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设工程标准设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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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合同编号:(由设计人编填)设计证书等级:发包人:设计人:签订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2发包人:设计人: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第二条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序号分项目名称建设规模设计阶段及内容估算总投资(万元)费率%设计费(元)层数建筑面积(m2)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说明第三条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3第四条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第五条工期(设计期限):设计方应当在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个日历天内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事务,并将设计成果按约定的标准提交给发包方。设计方在遵守总工期的情况下,还应当遵守下述节点工期:(1)2014年月日至2014年月日为初步设计阶段,在该阶段设计方应当将初步设计的图纸及相关的其他成果在2014年月日时前送达发包方;(2)2014年月日至2014年月日为发包方组织专家看图阶段;(3)2014年月日乙方相关人员参加在兰州召开的初步设计汇报会及专家咨询会;(4)2014年月日至2014年月日为施工图设计及预算书阶段。第五条设计的费用以人民币结算,本合同设计收费估算为人民币万元。(1)上述设计费总金额为包干总价,即设计方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事务后适用的总价格,在实际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设计方没有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事务或完成的不符合约定,则未完成或完成不符合约定的部分事务所对应的价款从包干总价中扣除。(2)上述合同总金额已综合考虑了各项因素和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及规范的变动风险,以及市场波动风险等),设计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调增该包干总价标准。(3)上述合同总金额已包含设计方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事务而需支付的各项费用和税费,除此之外设计方不得再向发包方要求支付其他费用。(4)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发包方支付任何一期设计费前,设计方应当先行依规定向发包方提供等额的正式税务发票,否则发包方有权顺延支付而无须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4付费次序占总设计费%付费额(元)付费时间(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第一次待定合同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第二次待定初步设计方案经发包方审核确认后十个工作日内第三次待定施工图通过发包方的审查、完成施工图技术交底及图纸会审后十个工作日内第四次待定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十个工作日内第六条双方责任6.1发包方责任6.1.1发包方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方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方逾期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并影响设计方的设计进度超过15天以内,设计方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15天以上时,设计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6.1.2发包方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适当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所有费用由设计方承担。6.1.3发包方应在本工程项目招标工作展开前保护设计方的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本工程项目招标确定工程施工承包方后,除专利技术外均属发包方的知识产权。未经设计方同意,发包方对设计方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方应负法律责任,设计方有权向发包方提出索赔。6.1.4发包人指定为本项目的联系人,联系电话。6.2设计方责任6.2.1设计方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方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智能化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6.2.2设计方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如下,但不仅限于此:按国家现行的技术标准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6.2.3设计方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方交付资料及文件。5发包方支付任何一笔款项前,设计方应先行依规定向发包方提交等额正规合法税务发票,否则发包方有权顺延支付相关款项而无须承担违约赔偿责任。6.2.3.1设计方的专利技术属设计方所有,但本项目设计方案如中标,后续的施工所需设计的专利技术,设计方必须提供无偿的技术支持服务。6.2.3.2设计方在从事本合同约定的事务时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设计方所提交的设计成果中亦不得包括侵犯他人权利的内容,否则由设计方处理与相关方的争议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发包方因此遭受损失的有权向设计方追偿。6.2.3.3设计方如果未能在本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时中标,施工期间必须无偿协助发包方进行施工期间的技术指导工作,直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6.2.4设计方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须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方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并负责向发包方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6.2.5招标人和其他专业公司、顾问公司对施工图提出修改意见时,设计方应无偿给予修改完善。6.2.6设计方应保护发包方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方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方造成经济损失,发包方有权向设计方索赔。6.2.7设计方指定为本项目的负责人,联系电话。指派具体从事本项目的设计工作。只有上述指定的人员才能从事本合同约定的设计事务,未经发包方事前书面同意,设计方不得擅自变动上述指定的人员,亦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事务交由他人处理。第七条违约责任7.1发包方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三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方。7.2设计方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错误负责修改和补充。7.3设计方逾期完工及提交设计成果(包括总工期及节点工期)的,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设计费总额的千分之一。逾期超过15日的,发包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发包方选择解除本合同的,设计方除了按上述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当支付相当于设计费总额20%的解除合同赔偿金。67.4设计方从事的工作及提交的设计成果不符合约定的,发包方有权要求其整改,因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设计方负担,因整改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由设计方全额赔偿。因整改逾期完工或逾期提交成果的,按本合同第7.3条款处理。7.5设计方擅自变更指定的设计人员,或将本合同约定的全部或部分事务交由他人办理的,设计方每人次向发包方支付相当于设计费总额10%的违约金,同时发包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第八条其他8.1发包方要求设计方派专人留住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8.2发包方如需使用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方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规定第四条设计方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方另收工本费。8.3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各种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方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方需要设计方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方承担。8.3.1设计方在施工图以外,提供3个以上材料、设备的品牌型号及价格给予发包方作为参考。8.4发包方委托设计方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8.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8.6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任何一方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应当向发包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7本合同一式陆份,发包方叁份,设计方叁份。8.8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签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限行终止。8.9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7发包方名称:设计方名称:(盖章)(盖章)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联系人:联系人: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银行帐号:银行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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