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过程摘要人员构成:审判长:汪代婷(1名)审判员:陶洪梅、陈洋洋(2名)书记员:杨易鹏(1名)法警:易天波、张林(2名)证人:杨绪会(1名)原告:陈涛(1名)原告委托代理:匡顺顺(1名)原告监护人:陈志平(1名)被告:胡安勇(1名)被告委托代理:王芳(1名)被告监护人:黄财霞(1名)(一)法庭准备阶段书记员:原告及其代理人是否到齐?原告:到齐书记员:被告及其代理人是否到齐?被告:到齐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不准录音、录像;2.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3.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4.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纪律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座。(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就坐。)书记员:报告审判长,法庭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报告完后坐下)(二)开庭审判长:金沙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现在宣布开庭。(敲响法槌)审判长:核实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陈涛,男,汉族,出生于2004年3月5日,家住金沙县桂花镇桂花乡桂花村;原告法定监护人:陈志平,男,汉族,出生于1974年4月10日,家住金沙县桂花镇桂花乡桂花村;原告委托代理人:匡顺,男,苗族,出生于1985年10月5日,已在建成律师事务所任职3年;被告:胡安勇,男,汉族,出生于2003年3月2日,家住金沙县桂花镇桂花乡桂花村;被告法定监护人:黄财霞,女,汉族,出生于1974年5月20日,家住金沙县桂花镇桂花乡桂花村;被告委托代理人:王芳,女,汉族,出生于1987年10月15日,已在阳光律师事务所任职2年。审判长:经审查允许双方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参加本案的诉讼。审判长:(敲响法槌)现在开庭。金沙县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民事诉讼经济赔偿案现在在这里依法开庭审理,高二级学生陈涛诉讼同班学生胡安勇人身伤害赔偿一案。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本庭审判员汪代婷、陈洋洋、陶洪梅三人组成,由汪代婷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杨易鹏担任法庭纪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庭审中有下列权利:1.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当事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及在案件审理时、审理后、辩论终结前,对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有权提出回避申请;3.当事人有权收集提供证据,有权申请对证据进行鉴定或勘验,有权在法庭上进行质疑和辩论。当事人双方可以进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本庭组织调解;4.当事人有如实陈述案件真实性的义务,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5.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法庭规则,听从审判长指挥,在法庭上发言必须经审判长许可并不许进行人身攻击。审判长:上诉各项权利你们听清楚没有?原被告答:清楚审判长: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原被告答:没有(三)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请原告陈述事实经过。原告委托代理人:2018年3月15日上午课间操的时候,原告和被告在教室发生争吵,被告拿起木棍打在原告手上,使原告左手小指骨折,共花去医疗费4860元,影响原告正常的生活学习,因此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被告医药费4860元。审判长:现在由被告就原告所说事实进行阐述答辩意见。被告委托代理人:原告所说不符事实,当时在教室原告说自己的手没知觉了,被告想弄清事实,才打了原告,故被告不承担相应责任。审判长:现在双方进行举证,首先由原告举证原告委托代理人:金沙县人民医院的诊断书及门诊收费清单(由法警提交给审判长,审判长看完后再由法警给被告一方看)审判长: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有无异议?被告委托代理人:无异议审判长:原告是否还有证据向法院提供?原告委托代理人:有,我们有证人杨绪会同学,我请求杨绪会出庭审判长:允许杨绪会出庭(证人到证人席就坐)审判长:证人你叫什么名字?证人:杨绪会审判长:出生年月日多少?证人:2002年2月18审判长:根据法庭规定,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有意作伪证,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证人杨绪会你能否保证如实作证?证人:能。审判长:证人请在保证书上签字(法警从审判员拿保证书给证人签字,签完字后再由法警交回审判员处)审判长:现在请证人陈述基本情况及事实经过。证人:我是原告和被告的同班同学,2018年3月15日上午课间操的时候,我看到原告和被告在教室发生争吵,被告用木棍打原告的手,我劝他不要打了,他说“你管得着吗?”还威胁我,如果我告诉老师,连我一起打。审判长:被告是否有证据出示?被告委托代理人:没有。(四)法庭辩论阶段审判长:法庭调查基本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阶段。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有关规定,进行法庭辩论,请辩论双方注意:发表意见应观点鲜明、语言精练、已经说明了观点或理由的不必重复、不得进行人身攻击。审判长:首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原告:被告胡安勇把我打伤情况属实,我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和诉讼费。被告:我不是故意的打的,是原告让我打我才打的,我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原告:我说的是“你再打我试试,再打我告诉老师去”被告:那是你没说清楚,和我没关系。原告:你平时在班上就爱辱骂人,谁回应你你就打谁,现在还强词夺理。(五)法庭调解阶段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现在,由本庭宣判的由当事人自愿的原则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在本庭的组织下调解?原告代理律师:我认为,应该给被告一个教训,因为被告在学校不止一次欺负人了,所以,我方不同意调解。被告代理律师:我方同意调解。审判长:鉴于原告意见,法庭会根据事实依据作出最后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现在由双方当事人作最后陈述,首先由原告作最后陈述。原告:我就是希望被告赔偿我的医药费和诉讼费,更不希望以后有类似的事情发生。被告:我现在有点后悔了,我以前觉得自己特别横,别人都得听我的,自己很威风,没想到给别人造成了伤害,我以前要是多学点法律知识就好了,我现在真诚的对原告说一声“对不起!”原告:看你态度诚恳,在道义上我接受你的道歉!审判长: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合议庭进行评议时,必须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工作,合情合法的原则。现在宣布休庭,15分钟后将继续开庭。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及合议庭成员退庭。(六)法庭判决阶段书记员:请审判长审判员出庭。审判长:现在宣布继续开庭,现在宣读判决结果,全体起立。金沙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书2018年5月20日,原告陈涛诉讼学生胡安勇人身伤害赔偿案,本院依法组成由汪代婷、陈洋洋、陶洪梅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终结,本院认为:被告胡安勇与原告陈涛在教室发生争执后,拿起木棍打伤了原告的手,致使原告左手小手指骨折,花去治疗费人民币4860元,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规定,故意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侵害他人人身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胡安勇造成原告陈涛人身伤害,被告胡安勇为限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安勇监护人黄财霞,自本案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赔偿原告陈涛医疗费486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此判决即刻生效,判决书将在5日内送达,不服判决的,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15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分。被告人及被告代理人,对判决有意见吗?被告及代理人:没意见审判长:请坐下(全体坐下)(七)法庭教育阶段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律教育,在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说出了自己的真实感受,这说明,你对自己的行为已有反省,你现在虽然是学生,但不要以为法律离自己很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是谁,触犯了法律都要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平时要多收看法制节目、多看看法律书籍,在做每一件事情之前,都要先考虑行为是否正确,是否违法。审判员A:我觉得被告你还应当换位思考一下,如果受伤骨折的是你,会给自己生活、学习带来好多不方便,给自己身心留下多大的创伤,这些都是你要反思的!同时,如果受伤的人是你自己,你有考虑过你爸爸妈妈是多么的心疼吗?每个子女都是父母的心头肉,你是你父母的心头肉,别的同学是他们父母的手中宝,谁被欺负了,谁的父母心里面都是痛苦的。审判员B:旁边坐的是你的妈妈,你有没有考虑过你妈妈的感受,看看妈妈头上的白发,看看妈妈额上的皱纹,看看妈妈简朴的衣服,家庭经济境况应该并不好,然而,你还好在外面给爸爸妈妈增添这么多麻烦,四千多元的医药费她们得挣多少时间啊!所以,平时不要去做让爸妈操心的事情,更不要去做违法犯罪的事情。被告:感谢您们的教诲,我以后一定遵纪守法,做一个不让父母操心,不让老师担忧,不让同学讨厌的自己。审判长:现在宣布,退庭!老师:谢谢同学们对模拟法庭的精彩展示,请同学们台下就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