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案例分析2013年4月12日一、政府采购案例分析(一)政府采购的定义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二)案例分析(1)某省级单位委托采购网络系统,采购预算300万元。该项目采用资格后审制度,项目特定的资格要求未在招标公告中载明,招标文件资格证明文件部分仅列明了要求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名称。此外招标文件还列入了简单评分分值:系统完善性20分、系统优越性10分、投标报价30分、售后服务15分、其他25分。而在开标后评委会使用的评分标准中“其他部分”却注明:在满足其他资格条件的前提下(包含注册资金必须在500万元以上),本省供应商可加5分,在省级单位有过成功案例的省内供应商可以再加5分。请问:如何评价该项目的上述做法?《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本案例根据项目的特殊情况规定注册资金必须在500万元以上是可以的,但是它不应该在事后的评分标准中列明,而应该在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列明,否则对投标人来说,就是一种信息不对称、不公平。此外,本案例中“其他部分”注明:在满足其他资格条件的前提下,本省供应商可加5分,在省级单位有过成功案例的省内供应商可以再加5分,这实际上事对其他外省潜在投标人的歧视,无法体现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列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等内容。本案例中,招标文件仅列入了简单的评分分值,而没有完整的评分办法及评分标准,这是一种明显的违规行为。这样让投标人事先无法根据招标文件中评分标准去理解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和导向,也无法确定自己的投标策略,而处于盲目投标的状态。由于评分标准没有在文件中公布,而只是在开标时直接使用,会造成信息的不对称和暗箱操作。(2)某竞争性谈判采购,共有3家供应商参加。谈判过程中,谈判采购小组经过仔细研究发现,原先采购文件中提出的技术要求有较大的偏差,为此经与采购人代表现场商议,谈判采购小组当场将技术要求做了相应的调整。随后,谈判小组经过比较,觉得3个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中,A和B的第一次报价较合理,C的价格偏高,因此认定C的成交希望不大,决定将其排除。于是,谈判小组口头通知了AB两家供应商关于技术要求的相应调整,并请他们重新报价,最终根据在满足配置、服务的前提下价格最低的原则,确定B供应商成交,并当场宣布了采购结果。请问:该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做法有无不妥?若C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采取怎样的做法?《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谈判小组的做法在三个方面均不符合采购法的相关规定:1、谈判小组调整相关技术要求后,没有根据法律规定通知包含C供应商在内的所有参与谈判的供应商;2、未采用书面的形式通知供应商;3、由于没有通知C,最终的二次报价,实际上只是两家供应商参加,不符合“不少于三家”的有关规定。由于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仅凭主观推断就认定C没有成交希望,从而人为的剥夺了C在技术调整后参加二次报价的机会,对C供应商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C供应商如果认为合法权益收到损害,可在知道受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出书面质疑,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书面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上一秘密。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工程招标案例(一)工程招标的定义工程招标是指建设单位对拟建的工程项目通过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吸引建设项目的承包单位竞争,并从中选择条件优越者来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法律行为。(二)案例分析某国有企业计划投资700万元新建一栋办公大楼选取中标单位,共有A、B、C、D、E五家投标单位参加了投标,开标时出现了如下情形:1.A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密封,建设单位委托了一家符合资质要求的监理单位进行该工程的施工招标代理工作,由于招标时间紧,建设单位要求招标代理单位采取内部议标的方式的习惯做法密封;2.B投标单位虽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了投标文件但有一页文件漏打了页码;3.C投标单位投标保证金超过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金额;4.D投标单位投标文件记载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完成期限;5.E投标单位某分项工程的报价有个别漏项。为了在评标时统一意见,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评标委员会有6人组成,其中3人是由建设单位的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工程部经理参加,3人由建设单位以外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经过评标委员会,最终由低于成本价格的投标单位确定为中标单位。问题:1、采取的内部招标方式是否妥当?说明理由.2、五家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是否有效或应被淘汰?分别说明理由;3、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是否妥当?若不妥,请说明理由.4、确定的中标单位是否合理?说明理由.1、不妥。国有投资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特殊情况可选择邀请招标,且具体采用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必须符合相关文件规定,并办理相关审批或备案手续;2、A属于无效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密封;B属于有效标。漏打了一页页码属于细微偏差;C属于有效标。投标保证金只要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最低投标保证金;D属于应淘汰的投标书。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完成期限属于重大偏差;E属于有效标。个别漏项属于细微偏差,投标人根据要求进行补正。3、不妥。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单数,且招标人以外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4、不合理。定标原则规定中标单位的投标价格不得低于成本价(2)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招标选择了一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施工招标代理和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并在监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45天,与该监理单位签订了委托监理合同。之后双方又另行签订了一份监理酬金比监理中标价降低10%的协议。在施工公开招标中,有A、B、C、D、E、F、G、H等施工单位报名投标,经监理单位资格预审均符合要求,但建设单位以A施工单位是外地企业而不同意其参加投标,而监理单位坚持认为A施工单位有资格参加投标。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中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1人、建设单位代表1人、政府提供的抟家库中抽取的技术经济专家3人。评标时发现:B施工单位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单位报价且未能合理说明理由;D施工单位投标报价大写金额小于小写金额;F施工单位投标文件提供的检验标准和方法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H施工单位投标文件中某分项工程的报价有个别漏项;其他施工单位的投标文件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建设单位最终确定G施工单位中标,并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该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问题:1、指出建设单位在监理招标和委托监理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2、在施工招标资格预审中,监理单位认为A施工单位有资格参加投标是否正确?说明理由3、指出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组成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并写出正确做法。4、判别B、D、F、H四家施工单位的投标是否为有效标?说明理由。答案:1、在监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45天签订委托监理合同不妥,依照招投标法,应于30天内签订合同。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后双方又另行签订了一份监理酬金比监理中标价降低10%的协议不妥。依照招投标法,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2、监理单位认为A施工单位有资格参加投标是正确的。以所处地区作为确定投标的依据是一种歧视性的依据;这是招投标法明确禁止的。3、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妥,不应包括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正确组成应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在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位,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4、B、F两家施工单位的投标不是有效标。B单位的情况可以认定为低于成本,F单位的情况可以认定为是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属重大偏差。D、H两家单位的投标是有效标,他们的情况不属于重大偏差。(3)空军某部,根据国防需要,须在北部地区建设一雷达生产厂,军方原拟订在与其合作过的施工单位中通过招标选择一家,可是由于合作单位多达20家,军方为达到保密要求,再次决定在这20家施工单位内选择3家军队施工单位投标。问题:(1)上述招标人的做法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2)在何种情形下,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答案:(1)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由于本工程涉及国家机密,不宜进行公开招标,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选择施工单位。(2)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