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片摄制分镜头台本按照司法部劳教局的工作要求,我局承担新编《法律常识》第七课《婚姻家庭的引航灯塔——婚姻法、继承法》和第十课《美好家园的防火墙——环境保护法》的摄制工作,在确保制作出高品质电视教学片的前提下,本着节约成本、培养人才的原则,我局紧锣密鼓地展开了摄制准备工作,现将我局的摄制构想汇报如下:主讲教师:中科院法律专业博士生、国务院支援西部建设博士团成员、重庆市司法局局长助理陈红博士担任第七课《婚姻家庭的引航灯塔——婚姻法、继承法》的主讲教师;邀请市政协常委、重庆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十届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市环保局副局长陈万志担任第十课《美好家园的防火墙——环境保护法》的主讲教师。课时设置:第七课《婚姻家庭的引航灯塔——婚姻法、继承法》共两个章节,第十课《美好家园的防火墙——环境保护法》共三个章节,每个章节分为两个课时,共计10个课时。摄制组织:本片的编导由局教育处及场所抽调的相关专业的民警共同执行,在确保摄制专业性的同时保证教学片的摄制符合劳教场所及劳教人员的特点,录制由重庆市电视台摄像师掌镜;录制设备采用SONY570标清摄象机,租用专业的演播厅进行录制,确保音画质量达到演播级要求;采用主、侧、俯三机位同期拍摄,确保远景、中景、近景、特写进行有机切换。同时加入划轨及摇臂等辅助设施,增添画面的可视性,录制背景采用蓝背景抠像技术,提高教学片的品质。增加反馈环节,摄制现场加入4至6名听者,保持讲与听的互动,引发听课学员的参与性。过程控制:拍摄中对各个环节把关。如:讲授内容是否遗漏、多余、错误。演示实验是否准确、规范。学生回答是否符合要求。录制图像质量是否清晰稳定、音响系统、灯光系统是否调整适当等。后期剪辑:由于本片属于系统课程电视教材,按照系统课程电视教材的录制要求,我局拟将演播室布置成教学环境,作为录制现场,利用演播室的成套设备进行录制。为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保证摄制质量、本片拟采用一次现场录制的方法,由于在拍摄稿本中不可能把拍摄的画面描述的与实际情况完全相同,因此本片拟在后期进行剪辑,准确地选取满意的分镜头。片头、片插引入三维动画进行包装,本片的摄制依然侧重于课堂讲授环节,运用长镜头增加真实感,使学员边看边思考,保持思维的连续性;结合讲授的实际加入FLASH动画、适时加入影像资料、案例模仿等视觉表现形式,提高学员的听课兴趣,增强学员的记忆能力和理解能力,避免传统教学片“黑板加人头”的呆板形式。剪辑工作由我局两名影视后期专业、长期从事影像工作的民警主刀剪辑、进行三维包装设计。案例演示采用画外配音,设计FLASH动漫肖像进行案例演示,增加学习的趣味性。后期加入相应的字幕,插入一些外景实拍和影像、音画资料,去掉一些多余或错误部分。使用评估:本片初稿形成后,组织专家学者对片子按照教育性、科学性、技术性和艺术性的要进行评审,对片子进行总结性评价。看节目的形式、内容是否能被理解接受,是否达到了教学目的并提出意见,由编导人员收集情况反馈意见,进行调整或修改,进一步提高教材质量。分镜头台本:婚姻家庭关系是人类社会最广泛、最普遍的社会关系,任何人既是社会成员,又是婚姻家庭的主体。婚姻法是规定和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主画面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是1950年5月1日由中央人民政府公布施行的,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颁布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现行婚姻法是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颁布的。2001年12月至2003年10月期间,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国务院颁布了《婚姻登记条例》。这些司法解释和法规对新婚姻法的相关内容作出了进一步的补充。课件一、婚姻制度的基础理论主画面(一)、婚姻的概念和特征:社会学通说: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课件特征:1、是男女两性的结合;2、是男女双方具有配偶身份的结合;3、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4、是家庭产生的前提。资料法律定义: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具有长期性、稳定性、合法性的特点。主画面与课件(二)婚姻的功能:1、生育;2、社会资源的节约;3、情感的需要;4、个体安全感的需要;5、社会道德体系和个人社会性取向的需要。主画面不同时代、不同社会的人群选择结婚无外乎以上理由和原因(原因和理由并非充分具备,有1-2种理由便可)。但是,不同时代、不同社会的背景赋予结婚的含义是不同的。相对于改革开放之前,现今的婚姻更加侧重于情感的需要和物质的需要,淡化了生殖的需要和个人社会性取向的需要。资料(三)婚姻法的主要作用婚姻法主要具备两重作用,一重是对国家和社会的,具备“公法”的性质,起宏观调节作用;一重是对社会个体的,主要起对私权的保护作用。由于情感的不稳定性和婚姻关系物质化,婚姻中的每个个体都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风险,为了防范风险,保障个体的身份权利和财产权利免遭侵害,就需要对婚姻关系加以强制性的法律规定,从而形成了一个特殊的部门法---《婚姻法》。主画面(四)、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主画面以案说法宋某(男)、郭某(女)二人是同村近邻,两家从小就结下了娃娃亲。但随着年龄的增长,郭某对宋某并无爱意,而与外村的小伙子张某谈起了恋爱。但宋家以结下的娃娃亲为由,百般威逼郭家答应婚事。在宋某父母的胁迫下,郭家无奈将女儿捆绑送到宋家,郭某被迫与宋某结婚。那么,对宋、郭两家逼迫儿女结婚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如何评价?FLASH我国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了婚姻自由原则,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方面内容。“结婚自由”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的男女,对于是否结婚、与谁结婚享有自主决定权,所谓“捆绑不成夫妻”讲的就是这个道理。因此,包办婚姻、买卖婚姻以及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都是法律所禁止的,如果构成犯罪,还将受到刑法处罚。“离婚自由”是指,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离婚,任何组织、个人均不得以非法手段予以干涉。由此可见,上述案例中宋家威逼郭某与儿子结婚的行为,严重违背了我国婚姻自由的法律原则,属于违法行为。当然,婚姻自由是法律允许范围内的自由,它并不意味着可以把婚姻当儿戏,想结就结,想离就离。现实教训告诉我们:草率对待婚姻,只会给自己带来不幸,给家人增添痛苦,给社会带来不安定的因素。主画面2、一夫一妻原则主画面以案说法李某,男,1990年与张某结婚,无子女。2000年,李某为有一子女,欲与离婚女青年王某结婚,遂开具假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长期与王某同居。张某知道后去做李、王二人分离工作,可王某竟说:我们有结婚证,是合法夫妻“。张某对此束手无策,欲哭无泪。请问,张某的要求是否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呢?FLASH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一夫一妻原则。在我国,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任何人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者两以上配偶。根据这一原则,我国法律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对于严重违反一夫一妻构成犯罪行为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尚不够成犯罪的,有关责任人也要对受害方给予民事赔偿。因此,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法律原则,张某的请求将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主画面一夫一妻原则要求人们将夫妻关系限制在合法婚姻内,自觉约束自己的婚外情或非法性行为。但这并不限制婚姻以外的正常男女交往,夫妻中的任何一方都不得把配偶当成私有财产,更不得对对方实行身体或者精神控制。课件3、男女平等原则主画面有一句歌词唱得好,“军功章里有我的一半也有你的一半”。的确,妇女对经济、社会的发展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一直把解放妇女,实现男女平等作为社会主义事业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经济、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资料2005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正的《妇女权益保护法》更是将“实行男女平等”作为基本国策写入了法律。我国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婚姻法不仅将男女平等作为一项法律原则,而且在具体条文中很好地贯彻了这一原则。男女平等既包括权利上的平等,也包括义务上的平等。主画面其主要内容包括:(1)婚姻权利平等。即男女双方对结婚、离婚有平等的权利。一方要求结婚,对方有拒绝或同意的权利;离婚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审判决定。(2)家庭地位平等。夫妻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和干涉。(3)经济上平等。夫妻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对婚姻存续期间和婚前的财产作出约定,双方对共有财产有平等支配权。夫妻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同时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4)对子女抚养教育的权利义务平等。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随母姓。父母共同承担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课件[课堂讨论]1、你有“太太就要为自己丈夫服务、太太就要负责洗衣做饭”的想法或者做法吗?2、你在家里有光吃不干,对妻子(丈夫)指手画脚,强迫对方服从自己的意志的情况吗?中景画面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1)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的法律地位和权益保护程度,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文明与进步程度。中国历来重视妇女权益保护,并通过法律来确认妇女的各项法律权利。主画面正如我国政府在1994年6月发布的白皮书《中国妇女的状况》中所说,任何一部中国法律都不存在对妇女的歧视条款。课件婚姻法在具体章节中,都贯穿着对妇女特殊保护的精神。例如,在离婚程序方面,婚姻法第34条规定:主画面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都不得提出离婚。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方面,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先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的依据之一就是“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生活帮助”,课件实际执行中,很多妇女都依据这条规定获得了帮助。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妇女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在诉讼权利的实现方面,《妇女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向其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主画面(2)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以案说法几年前,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对国家烟草专卖局及24家卷烟厂提起了集团诉讼,因为这25家被告的网站上都找不到“吸烟有害健康”的字样,也没有采取应有的措施预防烟草专卖对未成年人的损害。这个事件引起了巨大的社会反响,国家烟草专卖局随即下达通知,要求各卷烟厂的销售网点必须标明“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在25家被告的网站上也随即都出现了“吸烟有害身体健康”的标志。课件国家烟草专卖局针对此事件所采取的措施,充分体现了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原则。儿童是国家的未来,为了使儿童健康成长,我国宪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都对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作出了明确规定。例如规定了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规定了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规定了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主画面但是,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现象,如:残疾婴儿被遗弃,学龄儿童被迫辍学打工,买卖、拐骗儿童,甚至“租赁”儿童沿街乞讨等,这些都引起了巨大的社会反响。因此,全社会都必须行动起来,认真贯彻保护儿童合法权益原则,使他们在家庭和社会的关怀下健康成长。资料(3)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以案说法张老太早年丧夫,一个人将3个儿子抚养长大,并娶妻生子。此后,张老太决定与早年同学李大爷结婚,共同安度晚年。3个儿子对此极为反对、百般阻挠,甚至扬言只要母亲再婚,就不再承担赡养义务。最后,张老太坚持了自己的决定,与李大爷结婚后,搬至对方住所居住,但与儿子们的关系急剧恶化。10年后,李大爷病故,张老太身体渐渐衰弱,生活也十分困难,故决定回到原住所居住,并请求3个儿子分担其生活费。但其3个儿子均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