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中小学管理中的若干问题——学校事故与及其法律责任彭万明目录学校事故概述学校事故的归责原则学校承担责任的要件学校事故的免责学校事故的防范一、学校事故概述(一)我国学校事故的现状(二)我国有关学校事故的法律法规(三)学校事故法律责任的种类(一)我国学校事故的现状有关数字表明:我国每年约有1.6万名中小学生丧于非命,平均每天有50名左右中小学生死亡。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近年来一项调差发现:安全事故是14岁以下儿童第一死因。(一)我国学校事故的现状1.概念及特征:学校事故:是指学生在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学习、生活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件。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处理难度大、大多是人为过失造成、某些事故中受害者本人往往也有责任、(一)我国学校事故的现状2.学校事故种类:学校管理不严造成的事故;学校设施陈旧造成的事故;体育课和运动会上出现的事故;文化课和实验课时出现的事故;劳动和卫生扫除时出现的事故;在自由活动时间和课外活动时间出现的事故;食物中毒造成的事故;校内车辆行驶造成的事故;学校组织学生外出活动时出现的事故等。(二)我国有关学校事故的法律法规1.民事法律类:1986《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无民事行为的学生受到伤害或伤害他人,单位有过错要适当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学校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补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受到损害,学校尽到教育管理责任,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受到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应当承担责任。第四十条受到学校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2.教育法律——《义务教育法》第16条、第23条、第24条、第52条规定了学校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必须履行的责任,是学校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依据。据此,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学校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在校学生负有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4.未成年人立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2条:建立安全制度、进行安全教育保障人身安全;第23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演练;第24条:学生发生伤害事故要及时救护,并报告。第四类:行政法规与教育部行政规章《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对各级各类学校卫生工作的要求、管理、监督、奖励与处罚等做出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针对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认定、事故处理程序、损害赔偿等做出规定,为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提供依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针对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校园周边和校内安全管理、对安全教育等做出规定,重在加强管理预防发生安全事故。(三)学校事故法律责任的种类法律责任定义:由于违法行为或特定的法律事实而导致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上的后果。法律责任的特点强制性;法定性;(三)学校事故法律责任的种类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有时可能是三中责任的一种,有时也可能同时承担全部三中法律责任。1、行政法律责任学校的行政法律责任是指学校在校园伤害事故中作为违法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应当依法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有2种。2种形式:行政处分:(内部责任形式)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行政处罚:依《行政处罚法》实施。有7种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反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2、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主体实施了刑事法律所禁止的犯罪行为而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2、刑事法律责任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的原因:校舍或学校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教育教学活动中没有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或预案所引发的重大安全事故;教师的教育手段不当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涉及的罪名有:教育设施重大责任事故罪、玩忽职守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重伤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两罚制度: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对学校犯罪可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法。教育设施重大责任事故罪《教育法》第73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3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师生伤亡事故的。《刑法》第138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38条教育设施重大责任事故罪两个量刑幅度:重大伤亡事故的:一人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群死群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学校事故导致的犯罪还可能是:玩忽职守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重伤罪、交通肇事罪等。指由于学校或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过错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学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因:因为校舍或学校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或存在安全隐患所引发;由于教育教学活动中没有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或预案引发;学校在知悉事故发生的情况下是否及时履行了先行救护和对学生监护人的通知义务导致事故加重。3、民事法律责任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学校有过错,才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学校可能承担:全部责任:学生人身伤害完全是由于学校的过错导致的;部分责任:学校和学生本人在事故中均有过错,学下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他责任应由学生的监护人承担。学校没有责任:学校无任何过错,而责任完全在学生,则由学生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民事法律责任的确立途径:自行协商教育行政部门调解法院调解与判决《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侵权责任形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适用方式:单独适用、合并适用二、学校事故的归责原则学校事故的归责原则:是指侵权行为发生后,侵权行为责任人应当依据什么样的根据和标准来承担责任。必须确立合理的学校事故的归责原则:一方面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又要保护学校工作的积极性,让学校工作能够有效和顺利地进行。二、学校事故的归责原则(一)过错责任原则(二)过错推定原则(三)补偿责任原则(四)无过错责任原则(五)公平责任原则(一)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谁主张,谁举证如何确认学校有过错?首先是判断学校有无注意义务和应负注意义务的程度其次是判断学校是否实际违反了注意义务。《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小学三年级以上、全部初中生、大部分高中生、中职学生、少量的大学生、一些特教学校的智障孩子;(二)过错推定原则推定过错责任是过错责任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过错推定原则将民事举证责任以否定的形式分配给加害人一方,从而避免了受害人因不能证明对方的过错而无法获得赔偿的情形。(推定过错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民法通则》第126条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地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幼儿园或者学校中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遭受损害的,由于年龄所限,往往难以就违法行为和因果关系进行举证,认定过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九十条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三)补偿责任原则补偿责任原则即能够确定加害人时,由加害人或其他负有责任的人承担责任,补充责任人不承担责任;在加害人无法确定时,由补充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如果能够确认加害人,但是加害人或者对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人的资力不足以承担全部责任时,则先由加害人或者对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尽力承担责任,剩余部分由负有补充责任的人承担。三种情形加害人可确定并能全额赔偿:补充责任人不承担加害人可确定但不能全额赔偿:补充责任人承担部分加害人不能确定亦不能赔偿:补充责任人承担全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四)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指不问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不以加害人主观上的过错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学生伤害事故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一,适用无过错原则最重要的条件是监护人责任。《民法通则》133条。其二,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被严格限于法律有明文规定的范围。法律必须以列举的方式作出规定。(五)公平责任原则——不宜采用公平责任原则指在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由法院根据公平观念,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害给予适当的补偿,由当事人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应具备以下条件(1)各方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没有过错。基础和前提(2)需要考虑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和受伤害程度(3)严格坚持最后适用三、学校承担侵权责任的要件存在过错是学校承担责任的前提,因而学校应主要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性,学校承担学校事故的民事责任需具备四个要件:损害事实;损害发生在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学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学校主观上有过错(一)学校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的12种情形1.学校的校舍、场地及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一)学校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的12种情形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充实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一)学校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的12种情形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