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物权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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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姓名:肖金发(副教授)电话:0592-5636632手机:13779963718E-mail:xjf719@163.com物权法教学要求一、指定参考书1、《物权法论》:王利明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二、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司法解释。三、阅读书目1、《物权法研究》:王利明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2、《物权法》:陈华彬主编,法律出版社;3、《罗马法原论》:周枂著,商务出版社出版。《物权法》几个问题一、物权法概念物权法:是确定和调整人与人之间因对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物权法》第二条第1款规定:“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案例1:兄出典,弟赎回并长期占有、使用该房屋,房屋归属如何?案例2: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买方已占有房屋,但卖方不同意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房屋归属如何?《物权法》几个问题(续)二、《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一波三折,十年磨一剑(一)中国民事立法“三步走”战略第一步:1999年3月出台统一《合同法》;第二步:1998年起,用4至5年时间制定《物权法》;第三步:2010年左右完成中国民法典的制定。(二)《物权法》制定过程中的三次波折1、2001年6月,物权法与财产法之争(郑成思、梁慧星)2、2001年至2002年,民法典制定提前(2002年12月23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审议民法(草案))2004年10月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再次审议物权法(草案)3、2005年8月,巩献田教授上书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引发物权法是否违宪之争。《物权法》几个问题(续)三、未作规定的几个制度1、添附;2、占有推定(先占、取得时效);3、典权;4、居住权;《物权法》几个问题(续)四、重庆最牛“钉子户”事件1、朱岩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认为:若《物权法》失效,“钉子户”可胜诉;2、江平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认为:吴萍以不涉及公共利益而拒绝搬迁的理由是不成立的,他说不是公共利益就不是了?!如果补偿合理就应该拆迁,要按照法院的裁定执行。3、梁慧星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如果你自己得到的利益很少,但大家的损失很大,尤其是开发商合法取得土地的使用权,他的权利也受损,就应该拆迁。4、周孝正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认为:可以让这房子留着,建设一个公园,这是一个里程碑,它是一种精神财富,可以提高我国的国格。5、赵中颉教授(西南政法大学)认为:国内某些媒体的错误解读和误导传播,加之国外媒体的恶意渲染报道,更是将本事件赋予了某种特定的法学意义、社会意义和政治意义。第一章物权概述【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学习,理解物权的概念、特征、种类及基本原则。【教学内容】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物权的分类第三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第四节物权变动第五节物权的效力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特征先看三现象:1、甲借给乙一台笔记本电脑;2、甲借给乙10000元;3、甲借给乙1000元,但乙不还,故甲跑到乙处,未经允许,私自拿走其沙发,以作抵偿。这些现象,从法学角度来讲,有什么不同?现象3中,甲的行为是否合法?案例1--1甲有祖传珍贵玉器一件,乙、丙均欲购买之。甲先与乙达成协议,以5万元价格出售。双方约定,次日交货付款。丙知悉后,当晚即挟款至甲处,欲以6万元价格购买。甲欣然应允,并即交货付款。因乙要求交付玉器不得而发生纠纷。请问:1、本案中,玉器的所有权应归谁?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一、物——物权客体(一)物的概念和特征1、物的概念物:是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物质资料。2、物的特征:(1)物须存在于人体之外;(2)物主要限于有体物;注意区别有体物、无体物、有形物、无形物(3)能满足人的需要;(4)物必须具有稀缺性;(5)物必须能为人支配,如日月星辰。(6)物须独立成为一体(包括法律的拟制)。思考:1、动物是否可以成为权利主体?——存在动物主体论和动物物格论两种看法《德国民法典》第90a条规定,动物不是财产,由此引发动物成为主体的可能。2、人奶、血液、精子等能否成为民法物?3、体外受精胚胎的法律地位?(二)物的分类1、动产和不动产——以空间上移动而是否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为标准区分意义:(1)物权变动的条件不同。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2)得以设定的他物权类型不同。(3)法律适用及诉讼管辖不同。就不动产纠纷,发生法院的专属管辖。2、消耗物和非消耗物——以物能否重复使用为标准区分意义:借用合同、租赁合同等只能以非消耗物为标的。3、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以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转为标准区分其意义:合同效力4、单一物、结合物和集合物——以物的形态为标准。单一物:独立成一体的物。结合物:由数个单一物构成的物,数个单一物合成一体在法律上或观念上视为一物。如嵌有宝石的戒指。集合物:由多个单一物或合成物聚合而成,在法律或交易观念上视为一物的物的总体,如图书馆的所有藏书。5、特定物和种类物——以是否具有共同属性及能否代替为标准特定物:自身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不能以其他物替代的物,如手稿。种类物:具有共同特征,能以品种、规格、质量或度量加以确定的物,如货币。区分意义:(1)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的标的物。(2)物灭失的法律后果。6、可分物和不可分物——以实物分割是否改变其经济用途和价值为标准区分意义:在共有关系终止时,这两种物的分割方式不同。对于可分物,可进行实物分割;对于不可分物,只能进行价值分割。7、原物和孳息——以物所生利益关系为标准区分意义:通常情况下,原物所有人有权取得孳息之所有权。转移原物的所有权,孳息的所有权应同时转移。8、主物和从物——以物与物之间是否具有从属关系为标准9、货币(1)动产、种类物、流通物、非消耗物(2)货币在法律上的特殊效果:①权属与占有合一。②货币借用人即时取得货币所有权。③丧失货币,即丧失所有权,不得行使物上请求权,只能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10、有价证券(1)概念有价证券:设立并证明某种财产权的书面凭证,是物的一种。(2)权利内容有价证券持有人享有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证券本身的所有权,有价证券所记载的权利。在有价证券中没有指明该证券的权利享有人用指明一定的第一个取得人的名字的方法,或根据“其指示”进行交付的方法制定的有价证券。不记名有价证券有价证券指定人的有价证券记名有价证券有价证券票据股票公司证券国库券提单仓单汇票本票支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记名股票股票不记名股票普通股票股票特别股股份公司发行的标准股份所代表的权利义务大于或小于普通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交易,专供外国和我国港澳台投资者认购的股票A种股票股票B股H股获香港联合交易所批准上市的人民币特种股票,即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港币认购和交易的股票提货单1986年国库券1990年国库券股权证二、物权的概念物权:指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权利。即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三、物权的特征(与债权区别)1、物权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物权是绝对权或对世权,债权属于相对权或对人权。注意:债权的相对性不是绝对的。2、物权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物,并排斥他人干涉;(1)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2)物权具有排他性。3、在权利设定上的区别;(1)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债权不具有公示性;(2)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债权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4、标的区别物权的标的是物,债权的标的因债权的种类不同而各不相同,主要是行为,间接涉及物。5、在期限上的区别债权都是有期限限制的权利,物权尤其是所有权来说,法律上并无期限限制。6、效力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而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和优先的效力。7、在保护方法上的区别——物权人享有物上请求权,即请求他人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权利;债权一般只宜采取损害赔偿的方式。区别物权债权主体不同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均特定内容不同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请求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可同时成立多个债权权利设定公示公信、物权法定意定标的物行为期限无期限限制有期限效力有追及和优先效力平等性保护方法物上请求权一般是损害赔偿请求权物权与债权比较一览表(续)第二节物权的分类一、自物权(所有权)与他物权(定限物权)——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为标准1、自物权与他物权概念(1)自物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2)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由他物权人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2、自物权与他物权比较表标的所有权他物权权利主体所有人非所有人权利范围完全物权限制物权权利期限无期物权有期物权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1、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概念(1)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2)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1)用益物权——使用价值;担保物权——交换价值。(2)用益物权往往有明确的存续期间,通常是根据合同确定的。担保物权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担保物权实现时,该权利即归于消灭。(3)用益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如果发生变化,就会对用益物权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直接影响。担保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在(物上代位性)。三、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以物权的客体为标准分类意义:二者在取得方法、成立要件和效力方面存在差别。四、有期限物权和无期限物权——存续期限为依据五、民法上的物权和特别法上的物权——法律依据前者指在民法典中规定,后者指特别法规定。六、主物权和从物权——独立性为依据主物权: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从物权: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区分意义: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从随主”。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民法规定的物权种类按物的种类按所有制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按物的归属自物权他物权类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占有准物权海域使用权矿业权取水权渔业权先买权第三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物权法定主义1、物权种类法定物权类型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所不认可的新类型的物权——“类型强制”。2、物权的内容法定物权的权利义务的内容有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类型固定”。3、物权的效力法定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设定4、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法定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确定。二、一物一权原则1、物权的客体仅为独立的特定的物。2、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为其例外情形。3、一物的某一部分不能成立单个的所有权。三、公示、公信原则(一)公示原则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动产采用占有(交付)推定,不动产采用登记形式。公示原则只适用于以法律行为变动物权的情况,因事实行为而发生物权变动,不适用公示原则。如建造或拆除房屋,继承或遗赠。(二)公信原则所谓公信:是指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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