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安全监察-煤矿安全监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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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察程序序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煤矿生产中权利的行使及义务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最主要的行为就是煤矿安全行政执法活动。为保障煤矿安全监察行为的效力,该执法行为必须符合一定的要件。安全监察执法行为生效的要件是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缺少任何一个要件,执法就是违法的,没有效力的。一、实体要件1.采取行政执法的行政机关是合法的,即主体合法;2.行政执法行为必须是在该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权限内,不超越职权;3.行政执法内容必须合法;4.行政执法行为必须是行政机关的真实意思表示;5.行政执法行为所针对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必须具有法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6.行政执法行为的标的物必须是可以作为该行为的标的物。二、程序要件行政执法必须是按照法定程序采取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步骤、形式、时限和顺序。尽管行政程序不会改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律地位或者权利义务,但它是保障实体权利所必不可少的,没有程序权利就没有实体权利。侵害公民程序权利的,同样是违法行为。程序违法是构成具体行政行为被撤消的理由之一。三、煤矿安全监察过程程序1.煤矿安全监察员对煤矿进行安全监察时,应当出示煤矿安全监察员证件。2.煤矿安全监察员在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时,应当作详细记录,并由参加检查的煤矿安全监察员签名后归档。3.煤矿安全监察员履行职责,遇下情形之一就应当实施公务回避:①本人是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近亲属的;②本人或近亲属与履行职责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③本人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4.当须实行公务回避时,当事人可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回避申请。回避申请提出后,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在申请提出2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四、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监察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安全生产监察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后应当及时报告,最迟在五日内报所属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安全生产监察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填写统一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五、一般程序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统一的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进行立案调查时,安全生产监察员不得少于两人。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阻挠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六、煤矿安全监察监察后处理程序1.对煤矿的安全监察结束后,煤矿安全监察员应当将监察情况告知被监察的煤矿。检查中若发现煤矿违反安全法规的行为、事故隐患或者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依法作出现场处理决定,向煤矿下达现场处理决定书,并及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2.煤矿安全监察员在检查中若发现煤矿存大重大违反安全法规的行不或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3.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存在的安全问题涉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的,应当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提出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的建议,度向上级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报告。4.煤矿安全监察员若对煤矿作出限期改正、限期达到要求、限期确决等现场处理决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限期届满时及时进行复查。经有关煤矿申请,也可以在限期内进行复查。经复查不合格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七、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程序(1)煤矿及其人员的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监察机构必须查明事实。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2)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采纳。(3)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煤矿违反安全法规的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煤矿及春人员处以警告行政处罚的,煤矿安全监察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简易程序),事后及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七、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程序(4)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违反安全法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除可以当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外,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般程序立案调查。立案调查由经办人提出立案报告,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经批准立案调查的案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能指定安全监察员办理。(5)被指定的煤矿安全监察员应当及时向汉事人发出《立案通知书》,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写出调查报告,案件应当在60d内结案,特殊情况最长是得超过90d结案。七、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程序(6)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③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④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⑤不服从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趱诉讼的途径和期限;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印章。(7)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7d内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七、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程序(8)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作出责令停止生产、停产整顿、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听证。听证结束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有关规定作出决定。(9)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使用规范的执法文书。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案件材料根据一案一卷的原则,立案归档。八、听证程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数额;没有规定数额的,其数额对个人罚款为1万元以上,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为3万元以上。八、听证程序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行政处罚告知后3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组织听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1次;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八、听证程序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一)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二)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三)如实回答主持人的提问;(四)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八、听证程序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参加人名单,宣布听证开始;(二)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法律依据;(三)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等进行陈述和申辩,提交新的证据材料;(四)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五)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相互辩论;(六)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应当当场交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八、听证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一)需要重新调查取证的;(二)需要通知新证人到场作证的;(三)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进行听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一)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听证的;(三)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变更,不适用听证程序的。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填写听证会报告书,提出处理意见并附听证笔录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审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九、行政复议程序(1)煤矿和有关人员认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向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应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2)煤矿和有关人员拟向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时,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d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3)煤矿和有关人员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当场提出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申请人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记录上签名或者署印。九、行政复议程序(4)煤矿和有关人员申请行政复议且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煤矿和有关人员提起行政诉讼且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5)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d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行政复议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进,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九、行政复议程序(6)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d内,将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d内向煤矿安全监察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得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长春他有关材料。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著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隐私外,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7)在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并由复议机关记录在案后,可以撤回。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时,应当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的书面或者回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上签名或署印。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机内作出将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九、行政复议程序(8)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d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之申请人,但是延长期最多不超过30d。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机关印章。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法律责任竞合法律责任竞合,是指一个违法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行政法律责任的产生的现象。由于社会现实生活的复杂性,立法者为了严密法网,就会在立法上采取多重、交叉的立法方式,于是,在法律条文的设置上就呈现了一种错综复杂的规定。在法律与法律之间,法律条文与法律条文之间就出现了一种法条竞合的现象。法律责任竞合同一违法行为,处罚各类相同的,在处理上应只适用一个法律条款。一般适用原则是:效力高的优先适用、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有煤矿安全专门规定的优先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重法优于轻法;同一违法行为,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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