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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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什么是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照规定把自己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取出来,从而实现住房公积金价值,发挥其作用的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有何规定?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申请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现有我单位职工调往外地工作,并已在当地建立了住房公积金,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具体内容如下:职工姓名:本人身份证号:转账金额:转出单位名称:转出单位公积金账号:转出职工公积金账号:转账收款单位名称:转账收款账号:开户银行:单位代码:转入单位名称:转入单位公积金账号:转入职工公积金账号:单位意见:(单位公章)中心归集部门意见:年月日年月日附下载地址:便民服务-表格下载-职工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询证函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处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报盘说明为方便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我中心系统接受单位通过报盘修改职工信息,具体格式请登陆我中心网站(),“便民服务”栏目里的“表格下载”子栏目,下载相应的报盘格式进行报盘。报盘内容包括:批量报盘格式说明转移报盘格式修改个人汇缴额报盘格式新旧账号关系对照报盘格式提取登记报盘格式年度基数变更报盘格式基数变更报盘格式个人开户报盘格式个人单独汇缴报盘格式个人变更预登记报盘格式补缴审核报盘格式比例变更报盘格式二00八年七月二十二日关于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租赁房屋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补充规定长公积金管字[2009]3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民生工作精神,结合我市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租赁房屋的实际需求,特对《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制定本补充规定。第二条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租赁房屋提取住房公积金,由本人到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提出申请,填写《租赁房屋证明》,租赁房屋所在社区认证后,交中心审核、备案。第三条中心审核、备案后,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可到中心或中心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窗口办理,需提供的材料如下:1、本人身份证明;2、房屋租赁合同;3、房租支付凭证;4、《租赁房屋证明》。第四条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租赁房屋每季度可以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超过当季租赁房屋实际发生额度。第五条《租赁房屋证明》备案期限为一年。备案期满后继续提取的,应重新申请。第六条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二○○九年五月十八日城镇务工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城镇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租住房屋、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以及遇到下列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可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1、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患有重大疾病的;2、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等受到严重人身伤害的;3、家庭中子女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学,无力供其就学的;4、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一次性付款购房,购房时间超过一年以上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吗?一次性付款购房,必须在获取产权证后一整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超过一整年就不能提取了。为什么说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长期储金”?根据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不论是目前需要解决住房的居住困难户,或是今后需要进一步改善住房条件的职工家庭,都要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通过长期的储蓄积累,使职工家庭逐步提高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对于已有住房的职工来讲,即使以后不需要改善居住条件,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后,到退休时,其结余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归还给职工本人,职工可作为退休金的补充,以安度晚年。正是基于这种情况,我们说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长期储金”,在职职工都要参加。单位如何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1)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填报《住房公积金建户登记表》和《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并需要带以下材料:企业自然情况,与身份证相符的职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名细表,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印章等。(2)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审核。(3)到受委托银行窗口办理账户设立手续。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是如何规定的?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为: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7%。有条件的单位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可以提高缴存比例。但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最高均不能超过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2%。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工资总额如何计算?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口径,我市统计工资总额口径如下:企业职工工资按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和其他工资性收入的六个部分综合计算。行政机关人员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职务岗位津贴。事业单位人员包括职务(等级)工资、津贴工资、职务工资、职务岗位津贴、加班工资、特殊岗位津贴(护、教龄津贴)等。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在计算上年度月工资收入时还应包括综合补贴、其他补贴和目标管理奖。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何时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是多少?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如何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总额由哪几部分组成?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部分组成企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字[2001]39号)的规定,企业根据国家规定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为本企业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在税前扣除。长春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长公积金管字〔2008〕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中心设立的分支机构应依据本办法履行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职责。第二章提取条件第三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出境定居或户口迁出本管辖区的;(七)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八)承租公有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九)遇到下列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1、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患有重大疾病的;2、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等受到严重人身伤害的;3、家庭中子女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学,无力供其就学的;4、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十)城镇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租住房屋及符合第(五)、(九)项提取条件的。依照第(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及同一户籍内的子女、父母可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依照第(五)、(七)、(八)、(九)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二)以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第三章提取申请时间及提取额度第五条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具备提取条件后的十二个月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实际发生的支出。第六条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首次提取应在偿还贷款行为发生两个月后申请,提取额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的还本付息额,以后提取应间隔十二个月以上,累计提取不得超过应还贷款本息额。第七条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七)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期间,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第八条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八)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超出部分房租。第九条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九)项规定提取公积金的,应在事件发生后一年内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不得超过个人负担部分。第十条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二)、(四)、(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第十一条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一次性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第十二条除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二)、(三)、(四)、(六)项规定注销账户提取外,最多提取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百元部分。第四章提取证明文件第十三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本人办理,出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由配偶、子女、父母代为办理的,出示职工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与职工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代办人出示委托人身份证、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公证的委托书;单位代为办理的,出示《缴存单位集中代办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承诺书》、单位经办人身份证、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根据不同提取条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未办理住房贷款的:1、购买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房)的,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全额购房发票或《房屋所有权证》、完税证;2、集资合作建房的,单位提供关于该集资建房项目的批准文件、市房改部门关于该集资建房项目分配方案的批准文件和参加集资建房职工名册,经市中心备案后,职工提供与单位签订的《集资合作建房协议书》、全额购房款收据;3、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住房出售统一票据;4、购买二手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完税证;5、拆迁安置住房的,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合同)或房屋调配证明、全额交款发票或收据;6、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7、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二)离休、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或《审批表》。(三)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提供职工死亡证明,提取申请人属于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提供能够证明与死亡职工身份的关系证明;提取申请人属于法定第二顺序继承人、代位继承、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提供经公证的明确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归其所有的证明文件。(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1、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失业证明;2、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法院判决书。(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六)出境定居或户口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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