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2/151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2017年10月2020/2/152提纲事故定义1事故分类2事故报告3事故调查4事故处理5案例分析62020/2/153一、事故定义事故:指人们在进行有目的的活动过程中,突然发生的违反人们意愿,并可能使有目的的活动发生暂时性或永久性中止,造成人员伤亡或(和)财产损失的意外事件。简单来说即凡是引起人身伤害、导致生产中断或国家财产损失的所有事件统称为事故。2020/2/154事故特性事故是一种发生在人们生产、生活活动中的特殊事件,人们的任何生产、生活活动中都可能发生事故;事故是一种突发的出乎人们意料的意外事件;事故是一种迫使进行着的生产、生活活动暂时或永久停止的事件。2020/2/1551、按伤害原因的事故分类序号事故类别备注1物体打击指落物、滚石、捶击、碎裂、砸伤,包括爆炸引起的物体打击2车辆伤害包括挤、压、撞、颠簸等3机械伤害包括按、碾、割、戳4起重伤害各种起重作业引起的伤害5触电电流流过人体或人与带电体间发生放电引起的伤害,包括雷击6淹溺各种作业中落水及非矿山透水引起的逆水伤害7灼烫火焰烧伤、高温物体烫伤、化学物质灼伤、射线引起的皮肤损伤等8火灾造成人员伤亡的企业火灾事故9高处坠落包括由高处落地和由平地落入地坑事故分类2020/2/15610坍塌建筑物、构筑物堆置物倒塌及土石塌方引起的11冒顶片帮指矿山开采、掘进极其他坑道作业的顶板冒落侧壁垮塌12透水适用于矿山开采及其他坑道作业时因涌水造成的伤害13爆破由爆破作业引起,包括因爆破引起的中毒14火药爆炸生产、运输和储藏过程中的意外爆炸15瓦斯爆炸包括瓦斯、煤尘与空气混合的混合物的爆炸16锅炉爆炸适用于工作压力在0.07Mpa以上、以水为介质的蒸汽锅炉的爆炸17压力容器爆炸包括物理爆炸和化学爆炸18其他爆炸可燃性气体、蒸汽、粉尘等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混合物的爆炸;炉膛、钢水包、亚麻粉尘的爆炸等19中毒和窒息职业性毒物进入人体引起的急性中毒、缺氧性伤害20其他上述范围之外的伤害事故,如冻伤、扭伤、摔伤、野兽咬伤等按伤害原因的事故分类2020/2/157GB6441—1986标准中分为三类:•轻伤:损失工作日低于105d的失能伤害。•重伤:损失工作日等于或大于105d的失能伤害。•死亡:发生事故后当即死亡,包括急性中毒死亡,或受伤后在30d内死亡的事故,死亡损失工作日为6000d。2、按伤害程度分类2020/2/158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民用航空事故水上安全事故等3、按行业类别:2020/2/159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4、按事故等级分类2020/2/1510生产安全事故的概念1、概念:《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定义:“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注:并不排斥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但要区分情况)2020/2/1511《条例》的效力范围(一)、时间效力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说2007年6月1日以后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都适用于本条例的规定,在此以前发生的事故按原有的条规进行处理。(二)、空间效力条例是指在在中华人民共各国领域内(包括领海、领空和领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从所有制结构上来分,个体经营的企业,集体经营的企业、外资企业、合资企业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都适用本条例。(三)、对人的效力《条例》规定的对人的效力范围与其它安全生产方面的法规有区别,大部分的安全法规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而本《条例》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二者有区别又有联系。另外,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造成的的事故不适用于本条例。因自然灾害诱发生产安全事故算生产安全事故;因环境污染和其它的诱发生产经营作业场所的事故是生产安全事故;适用本条例。2020/2/15122、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要素(1)主体:生产经营单位法律所谓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生产经营单元,具体包括各种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公司、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个人。范围:包括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不论其经济性质如何、规模大小,只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概念2020/2/1513(2)载体: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资源的开采活动、各种产品的加工、制作活动,也包括各类工程建设和商业、娱乐业以及其他服务业的经营活动。(3)后果: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且达到一定数额(4)起因: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等过错行为引起的(区别于自然灾害和由于人的认知水平有限导致的技术性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的概念2020/2/1514生产安全事故具体适用范围国家安监总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问题的函》(秘密)《安全生产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活动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既包括企业法人,也包括不具有企业法入资格的经营单位、个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其他生产经营主体。《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称的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活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2020/2/1515非法生产经营造成事故的认定1、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事故。2、个人私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小作坊、小窝点、小坑口等),发生的事故。3、个人非法进入已经关闭、废弃的矿井进行采挖或者盗窃设备设施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具体适用范围2020/2/1516生产安全事故具体适用范围农村房屋建筑造成事故的认定1、由建筑施工单位(包括无资质的施工队)承包的农村新建、改建以及修缮房屋过程中,发生的事故。2、虽无建筑施工单位(包括无资质的施工队)承包,但是农民以支付劳动报酬(货币或者实物)或者相互之间以互助的形式请人进行新建、改建以及修缮过程中,发生的事故。西安市农村宅基地违法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市政办发(2011)183号]2020/2/1517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的认定1、由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洪水、泥石流、雷电、地震、台风、海啸、龙卷风等)直接造成的事故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2、在能够预见或者能够预防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的情况下,因生产经营单位防范措施不落实、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防范救援措施不力,由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具体适用范围2020/2/1518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事故的认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立案侦查的,其中:在结案后认定事故性质属于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管理案件的,应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按照公共安全事件处理;在结案后认定不属于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管理案件的,包括因事故,相关单位、人员涉嫌构成犯罪或者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给予立案侦查或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均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具体适用范围2020/2/1519购买、储藏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造成事故的认定1、矿山存放在地面用于生产所购买的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因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所造成的事故。2、矿山存在在井下等生产场所的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因违反有关管理规定造成的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具体适用范围2020/2/1520农用船舶、车辆等非法载客造成事故的认定1、农用船舶非法载客过程中发生的事故。2、农用车辆非法载客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具体适用范围2020/2/1521救援人员在事故救援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认定1、专业救援人员参加事故抢险救灾过程中造成的事故。2、生产经营单位所属非专业救援人员参加事故抢险救灾过程中造成的事故。3、生产经营单位其他公民参加事故抢险救灾过程中造成的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具体适用范围2020/2/1522事故认定程序1、一般、较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原则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定。2、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原则由安全监管总局初步确认,报国务院确认。3、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故,侦查结案后认定属于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管理案件的,凭公安机关出具的结案证明,按公共安全事件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具体适用范围2020/2/1523生产安全事故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020/2/15241、直接经济损失: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其统计范围如下:①人身伤亡所支出的费用:医疗费用(含护理费)、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和停工工资等。②善后处理费用: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③财产损失费用:固定资产损失和流动资产损失。2、间接经济损失(可得利益的丧失):是指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损失,包括失去的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获得的利益和为恢复正常的管理活动或者挽回所造成的损失所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经济损失概念2020/2/1525重伤事故的范围《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重伤: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2020/2/15261、医师诊断成为残疾可能成为残疾的;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4、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5、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6、手部伤害:①大拇指折断一节的②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只各轧断一节的;③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的残疾可能的;重伤事故的范围2020/2/15277、脚部伤害:①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②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疾可能的;③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的残疾可能的;8、内部受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9、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医师诊察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企业行政同基层工会作个别研究,提出初步意见,由当地安监部门审查确定。重伤事故的范围2020/2/1528二、事故报告事故单位事故类别事故时间事故地点伤亡情况发生经过接报事故:应详细记录事故单位、事故类别、伤亡情况、事故时间、事故地点、事故简单发生情况等事故基本情况。2020/2/1529生产经营单位报告(493号令的规定)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