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徽省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目录1总则1.1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2组织机构和职责2.1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和职责2.2省直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政府职责2.3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3预警预防和信息报告3.1事故应急响应分级3.2预警行动3.3事故信息监控和报告4应急响应4.1分级响应4.2Ⅰ、Ⅱ级应急响应—2—5后期处置5.1善后处置5.2救援总结6保障措施6.1队伍、装备和物资保障6.2应急保障6.3宣传培训7附则7.1奖惩和责任追究7.2预案管理附录1总则1.1目的—3—规范尾矿库事故应急处置职责和响应程序,及时控制突发性事故灾难,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尾矿库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下列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救援工作:(1)尾矿库出现洪水漫顶、大规模管涌、滑坡、溃坝等重大危险征兆或发生事故,造成10人以上(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00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2)超出省辖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跨省辖市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3)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应急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1.4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4—体健康,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放在首位,并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统一指导、协调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各级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地方政府为主,事故发生单位是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各级政府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省直有关部门指导、协助做好救援工作,协调调动社会资源参与救援。(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行科学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应急救援装备和手段,提高应急处置水平。依据有关法规和规章规范应急管理和救援工作,增强应急处置方案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5)预备为主,平战结合。做好应对事故的物资和工作准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加强部门协调,建立联动机制。将日常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2组织机构和职责2.1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和职责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立省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尾矿库救援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尾矿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组成及成员单位主要职责:—5—指挥长:局长。副指挥长:分管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的副局长。成员单位:办公室、综合协调处、事故信息统计室、监督管理一处、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1)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应急值守的相关事宜,接收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指示,传达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领导关于事故救援工作的批示和意见,并督办落实;向省直有关部门和事发地的市级政府通报事故情况,协调应急处置相关事务;本局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后勤保障工作。(2)综合协调处:负责事故应急救援有关文字信息综合整理工作;在省政府新闻办的指导下,协助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新闻发布工作。(3)事故信息统计室:负责接收、处置各地、各部门上报的事故信息,向省委、省政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报送事故信息,并跟踪、续报事故救援进展情况。(4)监督管理一处:提供事故单位相关信息,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5)省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协调事故应急救援相关工作;协调、组织安全生产应急专家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加事故抢险救援;提拱应急救援装备、物资、联络通讯方式等信息。2.2省直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政府职责省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卫生、环境保护、气象等省直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政府按照《安徽省安—6—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规定,履行事故处置相关职责。2.3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立省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尾矿库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专家组主要职责是:(1)参与尾矿库事故应急救援方案的研究;(2)为尾矿库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咨询,对尾矿库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3)为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的维护尾矿库稳定工作提供技术支持。3预警预防和信息报告3.1事故应急响应分级按照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事故四个等级。一般事故:发生洪水漫顶、管涌、滑坡、垮坝等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较大事故:发生洪水漫顶、较大规模管涌、滑坡、溃坝等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事故。—7—重大事故:发生洪水漫顶、大规模管涌、滑坡、溃坝等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00以上1000人以下的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发生洪水漫顶、大规模管涌、滑坡、垮坝等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以上,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的事故。以上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对应上述事故等级,应急响应等级划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3.2预警行动根据事故有关因素分析和趋势预测,对有可能启动Ⅳ、Ⅲ、Ⅱ、Ⅰ级应急响应的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应及时进行预警并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尾矿库事故红色、橙色预警公告(对跨省辖市行政区的黄色、蓝色预警公告,须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授权后发布)。预警公告内容包括:生产安全事故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起止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预警公告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发布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8—针对性的公告方式。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预防事故发生。红色、橙色预警公告发布的同时,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知省直有关部门、事故发生地政府、有关救援机构和专家等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工作。3.3事故信息监控和报告3.3.1信息监控有关企业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并及时更新尾矿库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对可能引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进行重点监控和分析;对已经发生的尾矿库各类事故抢险救援情况及事故发展态势进行动态监控和分析。以下监控信息要及时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1)尾矿库发生一般事故及以上级别事故的相关应急救援信息;(2)可能引发尾矿库发生一般事故及以上级别事故的有关信息;(3)尾矿库出现以下重大险情的信息:尾矿库坝体或坝基出现大的管涌和流土;尾矿库坝体产生深层滑动;临汛前尾矿库排洪系统严重坍塌,全部或大部堵塞;特大暴雨超过尾矿库的洪水设防标准。发生较大事故时,省尾矿库应急指挥部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9—做好应急准备;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上报省政府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3.3.2事故信息报告(1)报告时限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对于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规定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逐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在上报事故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本级政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直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辖市政府接到发生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省政府。(2)报告内容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4应急响应4.1分级响应应急响应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尾矿库事故等级,分别响应。—10—发生一般事故及险情时,启动县级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并上报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生较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市级及以下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并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生重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本预案及以下各级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并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本预案及以下各级预案,及时上报并接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组织应急处置。4.2Ⅰ、Ⅱ级应急响应4.2.1事发地政府先期响应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后,或尾矿库发生重大险情时,事发地政府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安全监管、公安、医疗救援、矿山安全救护等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措施:(1)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2)紧急调配辖区内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管制措施;(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5)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必要时动员周边群众紧急疏散;(6)及时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提出应急处置意见,需要支援的提出请求。—11—4.2.2省尾矿库救援指挥部响应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报告后,启动本预案,省尾矿库救援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根据事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和可控情况,作出如下处置,其中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还应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指令进行处置:(1)指挥长指令办公室召集监督管理一处、事故信息统计室、综合协调处、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人研究处置意见。(2)监督管理一处、事故信息统计室、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进一步了解事故情况,整理事故相关资料和信息,为指挥部决策提供基础资料。(3)指挥部研究、决策救援方案,确定救援专家人选,指挥部负责人赴事故现场,现场指挥。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报告应急处置情况,必要时,请求给予支持;涉及到相关省时,及时予以通报。(4)各成员单位按照应急救援方案履行职责。4.2.3指挥协调现场指挥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由事发地的市政府负责、有关省直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人员参加的现场救援指挥部,由事发地的市政府负责人任指挥长,负责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开展以下工作:(1)对现场应急行动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2)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12—(3)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到伤害的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4)迅速消除事故灾难现场危害,划定危害区域,维持社会治安;(5)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责成有关方面实施相关应急预案。(6)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做好保障和支援工作;(7)向省尾矿库救援指挥部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4.2.4应急联动现场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救援的需要,设立若干工作组:(1)抢险救援组:。由安全监管、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卫生部门等部门人员和技术专家组成,负责组织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抢险队伍和医疗救治单位实施事故现场的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