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力地产法律事务部婚姻成立的概念结婚的实质要件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事实婚姻婚姻效力的概念配偶权婚姻终止的概说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离婚的法律后果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婚姻成立的概念婚姻实质要件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事实婚姻婚姻效力的概念配偶权婚姻终止的概说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离婚的法律后果辅导二是“婚姻家庭法”的共四章(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的内容,本辅导的重点是“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配偶权”“离婚的法律后果”“婚姻效力的概念”等。辅导二的教学难点是“婚姻实质要件”“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事实婚姻”“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等。1.结婚的条件和禁止的条件是什么?2.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事实婚姻的区别是什么?3.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的区别是什么?4.共同财产的范围5.重婚、通奸、姘居的区别是什么?案例分析题1.甲(男)与乙(女)一九六八年在农村插队时相识并相爱,后发生了两性关系,致乙怀孕。乙怀孕后,双方到镇上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但他们所在的生产队的领导认为他们未婚先孕,是流氓行为,没收了他们的结婚证,宣布他们的婚姻无效,勒令乙作人工流产。甲、乙二人怕再受处分,此后不敢再来往。一九七八年,乙调回城里,经人介绍,与丙相识并订了婚。一九七九年,甲也调回城,离开农村时向生产队领导要回了结婚证。甲回城后即去找乙,二人相见,悲喜交集。乙认为自己已和丙订了婚,不能再和甲恢复夫妻关系。甲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保护他和乙的婚姻。丙及乙的父母都不同意,认为甲与乙的婚姻早巳宣布无效,不应保护。问:甲与乙的婚姻有效吗?理由是什么?2.甲(男)与乙(女)于一九六0年在X市登记结婚。婚后有子女二人。一九六五年,甲与乙先后去香港定居。甲在某海轮上做工,不定期的回X市探亲。一九八六年,甲回X市探望父亲,又与丙(女)相识,并非法同居于甲家;不久甲与丙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甲已有妻子,未予批准。但甲与丙还是于一九八七年二月在X饭店举行婚礼,宴请亲友,后即以夫妻关系同居。乙知悉此情况后,即向X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处理。问:甲的行为是重婚行为吗?为什么?3.甲与乙自由恋爱,于某年九月二十日领取结婚证,并定于十月二日举行婚礼。九月二十六日,乙不慎因车祸死亡。婚前,甲、乙一起积蓄了二千元,还共同购置了结婚用品。对上述财产处理时,甲与乙的母亲发生争执,诉至法院。问:这些财产应如何处理?案例分析题答案4.甲与乙均系技校学生,学习期间来往密切,后甲向乙表示了爱慕之心,并要求与乙发生两性关系。乙不同意。甲便说:发生两性关系就是结婚的标志。乙半信半疑,但还是与甲发生了关系。毕业前夕,甲告之乙回家准备结婚的事,十月初来接乙。甲走后乙一直未得到甲的消息,待赶到甲家后才发现,甲早巳与他原来的女朋友结婚了。乙起诉到法院,要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解除甲的婚姻。问:甲与乙的关系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应不应该予以保护,为什么?什么是感情确已破裂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情况参考内容本章要点我国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工共有五项: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第四、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概说一、基本原则的地位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对婚姻家庭立法具有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它集中反映了一定社会的婚姻家庭本质和统治阶级的婚姻家庭观,体现了有关婚姻家庭立法的价值取向。二、外国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评价(一)个人本位原则(二)私法自治原则(三)社会公益原则(四)国家对婚姻家庭保护和指导的原则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三、男女平等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五、实行计划生育原则一、婚姻自由二、一夫一妻一、婚姻自由(一)婚姻自由的意义1.婚姻自由的由来2.婚姻自由的概念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的权利,对此任和人不得强制或干涉。(1)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2)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二)婚姻自由的内容1.结婚自由结婚自由,是指结婚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2.离婚自由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3.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关系二、一夫一妻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结婚制度。三、男女平等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意义。内容:1.在婚姻关系上权利义务平等2.在家庭关系中地位平等具体表现在:男女在结婚和离婚上的权利和义务平等;夫妻在人身和财产关系上的权利义务平等;父母双方抚养、教育、保护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其他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权利义务也是平等的等等。新修订的婚姻法还特别增加了“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的规定,专门强调了夫妻间的相互义务。实现婚姻自由和一夫一妻制首先要求实现男女平等,没有男女平等就没有真正的婚姻自由和一夫一妻制。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1)切实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这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必要补充。我国婚姻法对妇女的合法权益加以特殊保护,如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离婚时分割共同财产要照顾女方权益;离婚时一方有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等。为什么婚姻法中规定了男女平等原则,又要规定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呢?理由有两点:第一,是为了改变妇女不平等历史地位所造成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中国妇女遭受压迫的历史时间太长了,而女人又天性软弱,自身还不能抵制各种侵权侵害行为,所以,需要借助法律的力量予以保护。发展和社会文明之标志。第二,是基于妇女具有不同于男性的特殊生理机能的需要。妇女承担着人类生产与再生产的任务,对妇女之特殊保护,也是推进人类发发展和社会文明之标志。(2)_切实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中国历代封建法律以“不孝”为“十恶”之一,但是都不规定父母对子女承担什么样的义务和责任。他们是没有独立人格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得不到保护。新中国下生长的儿童,其法律地位和权益都受到了保护,并且有详尽的规定。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对未成年子女有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子女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父母对子女的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等。(3)切实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老年人晚年生活的社会保障已经成为带有世界性的社会问题。老年人在人口构成中所占的比重增加的问题在许多国家都存在着。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有继承子女遗产的权利;养父母、符合规定的继父母的权利和生父母相同;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禁止家庭成员对老人的虐待和遗弃等。五、实行计划生育原则计划生育是指有计划地调节人口生产。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我国的计划生育是以降低人口增长速度、提高人口素质为目标的,基本要求是少生、优生、晚生、优育。家庭担负着人口再生产的职能,因此,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修改后的婚姻法还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保障基本原则贯彻实施的禁止性规定一、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二、禁止借索取财物三、禁止重婚四、禁止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五、禁止家庭暴力六、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五、婚姻成立本章要点婚姻是家庭的基础,配偶是亲属的本源,结婚是婚姻关系赖以成立,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赖以产生的具有重要法律意义的行为。结婚必修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符合一夫一妻制;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和特定疾病患者结婚。婚姻成立的概说(一)概念结婚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为了保障婚姻当事人和社会的利益,防止违法婚姻的发生,我国婚姻法对结婚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必经的程序。只有符合法定条件和履行法定程序的婚姻,才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二)个体婚形成期的结婚方式1.掠多婚又称抢婚.指男子以暴力抢夺女子为妻的婚姻。2.有偿婚有偿婚指男方支付一定的代价给女方家庭作为与女方结婚的必要条件。3.无偿婚无偿婚是指男方不需要向女方家庭支付任何代价而缔结的婚姻。结婚的实质要件一、结婚要件的概念及分类结婚要件是指,国家从当事人和子女后代及社会利益和需要出发,对公民结婚所做的必要的限制。(一)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二)必要要件与禁止要件(三)公益要件与私益要件条件包括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1、结婚的必备条件(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必须男女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当事人本人自愿,而不是出于父母或者其他第三者的意愿;当事人双方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但是,结婚自愿并不意味着不许第三者提出意见和建议。结婚当事人就自己的婚姻问题征求组织、父母或亲友的意见,是正常的,也是必要的。(2)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法定结婚年龄,即法律上规定男女结婚必须达到的最低年龄。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3)结婚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男女双方必须在均无配偶,即婚姻当事人只有在各自未婚、离婚或丧偶的情况下才能结婚。婚姻法在结婚一章中对此虽未作专条规定,但在总则中已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因此在审查结婚申请时,必须掌握这个条件,避免发生重婚。结婚的禁止条件(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直系血亲是指与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包括生育自己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这以上的直接长辈和自己所生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这以下的直接晚辈。(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修订前的婚姻法曾规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者,禁止结婚。过去人们认为麻风病是一种恶性传染病,经过多年努力,此病已能完全治愈。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已经发现而且还会继续发现某些不宜结婚的遗传病或传染病,因此,法律不必对此问题作出具体的规定,而是通过婚前检查,依据医学上的鉴定来决定。结婚的形式要件一、概述结婚程序,是指结婚成立的法定手续,又称婚姻的形式要件,是婚姻取得社会承认的方式,具有非常重要的公示公信性。二、结婚的程序1、结婚登记是建立婚姻关系的法定程序我国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三、结婚登记机关结婚登记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四、结婚登记的程序结婚登记的程序大致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步骤。(1)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照片、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的证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结婚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单位证明必须认真审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还可以作必要的调查或指定项目进行医学上的鉴定,以便查明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的条件。(3)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全面审查了解,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1、无效婚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了婚姻登记手续的合法婚姻关系受到法律保护,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婚姻无效。修订后的婚姻法增加了无效婚姻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达法定婚龄的。”规定,在向有关机关提出婚姻无效时,对无效事由已消除的,不得宣告该婚姻无效。对于无效婚姻,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该婚姻无效;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应当宣告该婚姻无效。对未到法定婚龄结婚的,应当在法定婚龄届至前提出或宣告该婚姻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在向有关机关提出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