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主讲人:沈强前言一、《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出台的意义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与《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区别三、《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特点和作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具体内容一、总则二、经营许可三、维修经营四、质量管理五、监督检查六、法律责任一、本章的主要内容(一)制定本《规定》的目的(第一条)(二)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要求(第二条、第三条)(三)管理工作应遵循的原则(第四条)(四)对市场的要求(第五条)(五)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职责(第六条)二、关于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经营许可一、机动车维修经营实行分类许可(一)分类1、根据服务对象分类(1)汽车维修经营业务(2)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3)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4)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2、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类(1)汽车、其他机动车维修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三类维修经营业务。(2)摩托车维修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二)《规定》和《暂行办法》分类的区别1、《规定》包括了汽车、摩托车和其他机动车。《暂行办法》只对汽车维修进行了分类。2、《规定》增加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维修、摩托车的维修。二、各类维修经营业务的经营范围(一)汽车、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经营范围1、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2、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3、三类维修经营业务可以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器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车辆装璜(蓬布、座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15个专项维修工作。(二)《规定》和《暂行办法》的区别《暂行办法》规定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可以从事所有的作业内容,二类维修经营业务不能从事整车修理和总成修理。《规定》规定一、二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区别仅在维修竣工检验。(三)关于相应车型主要是指大型货车(总质量在3500kg以上),大、中型客车(车长大于6米)和小型车(车长在6米以下和总质量在3500kg以下)。在经营活动中如果经营业户超越相应车型的范围,就可以认为是超越许可事项。三、关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规定》第八条规定:获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除可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在实际工作中,单纯申请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许可的并不多见,一般都是在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基础上再增加危货车辆的维修。四、申请从事汽车维修、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规定》对《道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地和生产厂房。1、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不得少于1年。2、停车场地和生产厂房面积按GB/T16739《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停车场地(m2)生产厂房(m2)一类200800二类150200三类3030~200不等(不同专项有不同要求)(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1、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计量设备主要是指国家规定的强制检定的量具和GB/T16739.1表3规定的主要检测设备。2、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符合GB/T16739相关规定。3、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参照GB/T16739执行。(三)有必要的人员1、人员数量要求一类二类三类技术负责人111发动机、电器、车身、自动变速器质量检验员111机修、电器、钣金、涂漆技工各1各1根据项目分别配备相应人员2、人员素质要求(1)熟悉相应业务,掌握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2)一、二类维修经营者技术负责人、质检员60%应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工40%应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三类维修经营者的技术负责人及机修、钣金、涂漆的维修技工40%应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3、关于人员考试的问题由于全国统一考试的有关规定未出台,为贯彻《规定》,经请示交通部同意各省先开展此项工作,经运管局研究决定,此项工作暂由各地运管部门组织落实。(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GB/T16739执行。(五)有必要的环保措施具体要求按GB/T16739执行。五、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汽车维修经营者应具备的条件六、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者应具备的条件七、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提交的材料除第十四条要求提交的材料外,还应提交:1、设备、设施清单;2、GB/T18189要求的管理制度;3、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还应提供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安全操作规程。4、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还应提交第十七条规定提交的材料。八、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许可程序按《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范的程序实施许可。许可的文书使用《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文书。对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的,许可部门只对提交的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查,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查。九、维修经营许可证件1、使用统一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2、许可证实行有效期制(第十八条)十、关于开业条件的说明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开业条件以《规定》要求为准,GB/T16739和GB/T18189中不一致或《规定》中不要求的一律废止。不一致的有以下几个方面:(一)一类维修经营者经营范围《规定》中多了一项维修竣工检验。(二)人员的要求。标准中要求所有的人员都要持证上岗。《规定》中只对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四个工种的技术工人持证上岗有个比例的要求。(三)《规定》中增加了危货车辆维修经营的开业条件。十一、已许可的维修经营者如何过渡对2005年1月1日前按GB/T16739—1997许可的维修经营者和2005年1月1日~2005年8月1日按GB/T16739—2004许可的维修经营者,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所做的许可有效,不再按《规定》的开业条件重新审核,许可的类别和经营范围仍维持以前的不变,《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过期后须按新的开业条件进行重新审核。维修经营一、机动车维修标志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式样《规定》中已给出,在许可时,运管部门要提供给经营业户,由经营业户自行制作。已许可的经营业户悬挂的标志牌目前不需要重新更换。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期重新核定后须按《规定》的要求重新更换。二、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备案制。要求一、二、三类维须经营者的工时定额都要报备。未报备的,视为执行《新疆统一工时定额及收费办法》。为适应维修市场需要,《新疆统一工时定额及收费办法》将重新修订。三、费用结算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结算票据使用税务部门的维修发票。结算清单使用运管局统一印制结算清单(待制定)。在维修结算清单未下发前,可按现行的结算办法结算。质量管理一、配件管理机动车配件是机动车维修质量的重要因素,因此,《规定》首次将配件的管理写入管理规定中。要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建立配件登记制度,换下的配件交托修方自行处理,对不同配件要分别标识,供用户选择。《规定》中对于配件的管理只对维修经营者提出了要求,管理部门不应以此为据对配件市场进行管理活动。《规定》提出对配件的管理要求将作为对维修经营者进行质量信誉考核的条件之一。二、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一)检验范围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二)检验的内容维修前、过程中、竣工。(三)承担竣工检验的单位用新标准许可的一类维修经营者和综合性能检测站。目前已许可的一类维修经营者不能承担竣工检验。三、关于《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规定》给出了新的《机动车维修出厂合格证》的样式,要求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和编号。在新的出厂合格证下发之前,目前暂使用老的出厂合格证。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有维修厂家的质检员签发合格证。四、质量保证期《规定》首次将质量保证期写入管理办法中,且质量保证期大幅的提高,充分体现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的指导思想。五、关于有法定资格的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第三十七条所提的有法定资格的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指的不是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目前我区有资格的只有一家,即:新疆汽车产品质量检验站,常设在新疆交科院汽车室。法律责任一、关于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超越许可的作业内容,如三类业户中自动变速器修理业户进行电器修理。超越许可的车型,如许可的是大中型客车维修而承修的是大型货车等均属超越许可事项。二、关于第五十二条中“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与第五十三条中“伪造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区别车辆不进行维修或不按规定的作业内容维修就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为签发虚假出厂合格证。维修经营者自行印制使用或使用非统一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为伪造出厂合格证。三、在监督检查如发现维修经营者不符合其原申请开业的许可条件时,应如何处理?可以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撤销其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