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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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实施管理与法规2010—12—7主要内容1一、城乡规划法规体系二、规划实施管理重要条款一、城乡规划法规体系2中国的法律结构体系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框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人大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规章3省级、较大市人大中国的法律结构体系第一等级: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或者叫母法,它规定国家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所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4第二等级:法律法律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我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委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法律都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颁布,法律效力和地位仅次于宪法。如《城乡规划法》、《行政许可法》、《土地管理法》、《文物保护法》等。5第三等级: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特指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法律的授权,制定并颁布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以国务院令的形式,由总理批准颁布执行,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6第四等级: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为执行和实施法律和行政规范,根据本行政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自治法规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行使法定自治权所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7第四等级:地方性法规较大市(经国务院批准)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在江苏,南京、苏州、无锡、徐州等四个城市具有地方立法权。如《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8第五等级: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或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所在地市人民政府依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9第五等级:行政规章规章以部门令或政府令的形式颁布,包含两类: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门以令的形式发布的,如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地方规章:有权发布规章的省、市以政府令的形式发布的,《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10第六等级: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调整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关系的规范性文件。如《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规范性文件种类繁多,在社会领域里也比较常用。11以上六个等级中,下一级必须服从上一级,其内容不得与上一级相冲突,同级之间的法律效力不论其制定机关的不同,其法律效力相同。此外,技术标准是指重复性的技术事项在一定范围内的统一规定,是一个单独的规范体系,不属于法律法规体系的内容。强制性技术标准应当遵守。12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框架立法过程:《城市规划条例》国务院1984年1月5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颁布,1990年4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颁布,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3城乡规划法规体系1、法律(全国人大、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行政法规(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待修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143、地方性法规(省级和有立法权城市的人大)《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省会城市、经济特区所在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154、部门规章:建设部部门规章(部令)《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要点》《村镇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164、部门规章:建设部部门规章(部令)《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城市黄线管理办法》174、部门规章:建设部部门规章(部令)《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5、地方规章(省长、较大的市市长令)《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市政府发布的规章18相关法律法规1、法律《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水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文物保护法》《建筑法》191、法律《公路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人民防空法》《防灾减灾法》《消防法》《军事设施保护法》《保守国家秘密法》《物权法》《循环经济法》201、法律《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212、行政法规《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城市绿化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223、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33、部门规章《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24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体系1、基础标准《城市规划术语标准》《城市规划制图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代码》252、通用标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村镇规划标准》263、专用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城市绿地设计规范》《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城市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城市电力规划规范》《城市防洪规划规范》《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村镇公共建筑用地规划规范》27二、规划实施管理重要条款28规划实施管理基本知识规划实施管理重要条款规划实施管理基本知识29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规划编制规划实施规划监察30规划实施管理工作核发选址意见书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出具规划条件审查规划设计方案规划核实临时用地和建设规划管理办理规划变更查处违法建设出具规划意见31规划实施管理的基本依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方针政策建设计划规划实施管理重要条款32《城乡规划法》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1、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是规划实施管理的规划依据。案例:无法定规划,规划未批准、规划未经依法批准、违反规划。2、施行规划许可的对象是任何单位或个人所进行的建设用地和各项建设活动。案例:交通、水利、管线、构筑、局部改造、院内建设33第四条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城乡规划体系中,除了纵向体系外,还必须遵守横向体系,即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制约。案例:规划许可的前置条件:土地使用证明,文物部门意见、风景园林部门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等。34第三十条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设立各类开发区、园区、城市新区,应当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案例:1、设立各类开发区、园区,规划主管部门不依据总体规划提供审核意见。2、城市新区用地突破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35第三十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履行规划审批手续。开发利用城市、镇地下空间,应当依法办理“一书两证”等规划审批手续。案例:部分地下工程,特别是市政基础设施类项目,不办理规划审批手续。36第三十五条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应注重保护和合理利用各种资源,注重保障和落实城乡关键基础设施的布局。防止其他建设活动侵占上述用地。案例:改变用途、规模、位置,不符合保护要求进行建设。37第三十六条需要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1、不受规划区范围局限,是区域规划、市县域规划实施管理的手段。2、国办发(2007)6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所有建设项目在审批、核准前和备案后,都必须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审批手续。38第三十七条需要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三十八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9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条件:在规划区内;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核准、备案后;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案例:1、对集体土地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将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开展前期工作的通知书(函、说明)等作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依据。40第三十八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规划条件必须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案例:1、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2、控制性详细规划未依法经批准。41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镇人民政府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用地批准书和集体土地使用证明文件。42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如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先行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案例:1、未先行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2、未通报土地部门;3、未公示。43《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六条市辖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各类工业、服务业园区,由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统一实施规划管理。规划实施管理权不得分割、下放。案例:1、市辖区、开发区等自行实施规划管理;2、编号章、分局章。44第二十九条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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