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程序上诉机构的职责•上诉机构的管辖权限于专家组报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所做的法律解释。上诉机构可以维持、修改或撤销专家组的法律调查结果和结论。•确定某一特定证据的可信性和应适当赋予的证明力是调查程序的组成部分,因而在原则上由作为事实评判者的专家组自由裁定,不在上诉机构职权范围内。•WTO上诉机构是独一无二的国际上诉“法庭”,同时也是唯一一个其管辖权仅限于法律问题的国际“法庭”。上诉权•只有争端各方,而非第三方,可对专家组报告进行上诉。•在专家组程序中,称争端方(partytothedispute)和第三方(thirdparty)可以参与上诉程序。上诉机构程序中则称参与方(participant)和第三参与方(thethirdparticipant)。•DSU要求上诉机构经与DSB主席和总干事磋商后制定工作程序。1996年上诉机构发布《上诉审查工作程序》(WorkingProceduresforAppellateRevies),此后不断修订完善。•《上诉审查工作程序》第一部分涉及的是组织内部事务,第二部分规定的是程序问题。上诉机构规则上诉通知书•上诉通知书应包括提请上诉的专家组报告名称、上诉性质的简要陈述和基本信息。•上诉通知书不要求写明上诉方认为专家组裁定和解释存在错误的原因。然而如果专家组的某一特定裁定没有在上诉通知书中所列明的有关错误的诉讼请求中提及的话,将导致该项裁决被排除在上诉审查的范围之外。•应当在成员方有意义并有效地行使上诉的权利与被上诉方通过上诉通知书获悉被上诉的裁定的权利之间维持重要平衡。上诉与交叉上诉•胜诉的争端方也可能提起上诉,例如在加拿大影响牛奶进口及奶制品出口的措施案中,加拿大就对农产品出口补贴案件中举证责任问题提起上诉。•在提交上诉通知书15天内,专家组程序的争端方可以根据专家组报告所涵盖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作出的法律解释中存在着其他错误的主张自行提出上诉,这就是交叉上诉。•胜诉的争端方也常常会依据DSU第23条提起交叉上诉以保护裁决结果。例如在美国外国销售公司税收待遇案中,欧共体就提出四项附条件的上诉,称如果上诉机构推翻专家组运用司法经济原则的裁定,欧共体即请求上诉机构对有关请求作出裁决。撤回上诉•在上诉程序中的任何时间,上诉方可以通知上诉机构撤回其上诉。•在欧共体关于沙丁鱼商品说明案中,欧共体在提交上诉通知书3天后撤回通知,但保留提交新的上诉通知书的权利,并且在同一天提交了新的上诉通知书。秘鲁对欧共体的做法提出质疑。上诉机构认为《上诉审查工作程序》第30.1条并未禁止上诉方附条件地撤回上诉,除非该成员未尽到善意努力,而且该案撤回上诉和重新提起上诉均发生在为最初上诉设定的期限内。DSB每个上诉案件均由三名上诉机构成员组成分庭(division)审理。组成分庭的成员应在非公开轮换基础上选任,以确保随机选择、不可预测性,所有成员均有机会任职而不考虑其国别来源。上诉分庭的组成工作日程•分庭应准备工作日程,包括提交文件的日期、分庭工作的时间表,还可能包括口头听证的日期。•DSU要求上诉机构在60天、最多不超过90天内作出裁决。•实践中上诉平均时间为88.73天,严格遵循时间限制。文件•有关文件应在上诉规则所列明的提交期限内提交给上诉机构秘书处。•除非程序规则中明确作出相反的规定,所提交的每份文件都应送交所有其他争端参与方,包括专家组程序的第三方和上诉程序中的参与方,也可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分庭可以授权参与方,包括第三方,更正其陈述中的笔误。上诉方陈述•上诉方应在提交上诉通知书之后10日内提交书面陈述。•DSU第16条规定,专家组报告应在散发给各成员之日起60天内在DSB通过,除非协商一致反对或一方上诉。而在报告散发20天后,DSB就可审议报告,如果在20-60天期间并未安排DSB会议,则应召开一次特别会议审议该报告。这些条款共同的实际效果是,上诉方必须在20-60天期间的会议之前通知DSB其上诉意图。•由于时间紧迫,上诉方通常在专家组散发中期报告全文时就开始准备上诉。被上诉方陈述•被上诉方必须在上诉通知书提交之日起25天内提出书面陈述,这意味着被上诉方通常只有15天的时间去研究上诉方的论据。•陈述应表明对上诉方陈述中列明的每一条理由是接受还是反对,针对上诉方陈述以及上诉方支持其主张的法律论据予以反驳并说明反对理由,对自己的反驳所依据的适用协定的条款及其他法律渊源做准确说明,阐明所寻求的裁定的性质。第三参与方•在2003年上诉机构修订工作程序第24条之后,第三参与方权利有所扩大。•第三方必须在上诉通知书提交后25天内提交书面陈述,表明其参与上诉程序的意图,并提供说明其立场的理由和法律论据。•已经提交书面陈述的第三参与方可以出席上诉机构的口头听证,提出口头论据或说明;没有在提交书面陈述但在25天期限内通知上诉机构其出庭意图的第三方也有权利做口头说明;在25天期限内没有表明出庭意图的第三方可以出席口头听证,但其作出口头说明的权利将受制于审理上诉案的分庭的自由裁量权。口头听证和书面答复•每一起上诉案件都应举行口头听证。口头听证应在提交上诉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举行。•在上诉过程中的任何时间,特别是在口头听证过程中,分庭成员可以向参与方或第三参与方提出问题,并指出书面答复期限。分庭成员也可以要求针对某一法律问题提供备忘录,并再次设定作出答复的期限。•任何此类问题、答复或备忘录都可以为上诉中的其他参与方和第三参与方获得,并给予作出答复的机会。时间限制1•有时上诉机构发现它不可能在DSU所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任务。•在欧共体关于肉类及肉类制品的措施案中,上诉机构通知DSB,经与争端各方磋商后,它不能在90天内散发报告,并具体确定了散发报告的日期。•同样,在欧共体影响石棉和石棉产品措施案中,上诉机构承担的工作量异常繁重和争端各方的同意都被用作延长近六个星期的理由。时间限制2•实践中,争端各方常常会在提交上诉通知书前与上诉机构秘书处进行非正式磋商以确定具体时限。•如果严格遵循时限将造成明显的不公正,任何争端当事方、参与方、第三方或第三参与方均可请求上诉机构修改工作日程表中所规定的期限。决策与合议裁决•DSU明确规定,上诉机构的意见是匿名的。•上诉机构所有成员都应收到所有上诉程序中提交的一切文件,并就每一起上诉交换意见。不过,分庭仍然对分配其审理和裁决的上诉案件保有全部权力和自由。•每一报告都是以上诉机构本身的名义而不是以特定的分庭名义作出。然而,•上诉机构由七名专家组成,美国、欧盟、日本各占一席,其余成员由各地区选举产生。上诉机构的协调一致原则确保了美国、欧盟和日本在每件上诉案件中都有发言权,都能对上诉机构报告施加影响或行使主导权,确保其本国重大利益不受影响。而且上诉机构审理案件不采取回避政策,虽然每位上诉机构委员都是以个人身份参加上诉工作,其不应听命于任何机构和个人的指令,不应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但上诉庭委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可能完全没有偏向性。缺乏发回重申的权力•上诉机构的创建使WTO法律体制具有了所有成熟法律体制所显示出来的重要特征。但上诉机构缺乏通常意义上的上诉机关所拥有的一种最为重要的权力——将案件发挥专家组重审。•专家组常常依据司法经济原则在非常狭窄的范围内对争议作出裁决,这一做法在美国影响自印度进口的机织羊毛衬衫和上衣的措施案中得到了上诉机构的支持。典型案件•美国精炼及常规汽油标准案(D2\D4)•加拿大关于期刊的某些措施案(D31)•欧共体影响石棉及含石棉产品措施案中,专家组没有审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下的四项诉讼请求。上诉机构指出,TBT协定的有关条款从未为任何专家组或上诉机构解释过,而且本案中有关措施早已被裁定与GATT1994不符,未经裁定的TBT问题不会改变裁定结果,只会产生累积性效果,上诉机构没有对这些条款做审查。专家组没有裁决的事实问题•上诉机构的分析都是在专家组程序过程中所产生的事实记录的基础上完成分析的。•如果专家组出于任何原因不能作出所要求的事实裁定,上诉机构就不能完成分析,申诉方最终就无法获得裁决。•上诉机构报告应由DSB通过,争端各方应无条件接受,除非在报告散发各成员后30天内,DSB经协商一致不通过该报告。•如果该期间没有安排DSB会议,应召开一次特别会议来审议上诉机构报告。谢谢观赏