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交通信息化造价咨询比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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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轨道交通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比选文件比选人:温州市铁路与轨道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比选代理机构:浙江金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二〇一七年六月1邀请函北京京园诚得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咨询单位):温州市轨道交通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造价咨询比选,欢迎贵单位前来参加。比选工程:温州市轨道交通信息化建设项目(包含轨道列车调度与运营综合指挥控制平台、轨道交通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平台、轨道交通指挥决策及轨道工程一体化平台)。比选申请文件递交地点: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锦江路458号汇景•深蓝国际大厦8楼805室比选人在递交比选申请文件时须递交邀请函(原件),该邀请函(原件)应与比选申请书一起装订密封在密封袋内。比选时间及比选申请截止时间:2017年6月16日15时00分(如补充文件有修改则从其更改)比选地点: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锦江路458号汇景•深蓝国际大厦8楼1号会议室比选人:温州市铁路与轨道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联系人:孙工电话:0577-88118187比选代理机构:浙江金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联系人:徐工电话:0577-86511702传真:0577-86511715温州市铁路与轨道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6月2目录第一部分项目概况....................................................3第二部分比选单位资质、业绩和人员要求................................3第三部分比选报价要求................................................3第四部分评选办法....................................................3第五部分合同内容及格式..............................................5第六部分比选申请文件及格式.........................................123第一部分项目概况1、工程项目说明1.1温州市轨道交通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内外网门户、邮件系统、单点登录与统一用户管理、ESB企业服务总线、移动化平台、IT运维服务管理等IT基础平台,协同管理、计划任务管理、档案管理、党工团管理、舆情监控等综合办公管理平台,轨道交通指挥决策平台,BIM平台、GIS平台、轨道工程一体化平台,轨道列车调度与运营综合指挥控制平台,轨道交通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平台,信息安全体系建设,200平米微模块机房建设、云平台、云桌面系统建设(含企业办公软件)、服务器、网络设备、存储设备等IT基础资源以及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软件等配套软件在内的IT基础设施建设。1.2本次造价咨询项目概算投资额为:温州市轨道交通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1.2亿元。2、服务内容2.1编制招标控制价。3、服务期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委托人提交全部咨询所需资料之日开始实施,至咨询工作完成之日终结。第二部分、比选单位资质、业绩和人员要求1、企业资质及业绩:1.1符合要求的被邀请单位。2、拟投入人员的最低配置及要求:2.1从事本项目咨询工作的人员:2.2.1拟投入项目负责人要求:具有8年(含)以上从事造价咨询工作经验且具取得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3年(含)以上,且具有轨道交通信息化造价咨询工作经验;项目组成员要求(不少于):不少于2人,其中安装专业2名;咨询人派往本项目的工程技术人员应与参选文件一致,未经委托人(业主)同意不得更换;但对委托人不满意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更换,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参选文件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业绩条件。2.2.2所有配备人员需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含)以上从事造价咨询工作经验,并具有造价员或造价师资格;咨询人根据委托人的工作进度要随时增派符合要求的人员,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如期完成服务工作。咨询人应在公平、合法的前提下维护委托人的权益,不得以公谋私、以审谋私,必须做好自身的廉政建设,同时接受委托人监督。第三部分、比选报价要求1、咨询费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服务内容可能发生的各项费用,如工作、生活、交通、通讯、设备(仪器)、劳力、利润、税收等以及所有有关的管理成本。2、★本次造价咨询费用:最高投标限价为13.077万元,不响应此收费的将否决其比选申请。3、中选人同时向本项目代理机构支付4000元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4、履约担保金额:壹万元人民币。履约担保的形式:电汇第四部分、评选办法本工程评选方法采用最低价投标法。1、评选工作由比选人组建的评选委员会负责,评选委员会成员为3人。2、评选程序和内容2.1评选程序(1)熟悉比选文件和评选办法;(2)比选申请文件的符合性审查;(3)必要时,对比选申请文件中的问题进行询标;4(4)推荐中选候选人。2.2比选申请文件审查2.2.1评选委员会依照比选文件的要求和规定首先对比选申请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内容包括比选申请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比选文件(指拟投入人员的最低配置要求及比选申请文件附件格式的响应),报价是否在最高限价范围之内等。2.2.2评选委员会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比选申请文件,进行价格比选。3、推荐中选候选人评选委员会在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比选单位中推荐最低价和次低价为中选候选人,最低价单位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次低价单位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价格相同时,由评选委员会全体成员记名投票(不得弃权)决定排序。4、定选比选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本次比选报告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比选人为本次造价比选的造价咨询服务单位;本次造价比选排名第一的咨询服务单位放弃中选、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比选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比选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比选人为造价咨询单位,以此类推,也可以重新比选。5第五部分、合同内容及格式合同编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GF-2002-021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6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委托人(全称):温州市铁路与轨道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咨询人(全称):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根据咨询人服务质量等因素,委托人有权调整各咨询人的工作量:1.项目名称:温州市轨道交通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2.服务类别:温州市轨道交通信息化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编制。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二、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三、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四、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五、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委托人提交全部咨询所需资料之日开始实施,至咨询工作完成之日终结。六、本合同一式十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六份。委托人:(签章)咨询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住所:住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年月日年月日7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的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咨询人的义务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间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的义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该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咨询人的权利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委托人的权利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以下权利:1、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咨询人的责任第十三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员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8第十四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第十六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委托人的责任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至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候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二十二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咨询业务的酬金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第二十六条如果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