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管道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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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管道CityGasPressurePipelinePeriodicalInspectionRegulation(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年月日前言2007年3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提出《公用管道定期检验规则》起草任务。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组织起草组,在总结近几年开展管道检验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充分研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D7002—2008形成了本安全技术规范草案。2008年1月,在江苏常州召开了起草工作会议,就本安全技术规范草案进行了研讨,并提出了修改意见,经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2008年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8〕号文对外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根据征求意见,起草组进行了修改形成送审稿。2008年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由起草组按照审议的意见,修改形成了报批稿。2008年月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本要求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何仁洋、刘长征、杨永、肖勇中石油西南油气分公司长输管道检测评价中心罗文华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续理中国石油管道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门建新、金虹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杨惠谷江苏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缪春生江苏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常州分院沈建强中国石化镇海炼化分公司袁国健新疆三叶管道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杨自力、陈军、宋红旭深圳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陈秋雄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一般性检查………………………………………………………………………(3)第三章专业性检验与安全性评价………………………………………………………(5)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D7002—2008第一节专业性检验…………………………………………………………………(5)第二节安全性评价…………………………………………………………………(9)第三节专业性检验报告、安全性评价报告与问题处理…………………………(10)第四章附则……………………………………………………………………………(11)附件A城镇燃气管道专业性检验和安全性评价机构核准条件………………………(12)附件B压力管道局部腐蚀和全面腐蚀的的确定方法…………………………………(14)附件C城镇燃气管道一般性检查报告…………………………………………………(16)附件D城镇燃气管道专业性检验报告…………………………………………………(19)附件E城镇燃气管道安全性评价报告…………………………………………………(23)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D7002—2008-1-公用管道定期检验规则——燃气管道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规范在用城镇燃气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工作,确保在用城镇燃气压力管道处于安全可靠的受控状态,保障公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所规定的城镇燃气压力管道的定期检验。城镇燃气管道的分类见表1。表1城镇燃气管道压力(表压)分级表名称压力(MPa)高压燃气管道GB1-A2.5<P≤4.0GB1-B1.6<P≤2.5次高压燃气管道GB1-C0.8<P≤1.6GB1-D0.4<P≤0.8中压燃气管道GB1-E0.1<P≤0.4表1中的GB1-C级次高压燃气管道定期检验包括一般性检查、专业性检验和安全性评价;表1中的GB1-D级次高压燃气管道、中压燃气管道定期检验包括一般性检查、专业性检验;表1中的高压燃气管道定期检验参照《长输(油气)管道定期检验规则》执行。城镇燃气输配系统中的门站、调压站(器)管道及其部分安全保护装置、储存设备、附属设施的检验参照《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则》执行。第三条城镇燃气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在开展定期检验时,应当充分采用完整性管理理念中的检验技术,开展基于风险的检验与安全性评价。第四条一般性检查,是指为了确保城镇燃气压力管道在检验周期内的安全运行而TSGD7002—2008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2-实施的在运行过程中的在线检查,一般性检查次数每年不得少于1次,需要进行专业性检验时,则该年度无需进行一般性检查。一般性检查由使用单位培训考核合格的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进行。第五条专业性检验,是指按一定的检验周期对在用城镇燃气压力管道进行的基于风险的全面检验。从事专业性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除应当满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2004)中相应项目的条件外,还应满足附件A的要求。城镇燃气压力管道投用后3年内应当进行首次专业性检验。第六条安全性评价,是在专业性检验的基础上开展的评价工作,对管道进行的应力分析计算,对危害管道结构完整性的缺陷进行的剩余强度评估与超标缺陷安全评定,对危害管道安全的主要潜在危险因素进行的管道剩余寿命预测,以及在一定条件下开展的材料适用性评价。安全性评价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机构进行,其核准要求除应满足国家质检总局的现行技术规范外,还应满足附件A的要求。第七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城镇燃气管道,专业性检验周期应适当缩短:(一)多次发生严重泄漏、爆管等事故的管道以及受到第三方破坏的管道;(二)发现应力腐蚀、严重局部腐蚀或者全面腐蚀(注)的管道;(三)防腐层损坏严重的管道;(四)风险评估发现风险值较高的管道;(五)一般性检查中发现严重问题的管道;(六)检验人员和使用单位认为应该缩短检验周期的管道;注:压力管道局部腐蚀和全面腐蚀的确定方法见附件B。第八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管道,应当立即进行专业性检验:(一)管道运行工况发生显著改变从而导致运行风险提高的管道;(二)输送介质种类发生重大变化,改变为更危险介质的管道;(三)城镇燃气压力管道停用超过一年后再启用的封存管道;(四)有重大改造修理的管道。第九条从事城镇燃气压力管道定期检验的机构(以下统称检验机构)和人员,必须在其资格范围内开展定期检验工作,接受管道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并且对城镇燃气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工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D7002—2008-3-第十条定期检验前,检验机构应当制定定期检验的方案、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检验方案由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从事定期检验的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检验方案进行检验工作。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定检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使城镇燃气压力管道管道处于适宜的待检状态。第二章一般性检查第十一条一般性检查前,使用单位应作好相关准备工作。第十二条一般性检查开始前,使用单位应当准备与检查有关的管道平面(纵断面)图、单线图、历次一般性检查和专业性检验报告、运行参数等技术资料。检验人员对管道运行记录、开停车记录、管道隐患监护措施实施情况记录、管道与调压站改造施工记录、检修报告、管道故障处理记录进行检查,记录检查情况。第十三条检查人员应当根据相关的数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事故容易发生的位置以及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位置,重点对下列管道进行检查:(一)穿跨越管道;(二)管道出土、入土点、管道分叉处、管道敷设时位置较低点、位于排污管下或其他液体管道下的燃气管道;(三)影响管道安全运行,曾经发生过严重泄漏和严重事故的管道;(四)工作条件苛刻及承受交变载荷的管道;(五)存在第三方破坏的管道;(六)曾经为非机动车道或者绿化带改为机动车道的、经过空穴(地下室)的管道。第十四条一般性检查包括宏观检查、防腐层检查、电性能测试、阴极保护系统测试、壁厚检查、介质腐蚀性调查、安全保护装置检验,必要时进行腐蚀防护系统检查,部分项目可结合日常巡线进行。第十五条宏观检查的主要项目和内容如下:(一)泄漏检查,主要检查管道穿跨越段、阀门、阀井、法兰、凝水缸、补偿器、调压器、套管等组成件,铸铁管连接接口、非金属管道熔接接口的泄漏情况,采用相应的泄漏检测仪进行泄漏点检测或地面钻孔检测,必要时对燃气可能泄漏扩散到的地沟、窨井、地下构筑物内进行检查,对于次高压燃气压力管道,必要时,可采用声学泄漏检测TSGD7002—2008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4-方法进行远距离泄漏监测;(二)位置与走向检查;(三)地面标志检查;(四)管道沿线地表环境调查;(五)穿跨越管道检查,主要检查穿越管道锚固墩、套管检查孔的完好情况以及水流冲刷侵蚀情况,跨越管道防腐层、补偿器完好情况,吊索、支架、管子墩架的变形、腐蚀情况;(六)凝水缸检查,主要检查定期排放积水情况,护盖、排水装置的泄漏、腐蚀和堵塞情况;(七)线路阀门、法兰、补偿器等管道元件的检查;(八)检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检查。第十六条防腐层检查,主要检查入土端与出土端、露管段、阀井内、阀室内管道防腐层的完好情况。检验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对风险较高地段管道检测设备进行地面非开挖检测。第十七条电性能测试的主要项目和内容如下:(一)绝缘法兰、绝缘接头、绝缘短管、绝缘套、绝缘固定支墩和绝缘垫块等电绝缘装置的绝缘性能;(二)对采用法兰和螺纹等非焊接件连接的阀门等管道附件的跨接电缆或其它电连接设施的电连续性;(三)辅助阳极和牺牲阳极的接地电阻。第十八条对有阴极保护的城镇燃气压力管道,应当进行阴极保护系统测试。测试项目和内容如下:(一)测试管道沿线保护电位,测量时应考虑IR降的影响;(二)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当测试牺牲阳极输出电流、开路电位;(三)当管道保护电位异常时,测试管内电流;(四)检查阴极保护系统运行状况,管道阴极保护率和运行率、排流效果、阴保系统。第十九条利用在用城镇燃气压力管道的阀井或新挖探坑,对重要管道或有明显腐蚀和冲刷减薄的弯头、三通、盲管、管径突变部位及相邻直管部位进行壁厚抽样检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D7002—2008-5-第二十条对管输介质成份测试报告进行分析,开展介质腐蚀性调查。第二十一条安全保护装置检验,一般执行《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和《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则》的相关规定,特殊的安全保护装置参照现行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一般性检查的现场工作结束后,检验人员应根据检查情况出具一般性检查报告,做出下述检查结论:(一)允许使用,检查结果符合现行法规与标准要求;(二)监控使用,检查结果虽然发现有超出现行国家法规与标准规定的缺陷,但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三)进行专业性检验,检查结果发现存在多处超出国家法规与标准规定的缺陷,且不能全部满足安全使用要求。专业性检验报告的封面、目录、检验结论的格式见附件C,有关检验项目报告的格式,检验机构自行制定。第二十三条有条件的燃气管道使用单位应将一般性检查及其结论录入燃气管道地理信息系统、管道完整性管理信息系统。第三章专业性检验与安全性评价第一节专业性检验第二十四条使用单位负责制定城镇燃气压力管道专业性检验计划,安排专业性检验工作,按时向负责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专业性检验计划,约请具备相应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开展专业性检验。第二十五条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专业性检验的现场准备工作,确保所检验的城镇燃气压力管道处于适宜的待检状态,提供安全的检验环境,负责检验所需要的辅助工作,协助检验机构进行专业性检验工作,负责安全监护。检验人员应当认真执行管道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检验前,检验机构应当对提交和收集数据的以下文件进行分析。(一)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设计图纸、文件及有关强度计算书等;TSGD7002—2008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6-(二)管道元件产品质量证明书;(三)管道安装单位资格,安装监督检验证书,安装及竣工验收文件和资料;(四)管道使用登记证;(五)管道走向图与纵断面图;(六)管道运行记录,包括输送介质压力、电法保护运行记录、阴极保护系统故障记录,管道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