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内容简介:一、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体系介绍二、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介绍(一)民事责任;(二)行政责任;(三)刑事责任。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方面的典型案例四、人力资源管理的应对调整一、劳动保障新法律体系介绍第一层次:《宪法》(第42条至第49条)第二层次:法律1、《劳动法》;2、《劳动合同法》;2、《就业促进法》;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4、《工会法》;5、《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保障新法律体系介绍6、《未成年人保护法》;7、《残疾人保障法》;8、《老年人权益保障法》;9、《归侨侨眷权益保障法》;10、《公司法》;11、《企业破产法》;12、拟出台的《社会保险法》等。劳动保障新法律体系介绍第三层次:劳动保障行政法规1、《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3、《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4、《禁止使用童工规定》;5、《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6、《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7、《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劳动保障新法律体系介绍8、《劳动保险条例》;9、《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10、《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12、《国务院关于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13、《失业保险条例》;14、《工伤保险条例》;15、《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6、《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保障新法律体系介绍地方性法规1、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2、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3、湖南省实施《就业促进法》办法;4、湖南省职业教育条例;第四层次:部门规章及政府规章部门规章:1、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2、职业介绍规定;3、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4、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5、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6、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7、集体合同规定(劳部发【1994】485号);8、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劳部发【1993】333号);9、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10、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11、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28个规章。劳动保障新法律体系介绍地方政府规章1、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2、湖南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实施办法;3、湖南省实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4、湖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5、湖南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已废止,2008年1月15日);6、湖南省职业技能考核办法;7、湖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已废止,2008年1月15日);8、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办法;9、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10、湖南省劳动合同规定;11、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12、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13、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14、湖南省集体合同规定;15、湖南省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新法律体系介绍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法释【2000】18号);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8号);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0】12号);劳动保障新法律体系介绍目前劳动保障法律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1、空缺不少。社会保险、收入分配、人力资源开发、人力资源市场等领域,还没有支架性、综合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2、配套不够。现行的一些法律,如《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比较原则,许多与其配套的法规、规章还没有出台,影响了这些法律的全面有效实施。3、边界不清。原劳动和人事分别管理所形成的一些法律制度边界不清、交叉重叠的问题凸显出来,如劳动合同与聘用合同(国办发【2002】35号、国人发【2003】61号)、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等。4、清理不及时。多年积累下来的法规、规章,特别是庞杂的规范性文件,由于清理废改不及时,与上位法不一致、相互之间不协调、与形势发展不适应的问题日益严重。二、违反劳动保障新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1、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中的主体由于其违法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是指由于用人单位、劳动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因违反国家关于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一)法律责任的概念及特征2、法律责任的特征:(1)法律责任以违法行为存在为前提;(2)法律责任以法律制裁为后果;(3)法律责任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4)法律责任由国家特别授权的机关来执行;3、法律责任的作用(1)惩罚违法者,使其不再犯;(2)通过惩罚违法者,教育和警戒其他可能违反法律规定的主体,督促其遵纪守法。(3)通过惩罚违法行为,可以对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进行有效地法制宣传教育,普及国家劳动保障法律知识,提高其法制观念。(4)通过惩罚违法者,保护和恢复在实施法律法规中一些违法行为受害者的利益,使其权利切实得到保障。4、法律责任的种类根据我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分为三种:(一)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了法律规范,不履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时,由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主要包括行政处分、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等:(1)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六种;(2)责令改正:避免“只罚不管”“以罚代管”(3)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等(二)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民事法律规范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根据民法的规定,公民或法人在违反自己的民事义务或侵害他人的民事权利时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中,民事责任的表现形式为:赔偿损失,停止损害、退还押金等。(三)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刑事法律规范禁止的行为,达到了犯罪的程度,经人民法院审判,判定其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刑事责任是罪严厉的法律责任,较其他法律责任更严厉,更具有惩戒性。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追究。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刑事责任,是指司法机关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人所给予的刑事法律制裁。主要是对犯罪者人身的制裁和财产的制裁,包括管制、拘役、有期、无期、死刑五种主刑和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介绍(一)民事责任1、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并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事实劳动关系、应签而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薪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4、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介绍5、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6、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7、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的,有过错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介绍8、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承担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9、强迫职工劳动等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10、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1、劳动者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民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2、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介绍13、劳务派遣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4、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