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化妆品标识标注规定2主要内容一、化妆品定义二、化妆品标签标识涉及主要法规三、化妆品标识标注规定解析四、化妆品标识常见问题3一、化妆品定义以涂抹、洒、喷或其它类似方式,施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芳香、改变外观、修正人体气味、保养、保持良好状态目的的产品。分类方式:使用目的(清洁、基础护肤、美容类等);剂型(液体、乳液、膏霜、块状、粉类等);年龄和性别分类(男士化妆品,婴儿化妆品等)4二化妆品标签标识涉及主要法规序号标准(规定)名称公布日期实施日期1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75号令2005-5-302006-6-12中华人民共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00号令《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07-242008-09-01(2009年10月1日起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查处)3GB5296.3-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2008-06-172009-10-014《化妆品命名规定》、《化妆品命名指南》2010-02-052010-02-055序号标识内容标识位置1产品名称展示面的显著位置。如因包装原因无法标注时,也可以标注在可视面上。系列产品的序号或色标号允许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2化妆品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实际生产加工地可视面3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可视面,生产批号除外4净含量展示面,如因包装原因无法标注时也可标注在可视面上。5化妆品成分表可视面,如无法按要求标注时可参照本条指南的相关内容。三、化妆品标识标注规定解析--化妆品标识强制标注内容及具体标识位置6序号标识内容标识位置6产品标准号可视面或说明书上7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标志可视面8卫生许可证证编号及标志可视面9卫生许可证编号、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等可视面10安全警告用语可视面11宜标注内容:使用指南、储存条件可视面7展示面:化妆品在陈列时,除底部外能被消费者看到的任何面。可视面:化妆品在不破坏包装的情况下,消费者能够看到的任何面。8(1)产品名称应反映化妆品的真实属性,由商标法、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要求: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阿芙保湿乳液哎呀呀护手霜贞采源定型水9(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是注册商标,也允许使用非注册商标;(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者产品功能的文字;(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10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标注标准规定的名称化妆品标注“奇特名称”的,应当在相邻位置,以相同字号标注产品名称同一名称的化妆品,适用不同人群,不同色系、香型的,应当在名称中或明显位置予以标明11(2)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生产者可以直接从事产品的制造行为,也可以不直接从事产品的制造行为的合法经营企业。12委托加工或分装的化妆品标注应符合下列要求:1)实施委托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132)分装化妆品应当分别标注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名称和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3)净含量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141)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2)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3)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15标注净含量(Qn)的量限计量单位质量Qn1000克g(克)Qn≥1000克kg(千克)体积Qn1000毫升mL(ml)(毫升)Qn≥1000毫升L(l)(升)长度Qn100厘米㎜(毫米)或者㎝(厘米)Qn≥100厘米m(米)面积Qn100平方厘米mm2(平方毫米)或者cm2(平方厘米)1平方分米≤Qn100平方分米d㎡(平方分米)Qn≥1平方米㎡(平方米)a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16标注净含量(Qn)字符的最小高度(mm)Qn≤50gQn≤50mL250g<Qn≤200g50mL<Qn≤200mL3200g<Qn≤1000g200mL<Qn≤1000mL4Qn>1kgQn>1L6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2b标注字符高度171)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2)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18依据:GB5296.3-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4)全成分标注19化妆品成分表本条款是对化妆品成分表的标注要求。本条款是对在产品标签上标注配料时加入的成分以及标注方法的具体要求。其目的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保护消费者的健康,便于政府的监管。化妆品成分标注时,如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文字应以中文标签为准。标签上的成分表应冠以“成分:”,20(5)产品标准号该产品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号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可以不标注年代号。(6)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应按下列两种方式之一标注:a、生产日期和保质期;b、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21生产日期采用“生产日期”或“生产日期见包装”等引导语,按4位数年份、2位数月份、2位数日的顺序标注,保质期标注为“保质期×年”或“保质期×月”。生产批号由生产企业自定,限期使用日期采用“请在标注日期前使用”、“限期使用日期”等引导语,按4位数年份、2位数有份、2位数日的顺序标注。22(7)实际生产加工地实际生产加工地,实际生产加工地是指完成产品最终制作工序的所在地。由“引导语:+至少到省级地域名称”构成。引导语应为“实际生产加工地”、“实际生产地”、“生产地”或“产地”等。23产品实际生产加工地的界定,根据产品的特性,可有以下5种情况:1.不需要特殊工艺灌装的产品,如乳液、膏霜、化妆水等产品,其内容物制造完成地为该产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2.需要填充推进气体的气雾剂类产品,以其最终制造工序“向内容物填充气体并灌装”地为其制造完成地,也即实际生产加工地。243.需要特殊灌装或组装工艺的产品:需要成型的产品,如唇膏、粉饼、化妆笔等,以其最终制造工序“成型前内容物的制造”地为该产品的制造完成地,也即实际生产加工地。面贴膜类,以其将“无纺布浸泡入原液”为最终制造工序,其企业据地为该产品实际生产加工地。胶囊样产品。254.如灌装前需在中间产品中添加部分原料的产品,则以其最终制造工序“添加部分原料”地为该产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5.其他产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26(8)卫生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标注按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要求。(9)生产许可证号及QS标志属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需标注生产许可证号及QS标志。(10)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批准文号特殊用途化妆品(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类产品)需标注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批准文号。27(11)合格证明化妆品标识必须含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12)安全警告用语凡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有要求或根据化妆品特点需要时,应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标注安全警告用语。(13)使用指南、储存条件(宜标注内容)凡使用或者保存不当容易造成化妆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化妆品、适用于儿童等特殊人群的化妆品,必须标注注意事项、中文警示说明,以及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等。28其他要求1)化妆品标识中除注册商标标识之外,其内容必须使用规范中文;允许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应拼写正确。2)化妆品包装物(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的,化妆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除注册商标之外,标识所使用的拼音、外文字体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293)化妆品包装物(容器)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且净含量不大于15克或者15毫升的,可仅标注“化妆品的名称”、“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净含量”、“化妆品成分表”、“保质期”,化妆品成分表可标注在其它说明材料中。4)供消费者免费使用并有相应标识(如赠品、非卖品等)的化妆品,只需标注“化妆品的名称”、“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保质期”。30关于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的公告为了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进一步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现将有关的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使用事宜公告如下: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产品生产企业自行加印(贴)。企业使用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时,可根据需要按式样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自2010年6月1日起,之前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2010年6月1日起18个月内可以继续使用原已印制的带有旧版生产许可证标志包装物。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的公告》(总局公告2010年第39号)2010年第39号3132九大类特殊用途化妆品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防晒祛斑33四、化妆品标签常见质量问题使用医疗术语或绝对用语特殊化妆品无批准文号外文无中文品名无属性名执行标准错误字体高度不够漏标部分强制内容34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