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报时需附如下资料:(1)企业法人代表及工会主席的身份证复印件、任职批复;(2)企业法人代表营业执照复印件;(3)集体协商要约函;(4)集体协商制度;(5)集体协商会议记录;(6)职代会审议通过集体协商制度的决议;(7)集体合同文本、职代会审议通过集体合同的决议;(8)劳动安全卫生协议文本、职代会审议通过劳动安全卫生协议的决议;(9)工资协议文本、职代会审议通过工资协议的决议;(10)女职工专项保护协议文本、职代会审议通过女职工专项保护协议的决议。张家港市公司工会开展集体协商要约书(参考文本)(董事长、总经理):为构建本单位和谐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单位劳动关系的实际情况,需要双方就()等问题进行集体协商。具体内容如下:一、协商的主要内容二、协商的时间、地点建议定于年月日,在(注:属公用会议室)进行首轮协商会议,并视协商的具体情况再商定其他轮次的协商时间、地点,最后一轮协商时间不宜超过年月日。三、确定双方协商代表按照《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规定,建议双方各选派()名协商代表。职工方协商代表:工会主席先生(女士)为首席代表,其他代表为:。请单位行政方也尽快提出协商代表名单,以便工作沟通和做好协商的准备工作。四、为有利于协商工作,请提供以下资料:1、销售收入情况;2、利润情况;3、资产负债表;4、资产损益表;5、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6:。以上资料请公司在协商会议开始五日前,提供给职工方协商首席代表,所涉及的商业秘密,本方代表将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五、请收到本要约书起二十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工会(盖章)年月日关于对张家港市公司工会开展集体协商事宜的复函(参考文本)公司工会:你会于年月日发出的《开展集体协商要约书》已收悉,现就要约书中有关的内容作如下答复:1、同意要约书中提出的建议协商的内容。2、同意要约书中提出的具体协商时间和地点。3、行政方协商代表确定为:总经理先生(女士)为首席代表,其他代表是:。4、行政方已将有关资料准备,届时按规定提交。以上答复如有异议,请及时沟通。此复(公司盖章)(总经理签字)年月日张家港市公司集体协商制度(参考文本)本制度由工会(以下简称工会)与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签订。一、为了规范用人单位开展集体协商的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用人单位的经济发展,根据《劳动法》、《工会法》、《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全国总工会《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的规定,双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制定本制度。二、集体协商是指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就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事项进行商谈的行为,协商的主要内容如下:1、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解除,已订立的集体合同的履行、监督、检查;2、用人单位涉及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订和修改;3、用人单位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卫生、补充保险和福利、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合同管理、奖惩与裁员等事项;4、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5、职工民主管理;6、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其它事项。三、参加集体协商的代表,每方为(3—10)人,双方人数相等,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职工一方首席代表为工会主席,其它代表由工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女职工委员会的负责人和职工代表组成,具体人选由工会委员会研究提名,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本单位工会组织职工推选并公示后产生)。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为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用人单位一方的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其它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定。协商代表的任期由被代表方确定,职工方协商代表的任期与工会的任期相一致。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担任,用人单位协商代表与职工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协商代表一经产生,无特殊情况必须履行其义务。协商代表因更换、辞任或遇有不可抗力等情形造成空缺的,应在空缺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本制度产生新的代表。四、用人单位和工会均有权根据本制度的协商内容提出要约。不论哪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必须在20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不得拒绝或者拖延。五、双方应依照下列程序开展集体协商:1、双方首席代表应在协商前一周,将准备协商的事项告知对方,协商的时间、地点和事项由双方共同商定;2、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召集和主持。协商开始时,由提议方将协商事项按双方议定的程序,逐一提交协商会议讨论;3、一般问题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协议即可成立。集体合同草案或重大问题的协议草案,应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4、协商中如有临时提案,应当在各项议程讨论结束后提出,并取得双方同意后,方可列入协商程序;5、经协商形成一致意见,由双方代表分别在有关人员及职工中传达或共同召集会议传达;6、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同意,可以暂时中止协商,协商中止期限最长不超过60天,具体中止期限及协商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共同商定。六、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平等、互利、合作”的原则。在协商会议开始五日前,双方均应如实向对方提供协商所需的情况和资料。七、集体协商时,双方应协商指定一名记录员。协商结束后,根据记录员整理的协商纪要,经双方核对无误,双方首席代表应在纪要上签字确认。经协商达成的集体协议,应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方具有法律效力。八、用人单位建立定期协商机制,一般每季度就本制度规定的协商内容进行一次集体协商。遇有特殊情况,双方均有权随时约见对方。如一方就集体合同的执行情况和变更提出商谈时,另一方应给予答复,并在7日内双方进行协商。九、协商代表在任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其劳动(聘用)合同;其劳动(聘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十、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企业不得解除其的劳动合同,并不得随意调动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调动的,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的同意。用人单位方首席代表工会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签字盖章)年月日年月日张家港市公司集体协商会议情况记录(参考文本)协商时间:协商地点:协商会议出席人员:行政方(甲方)协商代表:工会方(乙方)协商代表:记录情况如下:甲方首席代表乙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签字盖章)年月日年月日职代会(职工大会)关于通过《集体合同》草案的决议(参考文本)本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于年月日在()召开。参加会议的应到职工代表人,实到代表人,超过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列席了会议。全体与会人员认真听取了《集体合同》草案、以及集体协商过程的说明。一致认为:《集体合同》草案符合公司的实际,体现了公司认真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经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票同意,票不同意,票弃权,同意人数超过应到会代表半数以上,本《集体合同》草案获得通过。工会(盖章)年月日张家港市公司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情况说明(参考文本)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了建立本公司和谐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发展。根据《劳动法》、《工会法》、《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及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劳动关系实际情况,工会于年月日向公司行政发出了就签订《集体合同》(年度《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开展集体协商的要约书。工会征求了职工的意见,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了多次必要的沟通,公司有关部门作了相关的调查和分析。工会收集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薪资资料,结合政府颁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苏州市的物价指数和本公司的经济效益、职工的薪资现状进行了分析,为开展集体协商做好了充分准备。年月日职工方代表与行政方代表在进行了集体协商。双方一致认为:最终,对集体合同达成了一致的意见,形成了文本草案。月日公司工会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与会代表认真讨论并审议通过,作出了决议。年月日,职工方代表与行政方代表对集体合同确认无异议后,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公司年月日编号:集体合同书(参考文本)甲方:乙方:签订日期:年月日甲方(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名称:经济性质:首席协商代表:职务:其他代表:乙方(职工方)工会名称:职工人数:首席协商代表:职务:其他代表:(下列内容仅仅是集体合同的框架,每个单位在签订时可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和特点,进行增加或删改)一、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和《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二条本集体合同对甲乙双方具有约束力。甲方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企业的规章制度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按照本合同执行。第三条乙方代表应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第四条甲方尊重并支持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权利和地位,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第五条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甲方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乙方平等协商确定。第六条依法签订生效的集体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和履行。二、劳动合同管理第七条甲方与员工遵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甲方与员工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均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甲方单方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应事前征求工会意见。第八条乙方有责任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好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甲方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文本的主要内容和条件,监督甲方与所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第九条乙方协商代表劳动合同期限短于协商代表任期的,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协商代表在任期内,甲方不得无故调动其工作岗位和免除职务、降低职级。三、劳动报酬第十条甲方根据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和生产经营的特点,经与乙方平等协商,依法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和支付制度,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第十一条甲乙双方每年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增长情况、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和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工资平均水平,通过平等协商确定本年度职工工资水平,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第十二条甲方变更工资分配制度和分配方式时,应由双方协商确定。第十三条可以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的条款:(1)劳动定额;(2)奖金分配办法;(3)津贴、补贴标准;(4)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具体休假时间;(5)职工试用期及病假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待遇等。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十四条甲方执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并保证职工至少每周休息一日。第十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经乙方同意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以下部门和岗位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1)(2)第十六条无论实行何种工作制,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第十七条因生产经营需要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须经乙方和员工本人协商同意后进行。五、保险、福利第十八条职工有依法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的权利。甲方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险,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向乙方和职工公布。第十九条甲方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缴存基数和比例。第二十条乙方应协助甲方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宣传和缴纳工作,乙方有权对甲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按规定实施监督。第二十一条甲方按规定提取各项福利费用,积极改善职工的文化设施和住宿、就餐等生活条件。第二十二条甲方根据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