花圃、种子基地等生产绿地管理及专用物资供给、保障事业。5.园林绿化科研、教育、服务管理:包括园林绿化专业的科研、教育单位及园林内的商业、服务业单位。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施工、养护、管理、服务、生产、科研、教育等几个环节,密切相关,互相衔接,在国民经济中,形成了独立的产业体系。同时又与城市规划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以及园艺、育种、植保、林业、气象、水利、环保、环卫、文化、文物、旅游、商业、服务等项事业发展密切相关或相包容,又具有一定的综合性,要同城市各项建设密切结合,协调发展。从总体上看,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具有为其它产业和人民生活服务的性质,是城市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系统中的组成部分,属于第三产业。其中园林树木、花卉和其他绿化材料的培育、养护同于种植业,有第一产业特点。园林绿化施工及专用设备材料制造,与建筑业和制造业相似,有第二产业特点。新中国建立后,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取得进展,但也经历过曲折道路,近十多年来,在改革开放政策的指引下,得到新的发展。截止1990年底,全国467个城市共有绿地474613公倾。其中建成区园林绿地217601公顷,公共绿地57863公顷。城市绿化苗圃有13941.5公顷,为城市建成区面积的1%。年植树量约1亿株。平均每城市居民占有公共绿地3.9平方米,绿化覆盖率平均为19.2%,建成区平均绿地率为16.9%。共有公园1926处,面积为39084.2公顷,年游人量达99628万人次。园林绿化系统内职工总数为202315人。1990年园林绿化事业全年的维护、建设、更新改造支出总计88979万元,占城市维护建设总支出的4.23%。我国园林绿化还比较落后,城市绿地率、绿化覆盖率和人均公共绿地面积都较低,而且园林绿地的绿化质量普遍不高,同世界发达城市相比差距悬珠。在此情况下,侵占绿地、改变现有规划园林绿地性质的情况却时有发生,对现有成果的巩固和发展造成巨大威胁。其主要原因是我国人口多,城市用地标准低,经济和社会发展尚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国家财力、物力满足不了实际需要,加之对园林绿化作用认识不足,管理机构不健全,法规、政策不配套,影响了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和行业管理的实施。植树造林,绿化祖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城市园林绿化是国土绿化的组成部分,受国家法律保障,列为政府的职责,公民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森林法》、《环境保护法》、《城市规划法》和其它法律、法规都作出了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保护绿地、树木的规定,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还作出了《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从法律上确立了城市园林绿化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随着城市化、工业化的发展,城市环境矛盾日趋突出,而园林绿化是城市生态系统中促进良性发展的积极因素,在创造优良的生产环境和改善人们的生存条件方面的作用是其它系统所不能代替的。所以,城市园林绿化是治理污染、提高环境质量必不可少的手段。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中指出“积极植树造林,提高绿化水平,为人民创造清洁、优美的生活环境”和积极治理污染,使环境建设同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的任务。国务院于1991年颁发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中规定“城市园林绿地”建设税率为0%,体现了国家对城市园林绿化的重点支持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和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26gt;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一、指导思想(一)园林绿化是以园林植物为主体,以占有土地为基础的事业。将市区各类绿地同城市依托的自然环境,统筹规划,形成有机的绿地系统,维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自然地貌、文物古迹,保证规定标准的园林绿化用地。努力提高园林绿化水平,创造适宜、优美的生产和生活环境,造福人民。(二)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紧密结合城市建设、改造和各项建设工程,实行同步规划、计划、设计、施工、验收,及时发挥投资的总体效益。园林植物依靠持续的养护管理,不断生长、成熟,增长其功能和效益。不间断的养护、管理是建设的继续,保证养护管理的持续投入是事业维持所必须的。(三)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既要高瞻远瞩,根据城市环境治理、改善生态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需要,规定园林绿地建设的规模和分布规律,制定长远发展规划,并留有余地;又要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目标和分期的实施步骤。挖掘土地潜力,提高效率,充分利用一切可利用的土地和空间,植树绿化,开辟绿地。(四)在目前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园林绿化体系下,要加强行业管理,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园林绿化知识,组织动员公民义务植树,同时依靠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手段,调动各行业和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搞好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养护、管理工作,实现绿化城市的目标,使全市人民共同受益。(五)园林绿化事业所产业的生态、经济效益是社会的巨大财富。但是,这些效益不可能为园林部门直接收得,事业的维持和发展主要靠国家、社会的支持和政策上给予的某些照顾。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利用有利条件,搞好经营管理改革,提高维护保养水平和服务质量,合理地组织收入,减少国家的财政负担。促进旅游资源开发,发展外向型经济,组织园林技术和产品出口,努力增加收入。(六)发展园林绿化科学技术,依靠科技进步,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和武装全行业。改变目前的以传统方式、体力劳动、手工操作为主的落后面貌,提高全行业的效率。二、规划目标和发展序列在“八五”期间,实现人均公共绿地5平方米指标的基础上,规划2000年城市绿化覆盖率要达到3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7平方米以上,城市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0%,将城市一切可以绿化的地方都绿化起来,形成完整有机的绿地系统,搞好城市依托的大自然环境绿化。与此同时,扩大园林绿化职工队伍,提高队伍素质。为实现上述目标,城市园林绿化应依据下列发展序列,执行产业政策,并作为各项经济政策的导向目标:--重点发展公园、街道绿化和城市依托的自然环境绿化。--利用自然地貌、名胜古迹,搞好环境绿化和配套设施建设,提供人民游览休息。--发展植物园、动物园,搞好濒危物种异地保护、繁育、研究,搞好科普宣传教育。--开发区和新建市区坚持按规划标准建设绿地系统,在城镇周围、工业区周围、工业区与居住区之间按标准建设防护绿地。--新建住宅区和旧城改造,同步搞好绿化和建设配套公园。改善人民居住环境,为儿童和老年人提供休息和活动条件。--新建和扩建项目,按各类规划指标,同步建设好附属环境绿地。--发展园林绿化生产苗圃、花圃,实行科学育苗,培育优良品种,起行业引导作用。提倡结合城市近郊自然地貌,搞好绿化,广植树木,营造林地、林带,改善城市依托的自然环境,改善城市生态。控制建筑物、假山等非生物设施比例过大的园林建设。坚决制止侵占城市绿地或占用规划绿地搞其它建设项目。详见附件。三、保障政策和实施措施(一)每个城市都要制定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土地,要严加控制,不允许随意新建构筑物、建筑物或改作它用。现有绿地不许任意侵占或改作它用。必须占用的须报上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提出修改规划,给予加倍补偿。通过行政立法和技术立法规定城市总体和各类用地园林绿化指标,各类功能区域的绿地率,作为编制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的依据,促进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现。各城市应根据不同的地理、历史、气候、人口条件和政治、经济地位制定具体的指标和实施步骤。(二)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要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1.对城市环境有重要影响的园林绿化项目,特别是城市依托的自然环境绿化系统工程,经过充分论证后,报请各级计划部门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2.根据《环境保护法》中“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的建设”的要求,在安排社会发展和城市环境综合治理计划时,充分考虑园林绿化在城市环境治理和建设中积极、有效的作用,将其摆在应有的位置。3.根据城市基础设施稳定、协调发展的需要,各地方、各城市在城市建设维护资金计划中按比例安排园林绿化的资金。其具体比例由各地方根据当地园林绿化的实际水平和城市环境建设的需要分别确定。4.各城市财政预算应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园林绿化养护费用。各城市在安排园林绿化发展计划时,应同时落实园林绿化养护能力和费用,避免盲目发展,无力维护造成的损失。5.在制定城市旅游发展规划时,应同时考虑城市风景园林和环境建设。建立旅游受益部门对提高风景园林价值和旅游环境质量给予补偿的机制。6.增加园林绿化科研、教育的投入,促进行业科学技术和职工素质水平提高,增强发展后劲。(三)城市建设,公用、自用项目建设和改造都应按标准安排园林绿化资金,进行同步规划、计划、设计、建设、验收。凡未能达到规定绿地标准的均应给城市绿化建设以补偿。1.道路、桥梁等市政建设项目,要会同园林主管部门,进行统一规划设计,安排一定比例的绿地、林带或行道树。由城市建设部门统一办理征地、动迁。所需建设投资,统一纳入项目的总预算内,交由园林专业部门组织实施。2.新建居住区和成片改造旧城区时,居住小区的绿地面积一般不应少于占地面积的30%,居住区应另辟建公园。绿地建设投资纳入住宅开发建设投资之内,一般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造价的一定百分比提取。3.机关、工厂、医院和学校等一切企、事业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都应按标准规划设计绿地,其投资纳入项目建设计划。4.城市规划区内的铁路沿线、站区及由水利部门管理的河渠、水库、湖泊等滨水地带的林带及绿地,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技术标准,分别由铁路部门、水利部门进行建设及养护管理。5.工厂、企业及其它对环境有影响的设施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负责营建防护林带,并做好经常的养护管理工作。6.在城市规划区内的解放军营区,除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颁发的《军队绿化工作规定》进行绿化外,还要服从城市的统一规划和园林绿化要求。7.依法批租给国内、国外、境外租赁者使用的土地,都要遵照有关法规规定的标准,建设绿地。(四)贯彻执行全国人大五届四次会议《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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