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扶贫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安徽省扶贫办计划项目处文件制定背景•中央领导高度重视扶贫开发工作,要求时不我待,勇于担当,创新思路,精准发力,确保到2020年同步实现全面小康。•今年1月21日,习总书记在云南考察时指出,要以更加明确的目标、更加有力的举措、更加有效的行动,深入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都要提高精准度,扶到点上、根上,让贫困群众真正得到实惠。•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意见》(国开发〔2014〕9号)规定:各地要尽快建立与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相适应的工作机制,省、市两级政府要将工作重心转变到强化资金和项目的监管上来,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好扶贫项目。•我省扶贫项目管理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部分项目实施不够精准、实施进度缓慢、操作不够阳光、效益不够明显等),亟需解决。•省扶贫办高度重视制度建设,近期陆续研究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性、指导性、约束性文件,加强项目管理应为题中之意。目录第一章总则(三条)第二章前期准备和立项(三条)第三章项目审批(三条)第四章项目公告公示和备案(五条)第五章项目实施(五条)第六章项目验收和后续管理(四条)第七章项目监管(六条)第八章附则(三条)(共八章三十二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扶贫项目管理,提高扶贫项目实施效益,提升扶贫开发水平和成效,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4〕19号)、《安徽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扶组〔2014〕1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提出了本办法制定依据,主要是两个19号文)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是指使用财政发展资金的项目。项目安排要符合财政发展资金使用范围和投向,着重于发展产业、改善扶贫对象生产生活条件、提升贫困村劳动力整体素质、提高贫困人口收入水平、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指出本办法扶贫项目的特定内涵。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革命老区发展资金等其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第三条扶贫项目实行“群众参与、村级申报、乡(镇)审查、县级审批、省市备案”。坚持谁审批、谁负责,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项目的立项、实施和管理负主体责任。县(市、区)扶贫办负责项目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制定、组织指导、验收和监督检查。省、市扶贫部门负责扶贫项目备案和监管。(明确了流程和主体责任)《安徽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扶组〔2014〕19号)规定:•实行“四到县”:即扶贫任务到县、资金到县、审批到县、责任到县,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进一步强化县级人民政府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中的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市级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下放项目审批权限。从2015年起,除国家规定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到县级,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据中央和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按照“群众参与、村级申报、乡(镇)审查、县级审批”的程序自主确定扶贫项目。第二章前期准备和立项第四条建档立卡贫困村(以下简称贫困村)按照科学扶贫、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突出重点、注重效益,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和建议,深入分析本村资源条件,针对致贫原因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以下简称贫困户)实际需求,制定三年扶贫项目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上报县(市、区)扶贫办。(贫困村要建立村级扶贫项目库,填好精准扶贫文件附后的四张表)第五条县(市、区)扶贫办依据本级扶贫开发总体规划,在审查、汇总贫困村扶贫项目的基础上,建立扶贫项目库。扶贫项目库应包括本县(市、区)三年扶贫项目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经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上报省、市扶贫部门备查。列入扶贫项目库、财政发展资金投入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扶贫项目须进行事前评估。(建立县级扶贫项目库)第六条县(市、区)扶贫办于每年元月底以前,按照本地上年度财政发展资金总量120%的资金规模,从扶贫项目库中择优选择相关项目,开展立项工作。(根据轻重缓急和条件择优立项)第三章项目审批•第七条扶贫项目由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审批。(规定审批责任主体。皖扶组〔2014〕19号文件规定,从2015年起,除国家规定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到县级)•第八条县(市、区)扶贫办在省财政发展资金下达到县的20日内,根据资金规模,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年度扶贫项目计划和资金安排意见,报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须在10日内审定。(皖扶组〔2014〕19号文件规定,在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下达到县的1个月内,要上报年度项目安排与资金使用计划)•第九条扶贫项目审批原则:符合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政策;符合财政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投向;符合本县(市、区)扶贫开发规划;符合精准扶贫到村到户要求。(规定了扶贫项目审批原则)第四章项目公告公示和备案•第十条扶贫项目经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应及时将审定的项目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或报纸、电视等主要媒体进行公告公示,时间为7天,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和效益、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电话等,并保留文字、影像等资料备查。(县审定后需公告公示)•第十一条县(市、区)扶贫办应将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的扶贫项目在进行公告公示的同时,用电子版和纸质版上报省、市扶贫部门。省、市扶贫部门应在公告公示期内,发现项目有不符合资金使用和精准扶贫要求的,要在公告公示期内及时告知县(市、区)扶贫办。对公告公示期内没有异议的项目,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正式下达项目批复,并抄报省、市扶贫部门。同时,须将县级年度扶贫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计划报省、市扶贫和财政部门备案。(县公告公示的同时上报省、市扶贫办,省、市扶贫办在公告公示期内同时审核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异议的及时指出,7天内无异议的视同同意。县审批后向省、市备案)•第四章项目公告公示和备案•第十二条在公告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项目,县(市、区)扶贫办要进行核实后修改,并将修改后的项目重新报县(市、区)扶贫领导小组审批。(省、市扶贫办在公告告示期内有异议的,及时反馈到县,由县重新调整修改)•第十三条扶贫项目经审批和备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或变更的扶贫项目,须经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并分别向省、市扶贫部门提交调整或变更说明,重新履行备案手续。(项目备案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变更,确需的重新履行备案程序)•第十四条进一步完善行政村公告公示制度。村委会在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下达项目批复后的10日内,将本村年度项目计划通过公告栏等方式在村内进行公告公示。(项目所在村也要公告公示)第五章项目实施•第十五条项目一经批准,要尽快由项目单位组织实施,除有农作物季节要求或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外,凡60日以上不开工的项目,由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收回资金,重新安排扶贫项目。单个扶贫项目原则上自项目批复之日起一年内完成。(规定了项目实施时间)•第十六条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以外,县(市、区)扶贫办不得作为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村级扶贫项目原则上由村基层组织负责组织实施,县(市、区)扶贫办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并分别明确具体责任人。(规定了项目实施主体)•第十七条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照批复的项目计划进行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项目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建设标准等。(规定必须按项目计划实施)第五章项目实施•第十八条实行工程类项目招投标和监理制度。完善工程类扶贫项目招投标制度,实行公开招投标的工程类项目单项采购金额标准及程序按照《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各地实施意见执行。专业技术较强的工程类项目须聘用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监理。监理人员可以由项目实施单位聘请,也可由县(市、区)扶贫办统一聘请。(扶贫项目招投标起点由各地自定,不再执行《安徽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办法》(财农〔2006〕593号)规定的“财政扶贫资金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等工程性项目,应按照有关招标采购办法进行招投标”)•第十九条对投入不大、技术要求不高的小型公益设施,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意后,可采取村民自建形式实施。村民自建扶贫项目应成立由村干部、群众代表(比例至少达到3/5)组成的扶贫项目实施小组和监督小组,负责项目实施,监督项目进度和质量。(小型公益设施允许村民自建)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2015-2016年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财购〔2014〕1172号)规定:•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采购人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的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目录内的项目,凡适合实行政府采购的,原则上都要纳入政府采购,实行集中或分散采购,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安徽省省级2015-2016年集中采购目录规定工程类单项采购满50万元须进行公开招投标,按《招投投标法》、《安徽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但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工程类项目单项采购预算满20万元),属于分散采购,均应实行政府采购,按《政府采购法》等法规规定办理。安庆市规定:2015-2016年度市本级工程类单项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系统集成、网络工程项目、建设工程项目须进行公开招标;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工程类项目单项采购满10万元),均应实行政府采购。岳西县规定:2015-2016年度县本级工程类项目预算或概算10万元及以上须进行公开招标。第六章项目验收和后续管理•第二十条扶贫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主动开展自验,发现项目建设不符合项目计划的,必须及时进行整改或补救。自验合格后,项目实施单位要提交项目实施和验收报告,向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申请验收。(实施单位自验)•第二十一条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收到项目实施单位验收申请的15日内,须成立由扶贫、财政以及相关职能部门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的项目验收小组,组织开展项目验收。项目验收的具体办法由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依据相关规定和当地实际自行制定。验收结束后,项目验收小组须向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交验收报告。(验收小组验收)•第二十二条扶贫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国家和省的扶贫开发政策、相关制度规定、项目计划批复及变更文件、项目建设标准等;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任务与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项目建设质量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效益等情况。到户扶贫项目必须附有受益户的名单和签字。(项目验收主要依据)•第二十三条扶贫项目验收后须明确产权归属,落实管护主体。坚持“谁受益、谁管护”、“以项目养项目”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采取多种方式筹集项目运行管护费用,确保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项目产权及管护)第七章项目监管•第二十四条县(市、区)扶贫办在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重大扶贫项目应开展定期检查。市扶贫部门要定期进行项目督办检查,每年至少两次。省扶贫办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扶贫项目专项抽查。定期或专项监督检查,须形成专题报告报送上级扶贫部门和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省、市、县三级扶贫部门对项目的检查要求)•第二十五条项目监督检查的重点:扶贫项目规划制定、申报、审批和项目库建立情况;扶贫项目年度计划的选项、审核、备案、公告公示以及招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等是否符合规定和程序;扶贫项目是否按项目计划如期启动实施、是否存在随意调整或变更项目、项目实施情况以及项目成效;扶贫项目资金投入和使用、资金拨付情况;项目验收情况、报账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