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温政发〔2011〕20号为进一步调动我市企业上市的积极性,鼓励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做大做强,推进经济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8〕35号)和《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温委发〔2008〕17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上市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上市工作目标(一)加强企业上市工作,是推进我市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经济转型升级、保持经济健康平稳运行的重要战略举措,有利于企业创新发展模式和做大做强做优;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有利于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和区域竞争力。各地各部门一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不断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强化服务意识,优化政策环境,提升服务水平,形成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强大合力。(二)我市企业上市工作的目标任务是:按照“改制一批、培育一批、上市一批”的工作思路,积极促进拟上市企业、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持续发展。坚持境内境外并举,IPO与借壳同行,大力培育上市资源,推进企业多渠道上市。争取2015年末全市境内外上市公司达到30家以上,融资总额达150亿元左右。二、支持优质企业改制上市,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一)加强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培育。对拟上市企业进行重点关注和跟踪服务。积极发掘有潜力的企业,引导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滚动培育上市后备资源。鼓励和推动有条件的股份公司引进战略投资者,优化股东构成和股权比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力争早日进入上市辅导备案。(二)深化细化企业上市服务。切实做好拟上市企业在改制、辅导备案和上市申报期间问题的排查,指导推进拟上市企业规范运作;对特殊问题,要按照有利于企业改制上市和长远发展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妥善处理,全力给予支持。加强与各证券交易所和有关中介机构的沟通协调力度,提供优质服务,共同推进企业上市工作。(三)鼓励企业多渠道上市融资。充分调动企业上市积极性,鼓励和支持企业因企制宜合理选择上市渠道。优先推动一批优质企业在中小板和主板上市。选择引导一批符合“两高六新”条件的企业在创业板上市。积极推动民营企业赴境外上市。鼓励企业买壳上市,支持异地买壳上市后企业注册地迁至温州。(四)完善促进市区企业上市扶持政策。1.对列入拟上市企业名单的企业,在其完成上市股改时补助30万元,完成上市辅导验收时补助70万元。2.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融资金50%以上投资于本地的,对企业给予奖励。其中:融资额在5亿元人民币以内(含)的,奖励人民币100万元;融资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每增加1亿元人民币再奖励人民币5万元。对企业实现买壳上市,注册地迁至温州,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3.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历年来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形成的“国家扶持基金”,经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可按原企业投资比例分摊归投资者所有。在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后到企业上市期间,企业原按地方政府规定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符合法律法规的,继续保留。4.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因审计调整增加以前年度利润从而增加的所得税,其地方留成部分由各级财政每年以适当方式补贴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5.对进入辅导期的企业,3年内以进入辅导期前一年的计税利润为基数,每年递增计税利润比上年增长10%的,超过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6.对以上市为目的的企业产权整体转让,符合营业税减免规定的,经税务部门核准后,依法减免营业税。7.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需要分离或重组的资产在股权转让、资产并购时不变更最终所有者的,凡在有关部门办理土地、房产、车船、专利商标等资产的变更,除按规定标准收取工本费以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8.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支付的有关规费,凭合法凭证,可计入当年经营成本,有困难的企业可以分年度摊销。9.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划拨土地在规划许可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以协议出让方式给予补办土地出让手续。10.对企业上市募集资金的投资计划项目,所需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予以安排,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或市有关扶持项目。拟上市企业在投资高新技术项目、市级以上重点技术改造时,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地方贴息资金和科技扶持资金。11.开展企业上市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三、支持上市公司做大做强,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一)支持上市公司发展壮大。支持上市公司进行主导产业资源整合,集中优质资源,推进转型升级。引导上市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于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上市公司在投资高新技术项目、市级以上重点技改项目时,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地方贴息资金和科技扶持资金。市政府优先安排所需建设用地指标,对上市公司拟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项目优先办理立项预审和报批。(二)增强上市公司再融资能力。鼓励和支持上市公司采取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公司债券等方式,扩大融资规模。对尚不具备再融资条件的上市公司,支持整合内部资源,提高效益,争取尽快达到再融资条件。对产业前景不佳、资产质量不高、经营业绩较差的上市公司,支持通过并购重组恢复再融资功能。上市公司再融资,其融资额80%以上用于本地的,按融资额的千分之二予以奖励。(三)推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鼓励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股权收购、债务重组、整体上市,加快形成辐射面宽、竞争能力强的龙头企业。上市公司上市5年内兼并、收购市内企业,办理被兼并、收购企业的土地、房产权证过户手续,除按规定标准收取工本费以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资产重组时涉及的新增税收,按规定征收,新增地方留成部分,经批准后可以以项目补助的形式按现行财政体制,由财政给予补助。(四)指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督促上市公司完善治理结构,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注重对投资者的回报。鼓励有条件的上市公司完善高管人员的薪酬结构,探索建立股权、期权及其他福利组合计划等多元化的激励约束机制。切实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建立健全防范违法违规行为的长效机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要进行科学论证,严格资金投向,提高投资效益。协助监管部门做好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四、加强组织领导,营造上市良好环境(一)落实工作责任。市政府将全市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和实现上市工作目标分解到各县(市、区)和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地根据全市企业上市工作总体目标,研究制定本地企业上市规划和实施意见。(二)健全工作机制。对企业上市涉及到的审批事项,各部门提供特事特办、急事快办,建立快速办理“绿色通道”。根据企业上市进展情况及时召开协调会议,以“一企一策”或“一事一议”的形式研究解决企业上市中遇到的问题。建立健全中介机构执业与诚信档案,做好信誉评价和监督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活动,加强宣传培训,搭建推介平台,营造企业上市的良好氛围。五、其他事项(一)企业按本意见办理有关事项由市金融办出具相关证明。拟上市企业自认定之日起4年内未能实现上市,则优惠政策予以终止;5年内企业总部迁至市外的,原享受的优惠所得按有关规定予以收回。企业上市后,企业总部迁至市外的,已给予的政策性奖励和补助予以收回。(二)市本级企业上市扶持政策的奖励补助由市财政承担;区级企业上市扶持政策的奖励补助按市与区(开发区)财政分成比例分别承担。(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扶持企业上市若干意见的通知》(温政办〔2002〕135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培育企业上市和扶持上市公司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温政办〔2006〕123号)停止执行。本意见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各县(市)可参照执行。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温部队,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主题词:经济管理企业上市△意见发布机构: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时间:2011-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