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节能与节能技术提纲节能的定义节能的技术经济评价我国在节能领域的政策、法规及其解读分行业的节能概论节能的定义(从能源的角度)从能源的生产开始,到最终消费为止,在开采、运输、加工、转换和使用等各个环节上都要减少损失和浪费,提高其有效利用程度。(从经济的角度)通过合理利用、科学管理、技术进步和经济结构合理化等途径,以最少的能耗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节能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中的损失和浪费,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节能工作的意义节能是实现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的保证节能是调整国民经济结构、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节能将缓解我国运输的压力节能将有利于我国的环境保护能源的利用效率能源利用效率指能量被有效利用的程度,是衡量能量利用技术水平和经济性的一项综合性指标。通常有以下几种计算方法:按产品能耗计算法按部门能耗计算法按能量使用途径计算法按能量开发到利用的计算法按产品能耗计算法Gi为某项产品的产量;Eoi为该项产品的有效利用能量;Ei为该项产品的综合供给能量(综合能耗量)100%ioitiiGEGE按部门能耗计算法100%100%dt部门有效利用能量部门有效利用能量部门损失能量部门有效利用能量部门有效利用能量部门损失能量按能量使用途径计算法100%100%pt某种用途的有效利用能量某种用途的有效利用能量+某种用途的能量损失某种用途的有效利用能量某种用途的有效利用能量某种用途的能量损失按能量开发到利用的计算法把能源从开采、加工、转换、运输、贮存到最终使用分为四个过程,分别计算出各个过程的效率,然后相乘求得总的能源利用效率,即exptprotrause节能的类型纯节能型:功能不变,能耗降低增值节能:功能提高,能耗不变理想节能:功能提高,能耗降低相对节能:功能大量提高,能耗略有提高简单节能:功能略有降低,能耗大量降低零点节能:功能或降低,或不变,或提高,但能耗为零,也称为超理想节能。节能的组织与管理措施直接节能技术节能:提高用能设备的能源利用效率,直接减小能耗工艺节能:采用新工艺以降低某产品的有效能耗节能从广义上讲就是要降低能源消费系数,使实现同样的国民经济产值M所消耗的能量E最少。节能的组织与管理措施间接节能管理节能:加强组织管理,通过各种途径减少原材料消耗,提高产品质量,以减少间接能耗结构节能:调整工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发展耗能少的产品,以降低E/M值节能的组织与管理措施调整工业结构合理布局工业合理使用能源多种能源互补,综合利用进行企业改造,设备更新及工艺改革改善企业的能源管理技术和工艺节能的途径提高能量传递和转换设备的效率,减少转换的次数和传递的距离按能量的品质合理使用能源,尽可能防止高品质能量降级使用按系统工程的原理,实现整个企业或地区用能系统的综合利用大力开发研究节能新技术把替代能源纳入节能技术,因地制宜地加以开发和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解读立法过程•立法的前期准备阶段上世纪80年代初~80年代末1980.10~1982.7国务院颁布第一至第五号专项节能指令1982.中国能源研究会专家建议制定节能法1984.国家经委和国家计委组织专家提出节能法大纲设想方案1986.国务院颁布《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立项和初步设计阶段,80年代末~90年代初1989.12.国家计委组织研究《节能法》的编写思路和基本框架1990.3.形成《节约能源法编写大纲》1991.3.完成《节能法》讨论稿及编写说明,列入1991年国务院立法规划•调研和论证阶段,1991.4~12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修改和完善阶段,1992.1~1993.5形成送审稿•国务院审查和人大常委会审议阶段1993.7~1997.101995.4.30.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审核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1995.5.5.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1995.6.23.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1996.6.28.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1997.11.1.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审议通过1998.1.1.开始施行•配套法规和标准建设20多个省市颁布地方法规已建立69项节能法规•2003.11.28.上海《节能法》理论研讨会,讨论《节能法》修改第一条立法目的规定第二条关于能源定义的规定第三条关于节能定义的规定第四条关于节约能源战略地位和对政府节能工作基本要求的规定第五条关于国家制定节能政策和编制节能计划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六条关于国家鼓励、支持提高节能科技水平,增强全民节能意识的有关规定第七条关于节能义务和国家奖励节能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规定第八条关于节能工作管理体制及职责的规定第九条关于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领导的规定第十条关于能源方针和优化能源投资方向的规定第十一条关于政府运用财政、信贷手段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和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开发的规定第二章节能管理第十二条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应当开展合理用能专题论证的制度性规定第十三条关于禁止新建高耗能工业项目的规定第十四条关于制定有关节能标准的权限与要求的规定第十五条关于对用能产品生产行业加强节能监督的规定第十六条关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制定产品能耗限额的规定第十七条关于落后的能耗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的有关规定第十八条关于用能产品节能质量认证的规定第十九条关于节能统计工作的规定第二十条国家对重点用能单位加强节能管理的制度性规定第三章合理使用能源第二十一条关于用能单位加强节能管理的义务性规定第二十二条关于用能单位能源管理基础工作的义务性规定第二十三条对用能单位建立节能工作责任制度和奖励制度的义务性规定第二十四条关于生产耗能较高产品的单位应遵守能耗限额及超能耗限额限期治理的义务性规定第二十五条关于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关于用能产品生产者应当向社会公示产品能耗指标的义务性规定第二十七条关于使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关于重点用能单位的义务性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重点用能单位设立能源管理岗位的规定第三十条关于生活用能应当计量和交费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关于供能单位的义务性规定第四章节能技术进步第三十二条关于国家如何推进节能技术开发的规定第三十三条关于国家组织节能科研、示范工程、推广项目工作的规定第三十四条关于引进境外先进节能技术、设备和材料的规定第三十五条关于安排节能科研资金的规定第三十六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推动节能专业化生产的规定第三十七条对建筑物采用节能型建筑的规定第三十八条关于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和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规定第三十九条关于国家鼓励发展通用节能技术的规定第四十条要求各行业制定节能技术政策,推进节能技术进步的规定第四十一条关于节能技术指标、要求和措施的制订以及适时修订的规定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关于新建国家明令禁止新建的高耗能工业项目的处罚规定第四十三条关于严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的处罚规定第四十四条对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的处罚规定第四十五条关于逾期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的处罚规定第四十六条关于将淘汰的用能设备转让他人使用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第四十七条关于未在产品说明书上和产品标识上注明能源指标或注明不实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第四十八条关于使用伪造的节能质量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第四十九条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工作中职务违法、犯罪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五十条关于《节能法》施行时间的规定《节能法》建立的几项制度•合理用能评价制度(第十二条)——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节能篇)——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的项目,审批机关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确定是否浪费能源的判断标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节能的国家标准(第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标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工作的部门——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最低要求)(第十六条)超能耗限额限期治理(第二十四条)•节能标准与限额管理制度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第十七条)淘汰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的名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第十七条)生产、销售用能产品和使用用能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停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不得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第二十五条)•落后用能产品淘汰制度国家对重点用能单位要加强管理(第二十条)重点用能单位: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万tce5000tce<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万tce•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制度重点用能单位义务性规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用能效率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第二十八条)——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人员,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能源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依据:生产用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如实注明能耗指标。(第二十六条)定义:是指表示用能产品能源效率等级等性能指标的一种信息标识,属于产品符合性标志的范畴。(《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二条)范围:国家对节能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能产品实行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管理办法》第三条)•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05年3月1日起施行)实施:国家发改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认监委)制定《目录》和实施规划。制定和公布适用产品的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样式和规格。产品生产商或进口商,经过检测确定产品能效等级向授权机构备案,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以及广告宣传中使用统一的能效标识。授权机构定期公布备案信息,并对生产者和进口商使用的能效标识进行核验。授权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发改委授权。地方节能管理部门、地方质检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所辖区内能效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分行业的节能概论九个耗能行业重点节能技术概要目录前言九个行业重点节能技术概要结束语(1)能源消费以煤为主,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我国是世界第二大能源消费国。2005年,我国一次能源消费量22.3亿吨标准煤。其中,煤炭消费量21.4亿吨(折标煤15.3亿吨)。由于近70%的原煤没有经过洗选,直接燃烧造成的烟尘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占全国总排放量的70%和90%,二氧化硫排放形成的酸雨面积已占国土面积的三分之一。(2)工业用能居高不下2005年,一、二、三产业和生活用能分别占能源消费总量的3.6%、72.3%、13.6%和10.5%;其中工业用能占70.8%。1990年以来,我国工业用能水平一直保持在70%左右,与国外能源消费结构相比,明显偏高。2004年,火电供电煤耗379克标煤,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高21.5%(2000年为22.5%);大中型钢铁企业吨钢可比能耗705千克标煤,高15.6%(21.5%);水泥吨综合能耗157千克标煤,高23.3%(45.3%);大型(天然气)合成氨吨综合能耗1235千克标煤,高24.7%(31.2%);电解铝交流电耗每吨14683千瓦时,高4.1%(10.0%)。(3)单位产品能耗高(4)主要耗能设备能效低燃煤工业锅炉平均运行效率60%-65%,比国际先进水平低15%-20%;各类电动机的平均效率比发达国家低3%-5%,电机拖动系统整体运行效率比国际先进水平低20%。目前,我国大型钢铁联合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