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事管理领导小组工作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按照《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机构有关药事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二、确定本机构用药目录和处方手册。三、审核本机构拟购入药品的品种、规格、剂型等,审核申报配制新制剂及新药上市后临床观察的申请。四、建立新药引进评审制度,制定本机构新药引进规则,建立评审专家库组成评委,负责对新药引进的评审工作。五、定期分析本机构药物使用情况,组织专家评价本机构所用药物的临床疗效与安全性,提出淘汰药品品种意见。六、组织检查毒、麻、精神及放射性等药品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七、组织药学教育、培训和监督、指导本机构临床各科室合理用药。药事管理领导小组工作制度一、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指导本院科学管理药品和合理用药。二、药事管理委员会委员应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医院感染管理和医疗行政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名。医院分管药学负责人任主任委员,药学部门负责人和医务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药事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三、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四、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主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对医院药事管理的要求。讨论和研究医院药事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药品管理制度一、药品管理要遵循合理使用、加速周转、保证供应的原则。二、根据医疗活动需要,实行计划采购、计划供应的办法。三、药品的外购入库和领用,必须健全入库验收和出库手续,必须将药品销售情况报送财务科进行核算。四、合理划分药库和药房储备药品数量,药库为一至三个月,药房为一周至一个月,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药品零售价。五、医院药品实行“金额管理、重点统计、实耗实销”的管理办法,正确核算药品的销售,定期盘点。六、医院药品除特殊情况外,必须经医生处方使用。七、药剂科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外借药品。八、库管人员认真验收入库,发现运输等原因原包装破损药品,可由药库通知药品采购人员与进货单位联系调换,以降低报损率,减少浪费。九、各药品使用部门发现药品有霉变、裂开、过期失效、损毁等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办理报损手续。责任部门应填写报损单。注明药品名称、规格、数量、价格及原因。责任部门组长及科主任签名,上报分管院长及院长批准。药品会计当月办理报损后,计算药房药品报损单,在帐目上销帐。报损药品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监督销毁。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疫苗的报损应按有关法规另行处理。十一、按照《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为保证病人用药安全,门诊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如有特殊情况(调剂错误或医生开错等),病人退回的药品不得使用,按照相关报损程序进行处置。住院病区因病人死亡或转院没有用完的药品;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不良反应,不能继续使用的药品;病人病情需要改用其他药情况,经药房工作人员确认药品是该药房发出且质量未发生改变的,凭医师退药处方进行退药并销帐处理。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的退药: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不退,按国家规定无偿收回;2.需低温冷藏的药品不退;3.使用过的、包装破损的、批号不符的、有污染的药品一概不予退换;4.自取药起超过3天的药品不退;5.传染病人用药,即使药品外观无破损,效期、储存条件符合要求,也不能退药。否则,极可能造成二次污染,危害他人健康。药品盘点制度一、各药房药库每季度末盘点一次,参加盘点人员必须认真负责,认真盘点,做好记录。二、进行特殊管理的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贵重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易制毒化学药品)在盘点时要重点清点,做到帐物相符。三、盘点时应对药品质量和效期进行一次检查,如发现药品有质量问题和近效期药品及时报告、处理。四、药房负责人及时做好盘点表,交药品会计,交接双方都应对盘点表进行核对,药库、药房盘盈、盘亏超出0.3%,应查找原因,详细加以说明,并作相应处理。五、医院不定期安排审计、财务人员进行监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理》、卫生部《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建立由分管院长负责,医、药、护和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度规定和人员职责;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证药品安全及合理用药。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检查纳入医院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一、药品采购和“印鉴卡”的管理药剂科应指派专人依据“印鉴卡”的申办规定,负责向所在地市卫生局申办、换发“印鉴卡”(一般在有效期前三月内),申报用药计划及变更手续。按期报送药品购用情况统计报表。批准核发的“印鉴卡”由专人保管,除购买药品之用外,不得带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库。购买药品必须采用银行转帐方式。本院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医疗机构内使用。二、专用保险柜和固定基数的管理药库贮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专用保险柜,专人负责。各调剂部门与临床用药科室实行固定基数管理,所用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由调剂部门与临床用药科室负责人签字,人员变更时,须办理变更交接手续。三、药品采购与验收药库特殊药品管理人员根据药品用量和库存情况提出购药计划,药品采购员应向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提交采购计划。由指定的经营单位负责药品的运送,采购人员不得自行带回。药品到达后,由双人共同检查验收药品至最小包装,并核验购药票据凭证无误后,办理入库手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合格后,由药库管理人员及时入库实物,每次购药后及时出库。四、药品的储存和保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全部贮存于专用保险柜内,库房钥匙由指定人员保管。贮药保险柜双锁双人负责。五、药品的领发各调剂部门指定专人凭处方、专用帐册领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数量不得超过“固定基数”限定的数量。发药人和领药人需认真核对发药名称、数量、产品批号、有效期后签字领药手续。领药人员必须亲自运送药品至领药部门并将药品存入专用保险柜、完成入帐等相关手续,中途不得停留或办理其他事宜。六、调剂部门的药品使用管理调剂部门应指定符合资质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做到“日清日结”。药品调剂应指定发药窗口,调配人员应严格按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相关管理规定审核、发药。调剂部门贮存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有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每天下班(或交班)前,管理人员应核对药品和做好相关记录。七、临床科室的药品管理临床科室需要留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建立固定基数,每次使用情况做好记录。八、药品过期、损坏申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药品有效期和质量情况,保证质量合格。过期药品须单独存放并有明显标识;药品验收时发现缺少、破损的药品当时解决;发现质量问题按照药品质量处理程序处理。九、药品销毁管理破损和过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统计汇总后报经分管院长审批后报所在地市卫生局批准,并进行监督销毁、记录。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药剂科统一保管,各临床科室由科主任统一到药剂科领取,并办理相应的领取手续,并按照处方编号进行登记。2.药剂科要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建立专用的领取,回收登记,对销毁的作废处方要有记录。3.药剂科和临床科室要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当作票据来管理,做到来去有据可查。4.各临床科室领取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使用完后,药剂科凭处方登记本编号和未用完的废处方编号(交回药剂科)为领取人销帐。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规定保存满三年后,由药剂科统一造册登记备案,报分管院长批准后销毁。十一、药品丢失、被盗案件报告药品使用中一旦发现骗取、冒领者,或发生药品丢失、被盗、被抢案件,立即报告药剂科主任和医院保卫处,并向卫生局、公安局、药监局报告。十二、值班巡查节假日值班人员、药库、药房工作人员和保卫人员值班时,应当重点巡查装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库房、药房的安全情况,防止发生被盗,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发布的《处方管理办法》,为加强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保障药物的合理应用,防止发生流弊现象,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结合医院药品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管理规定。一、定点采购。采购第二类精神药品,应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具有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企业购买。二、双人验收。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制定采购计划,购入药品双人验收,查验购药凭证,清点药品数量,检查药品质量,详细记录相关信息。三、专柜储存。储存药品必须有安全防范措施,严防药品丢失。四、遵循专用处方和用量要求。处方至少保存2年。五、定期检查药品质量。对过期、损坏的药品要及时申请销毁,保证在用药品的帐物相符和药品质量完好。六、认真审核处方,促进合理用药。严格按照规定的药品适应症、用法、用量使用药品,做好用药指导,对于单张处方超过用药天数的特殊情况,必须由处方医师注明原因后,方可调配。对于用药不合理的处方应拒绝调配。要防止重复取药,避免套购药品的现象发生。七、对过期、损坏的药品要登记造册,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销毁。药品储存、保管、养护制度一、药品应按规定的储存要求分类存放、保管,并做到:(一)按药品特性和温、湿度要求储存于相应的库房或设施、设备中。(二)药库药品均应分类、分区管理。其中包括:合格药品区,待验药品、退货药品库区,不合格药品区。(三)药品与库区地面、墙、顶之间应有相应的间距或隔离措施。(四)药品与非药品、内用药与外用药之间应分开存放,易串味的药品、中药饮片以及危险品等应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二、在库或药房药品的日常养护应做到:(一)库房和药房应配备温湿度监测与调控设施,每日应对温湿度进行监测并有记录,对不符合温湿度要求的应及时采取通风、降温、除湿等调控措施。(二)对质量不稳定的药品、拆零药品、近效期药品、长时间储存的药品应作为重点养护品种,加强养护,中药饮片应按其特性,采取相应方法进行养护。(三)药品养护人员应对库存药品根据流转情况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有记录。三、对质量不合格药品进行控制性管理,并做到:(一)发现不合格药品应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上报,并及时查明质量不合格的原因。(二)不合格药品要单独存放,并有明显标志。(三)不合格药品的确认、报告、报损、销毁应有完善的处理程序和记录。四、凡有质量问题的药品,不得向病人或病人使用。五、医院库房、药房用于储存和陈列药品的货柜、橱窗应保持清洁卫生、干净整洁,并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腐、防污染、防鼠等工作。六、药房陈列药品应按系统、科别、剂型或用途整齐摆放,药品分类标志醒目。药品报损、销毁处理制度一、凡破损、变色、发霉、虫蛀、过期失效等质量不合格药品,一律按报损处理。二、原包装缺损的药品,应由供货商负责调换补货。发生在各药房的原包装破损的药品,由药房凭残损包装向药库索补。药库将残损包装集中后统一向供货商索补。三、破损、霉变、过期失效药品,药库及各药房汇总填写报损单,报损单须写明药品名称、规格、单价、金额及报损总金额,报损原因等,报药剂科主任审核签字,上报分管院长审批。四、经审批报损后的药品,一律集中存放在报损库中,待药监部门组织统一销毁。五、报损药品应严格管理,及时监督销毁。防止流入社会,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六、销毁的药品要报分管院长批准,并进行登记,记录内容为:药品名称、规格、批号、销毁数量、经手人、销毁时间。七、对毒、麻、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的销毁,要上报药品监督管理局,并由卫生行政主管理部门监督销毁。高危药品管理制度高危药品是指药理作用显著且迅速、易危害人体的药品。为促进该药品的合理使用,减少不良反应,制定如下管理制度。一、高危药品包括高浓度电解质制剂、肌肉松弛剂及细胞毒化药品等,具体品种见附录。二、高危药品应设置专门的存放药架,不得与其他药品混合存放。三、高危药品存放药架应标识醒目,设置红色警示牌、提示牌提醒药学人员及护理人员注意。四、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