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解读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2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3年9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9月27日新《条例》出台背景广东省2003年就颁布了全国第一部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十年来,《条例》在依法治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作出了重大贡献。但是,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旧《条例》已不能适应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发展要求。2010年7月正式启动《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立法修订工作,到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历时三年两个月。在起草过程中,省安监局、省法制办和省人大法委、财经委等起草部门通过书面征询、召开座谈会、实地调研等形式,全面听取各地、各方意见。3年多来已累计召开33次座谈会,并多次到省内外各地调研收集意见,形成了新修订的《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共六章53条。新《条例》五大亮点新修订的条例突出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设6章53条。和旧《条例》相比,新《条例》的五大亮点主要是:•首次在地方性法规层面明确和细化了政府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要求“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必须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延伸了乡镇一级基层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职责,明确了村(居)两委的安全生产角色定位,构建省、市、县、镇、村五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网络。实行了安全生产诚实信用体系,建立激励和惩戒制度。全方位建立排查登记治理隐患制度新修订的条例更加突出和体现了便民、利民原则,将对解决我省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深层次问题发挥关键作用。•赋予了从业人员:•“知情权”、•“拒绝权”、•“检举权”,•很好地体现了安全生产“以人为本”的理念。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四章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六章53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职工参与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建立机制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岗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规划,落实责任制,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重大事项。县级以上安监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监管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管理。(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一岗双责)第六条工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以及事故预防、自救互救的能力。新闻媒体有对安全生产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有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的义务。第八条鼓励、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培育和发展安全生产有关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事故发生、参加事故抢险救护、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研究和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科学技术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建立和实施下列安全生产制度:(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二)安全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制度;(三)重大危险源辨识、监控和隐患排查、登记、治理制度;(四)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设备、设施保障制度;(五)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管理制度以及职业健康措施保障制度;(八)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九)安全生产管理台账、档案制度。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一)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并督促实施;(二)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问题,并督促事故防范、隐患排查和整改措施的落实;(三)每年至少组织和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四)发生事故时迅速组织抢险救援,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调查处理;(五)每年向职代会、股东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一)指导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并指导组织实施;(二)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听取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问题,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三)组织落实事故防范、重大危险源监控、隐患排查整改和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四)每半年至少组织和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其他分管负责人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前款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十三条下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一)从业人员超过五十人的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废弃处置单位;(二)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危险物品使用、船舶修造单位;(三)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金属冶炼、机械制造、建材、电力、交通运输单位、农业机械作业合作组织;(四)从业人员超过一千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并具体组织实施;(二)组织安全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并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三)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违规操作等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具体落实事故防范及重大危险源监控、隐患排查整改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五)督促各部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组织安全生产考核,提出奖惩意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协助所在单位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拟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审核所在单位上报的有关安全生产报告、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及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并具体检查督促实施;(二)每周至少组织一次班组安全生产检查,督促生产技术部门加强对生产设备、安全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并督促部门负责人和职工进行生产岗位安全检查;(三)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负责人,督促落实整改,并将检查整改情况记录在案。发现有危及职工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指令职工暂停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四)参与所在单位事故调查,并对所在单位受委托组织事故调查的调查报告提出审查意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在每天工作前进行本岗位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操作。岗位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事项:(一)设备的安全状态良好,安全防护装置有效;(二)规定的安全措施落实;(三)所用的设备、工具符合安全操作规定;(四)作业场地以及物品堆放符合安全规范;(五)个人防护用品、用具齐全、完好,并正确佩戴和使用;(六)操作要领、操作规程明确。上岗前的安全确认从业人员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停止操作、采取措施解决,对无法自行解决的隐患应当向主管人员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主管人员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解决。在当天生产活动结束后,从业人员应当对本岗位负责的设备、设施、电器、电路、作业场地、物品存放等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非生产时间发生事故。岗后检查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危险作业场所和生产、储存设施等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和标志、标识,将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以及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等事项告知从业人员,保障从业人员的知情权。第十八条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离岗六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有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特种作业。持证培训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其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工伤保险待遇;(二)教育和培训;(三)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及防范和应急措施,获得工作所需的合格劳动防护用品;(四)有权提出建议,批评、检举和控告;(五)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六)因事故受到损害后依法要求赔偿;(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知情权拒绝权检举权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参加应急演练;(三)检查作业岗位(场所)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并及时报告;(四)发生事故时,应及时报告和处置。紧急撤离时,服从现场统一指挥;(五)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同时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并对建设项目设计全面负责。三同时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资金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保证安全生产资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奖励和应急救援演练;(二)安全设施、设备和应急救援器材的购置、改造、维护;(三)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的采用;(四)危险源、事故隐患的辨识、评估、整改、监控;(五)职业病危害防治和劳动防护用品购置;(六)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评估和检测检验;(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必需的其他支出。财企[2012]16号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二十三条建立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和使用登记建档制度,及时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不得以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第二十四条本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