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与日常生活》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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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与日常生活苏州市中新公证处公证员朱伟刚一、什么是公证1、公证的法律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的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2、为什么会有公证制度从历史上看,公证起源于古罗马。当时,有了一种专门代写法律文书的自由职业者,叫做“达比伦”。“达比伦”一般在专门的事务所拟定文书并在上面签字作证,按国家规定向当事人索取酬金。公元4世纪后,基督教成为罗马帝国的国教,帝国内部普遍推行宗教公证。公证制度正式诞生。再后,随着商品经济发展和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欧美许多国家建立了公证制度。20世纪,公证在西方有了进一步发展,其类型大致可划分为法国的、德国的和英美的三种。我国一九八二年颁布的《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力和合法权益。实质是对外开放的需求。3、公证与相关概念的区别公证与认证二者有着密切的联系。认证对公证而言,公证机构出具的公文书要发往域外使用时,要办理领事认证;反之,在域外作成的公证文书要拿到国内使用,也要经过这项认证程序,才能使用。公证与认证的主要区别在于:认证主要是对公证书的形式(签名、印章)进行审查、核实,而公证书所证实是内容的否真实合法,这才是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必须审定的。实务中,出国用的相关公证要经过公证和认证两道手续。公证与保证也不同。我国公证机构只具有证明的职能,不具有保证(担保)的职能;它所进行的活动是证明活动,不是保证(担保)活动;它通过证明活动,证明公证对象客观存在的事实和合乎法律、政策,以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便之不受侵犯和破坏。公证所起的这种作用,是保障作用,不是“保证”(担保)作用。所以,并不是任何事项办理公证就有了多一重的保证。二、公证有什么用1、域外效力公证文书的域外效力是指公证文书在域外具有与在国内相同的法律证明力。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及有关国际条约规定,一国的公证文书经过使用国外交机构确认或认可后,在该国具有与本国公证文书相同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公证文书在域外也具有法律效力,在国际上得到广泛的承认,是进行国际交往不可缺少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具有域外效力是由于公证制度的性质和公证文书的特点决定的。各国公证机构制作公证文书具有相同的标准和准则。这种可靠性、通用性,使公证文书得到广泛承认,不仅在国内使用,而且被广泛地运用在国际交往中。公证书的域外效力实际上是公证证据效力在空间上的延伸。back2、最强证据效力《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因为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经过公证证明之后,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已被公证机关所确认,这不仅可以预防纠纷、减少诉讼,而且在发生纠纷之后,公证文书成为特定的书证,证明力较强,审判人员在认为没有疑义时,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其他书证不具备该特点3、执行效力《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而债权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申请公证机关作强制执行的证明。债权人有权根据公证机关的执行证书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不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样可以避免因打官司带来的时间上的浪费和减少人力、财力方面的损失。实务中主要体现在经公证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个人借款合同上。4、法律要件效力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或依当事人约定,必须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经过公证机构公证明后,就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否则,就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我国公证法第三十八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现行法律中民诉法等对境外人员委托他人参加诉讼的委托书要求经过公证才具有效力。明确一个概念,公证不是遗嘱的生效要要件,也就是说遗嘱并不是一定经过公证才生效。三、与日常生活相关的公证1、涉外类公证涉外类公证的基本类别及如何办理:(1)出国留学、移民、旅游、工作等因私出境类:出生公证,未受刑事处分公证,毕业证书、成绩单、家长收入证明等公证,经济担保声明书公证等,旅游签证主要提供财产公证如房产证公证。防止移民倾向,如一方家长携带未成年子女处境旅游则通常要求提供另一方家长的同意书公证。工作类签证主要提供在职证明、工作证明等公证。(2)因商务等原因出境类,通常提供在职证明、企业营业执照、推荐信等公证。由单位出具证明,由公证处核实后出具公证书。需要说明的问题:关于双认证:所谓“双认证”,是指一国公证机关出具的文书在送往另一国使用前,应办妥两个认证手续(单方面免除领事认证和双方有协议条款规定的除外),如:欲在巴西使用的国内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须办理中国外交部领事司或外交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办的认证以及巴西驻华使领馆的认证(在上海、江苏和浙江办理的公证书到巴西驻上海总领馆认证,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证书到巴西驻北京大使馆认证)。主要国家有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阿根廷、巴西、泰国等涉外公证的特别要求如附特殊译文,赴阿根廷所需相关公证文书上不盖签名章而是签名。涉外类公证的办理时间及收费标准:中英文对照的公证文书出证时间为2-3个工作日;其他须翻译小语种的公证文书出证时间为4个工作日左右;收费标准举例:民事类中英文对照,经济类中英文对照,相关附件的翻译费用等。2、委托类公证具有两个特点。一是跨越时间,二是跨越空间实践中主要是房产买卖类委托。如为图省力而将房产卖给中介,中介一般要求房东办理委托出售房产的公证。办理该公证时要注意先签订售房合同,特别注意房款何时支付,房款未付清前公证书不可轻易脱手。这类公证主要是将签字授权行为跨越时间。另外一种情况是本人和需要处理的事情分别在两个地方,那么可以到公证处办理授权书公证,这样可以跨越空间将事情办妥。3、继承权公证有一个误区,没有自然继承一说。房屋继承有两个途径,一个是办理继承权公证两外一个是法院进行确权诉讼。如果家庭内部对房产分割有无法调和的矛盾则只有到法院解决继承纠纷。如果对房产分割没有矛盾可以到公证处咨询办理继承公证。办理继承权公证通常需要提供三类材料一是财产证明二是死亡证明三是关系证明对公证处而言,继承权公证责任重大、风险巨大。一旦事实认定错误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尽到法定的审查义务。但是要尽到公证法所规定的核实义务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现实社会太复杂了。1、调查核实时,很多部门不配合2、因年代久远,家庭关系错综复杂3、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4、当事人并不知情继承权公证收费标准为遗产价值的2%4、遗嘱公证遗嘱制度是对人个人自由的一种极度尊重。遗嘱制度本意是个人生前的本人我的意愿。遗嘱类型很多,根据继承法第三章的相关规定,有公证遗嘱、录音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等。信托法实施后,现在还有一种较为新型的立遗嘱形式,信托遗嘱。需要澄清一个观念,遗嘱并不是一定要公证后才生效。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各种形式的遗嘱都是生效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首先要求是财产权属明确,如果财产中有遗产则需要先办好继承手续后才能办理遗嘱公证。因为公证的制度设计本意是避免纠纷。5、财产约定类公证关键问题是如何认定共有财产问题。书面形式的财产约定就生效。实务中办的不多。原因是存在几个误区(1)办理该公证需要双方到场(2)父母出资但是因为贷款等原因房产证上登记孩子名字(3)对不知情的第三人无效谢谢大家!苏州市中新公证处地址:苏州市竹辉路217号竹辉饭店斜对面长安写字楼三楼咨询电话:6529096565297621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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